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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日銀行監管體系的比較分析

摘要:西方發達國家壹般都有比較健全和發達的銀行。由於政治、經濟、文化等不同的歷史淵源,各國都建立了各自的銀行監管體系。通過比較美、英、日三國的銀行監管體制,發現美、英、日三國在監管的法律基礎上分別實行“標準化管理”、“非正式管理”和“金融行政化”;在監管框架模式上,美、日、英分別是“雙線多頭”、高度集權的“單壹體制”和“單線多頭”;在監管制度內容上,三國在市場準入監管、日常審慎監管、問題銀行監管、市場退出監管等方面也各具特色。

關鍵詞:銀行監管體系,法律基礎,框架,模式和體系內容

介紹

西方發達國家壹般都有比較健全和發達的銀行業。由於政治、經濟、文化等不同的歷史淵源,各國都建立了各自的銀行監管體系。以美國、英國和日本為研究對象,對其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框架模式和制度內容進行比較分析,有利於建立符合我國當今復雜形勢的現代銀行監管體系。

壹、銀行監管法律基礎的比較

(壹)美國的“標準管理”。美國是壹個以合法化而聞名的國家。尊重法律,處處依靠法律是美國民族的特點之壹。因此,其管理制度常被學者們貼上“規範管理”的標簽,也成為不同於英國的以銀行自律監管為主、以“習慣法”為主的監管特色。在建國後短短的兩百多年時間裏,美國頒布了眾多的金融法規,不僅包括銀行法,還包括各種專門法律,並不斷頒布或修訂銀行法規和規章制度,從而建立了以法律框架為基礎、手段先進、機構復雜嚴密、量化管理合理的完整的銀行監管體系。從其銀行監管法規的側重點來看,20世紀30年代的立法主要是從防止大量破產影響經濟穩定出發,著眼於確保銀行安全和維護穩定的金融秩序。1933頒布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確立了美國銀行分業經營的模式。20世紀70年代,立法傾向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80年代立法轉向放松管制,倡導效率和競爭;20世紀90年代,在西方國家金融體制改革和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浪潮的推動下,美國頒布了65438至0999年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又稱1999的《格拉姆-利奇-布利萊法案》,GLB法案)。允許金融控股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經營多種金融業務,從而打破了美國半個多世紀以來銀行、證券、保險嚴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

(二)英國的“非正式管理”。英國是壹個古老的君主立憲國家。由於歷史、地理和政治環境的影響,以及英國人冷靜理性、善於自我約束、尊重社會權威和秩序、維護聲譽、遵紀守法的傳統,英國社會采取了獨特的銀行監管法律制度,以“習慣法”為主,結合“成文法”。英國不是壹個不重視法律的國家。其實英國是壹個嚴格執法的國家。它只是在法律上采取約定主義,具有長久的穩定性,而不像美國那樣頻繁頒布法律。由此,英國的銀行監管風格被貼上了“非正式管理”的標簽,不同於“標準化管理”的美國銀行監管法律制度。英國的銀行法很少,主要是銀行法1979和銀行法1987。銀行法1979賦予英格蘭銀行監督的職責,銀行法1987強化了這壹監督職能。65438-0997年,英國成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成為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9個金融行業的統壹服務監管機構。2000年,英國通過了《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從法律上確認了上述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3)日本的“金融行政”。與美國、英國等國家相比,日本的銀行監管帶有濃厚的政府幹預色彩,通常被稱為“日本金融行政化”管理。日本金融監管當局根據自身特點,在吸收英美有效銀行監管措施的基礎上,形成了自己的銀行監管法律體系。日本主要的銀行監管法律法規有《日本壹般銀行法》和《日本銀行法》1981,規定了銀行業務範圍、金融監管、經營管理和法律責任。1998年,日本政府順應金融改革的大趨勢,全面修改了《日本銀行法》,通過了新的《日本銀行法》,強化了中央銀行——日本銀行的獨立性。此外,壹些銀行法規也起著重要作用。

二。銀行監管框架模型的比較

由於地理和自然條件的不同,國家和社會歷史的特殊性,經濟結構和發展水平的不同,政策和法律制度的顯著差異,形成了各國監管框架模式的多樣性。

(壹)美國的“雙線多頭”監管模式。“雙線”是指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對銀行進行監管,“多頭”是指在每壹級,幾個機構具有相同的監管職能。在聯邦壹級,有八個監管機構,包括美聯儲系統、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證券交易委員會、聯邦住房貸款管理局、國家信用協會管理局、美聯儲貸款保險公司和國家信用協會保險基金。三個最重要的監管機構是:美聯儲委員會(FRD),負責管理在該州註冊並屬於成員銀行的商業銀行;貨幣監理署(OCC)負責管理聯邦註冊的國家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管理在該州註冊並屬於非成員銀行的商業銀行。美國銀行業的主要管理機構及其職責見表1。在州壹級,50個州中的每個州都有自己的金融法規,每個州都有自己的銀行監督和管理官員和機構。

實行“雙線多頭”監管模式的國家,都是實行聯邦制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幅員遼闊,經濟金融狀況、生產力分布、經濟部門結構差異很大。此外,美國民族崇尚公平競爭和自由選擇的特點,以及聯邦和州政府權利和利益的嚴格分權制度,使得對銀行業實施集中監管十分困難。美國以分業經營為基礎的“雙線多元”監管體制,恰恰適合美國的國情。其優點是:能適應幅員遼闊、金融機構眾多的國家的實際情況;可以防止壹國金融監管權過度集中;可以使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專業化,提高金融監管的效果。但“雙線多”的監管體制也存在明顯缺陷,如金融監管機構重疊;金融法律法規不統壹;分散監管、監管空白或重復監管;銀行容易鉆不同監管部門的空子,逃避監管,加劇金融領域的矛盾和混亂。

(二)英國高度集中的“單壹制”監管模式。高度集中的“單壹體制”監管模式是指單壹的監督管理設置模式,由中央銀行等單壹的中央機構或專門的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進行監管。長期以來,英國商業銀行的監管權力壹直高度集中在財政部下屬的英國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英格蘭銀行對銀行的監督由銀行監督委員會和銀行監督司負責。銀監會是銀行業監管的最高機構,每年發布《銀行業法實施情況年度報告》,報告依據《銀行業法》實施銀行業監管的情況。銀行監督局具體負責商業銀行的管理,由英格蘭銀行的壹名執行董事或執行副總裁領導。為適應金融全球化和歐元誕生的挑戰,英國政府於1997年提出了改革金融監管體制的計劃,將英格蘭銀行、證券期貨監管局、投資管理監督組織和私人投資監管局等9家機構的金融監管職責移交給新成立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SA),由其負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期貨和保險。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種高度集中的“單壹體制”監管模式。英國的社會、經濟和金融發展是壹種自然的歷史發展模式,很少人為幹預。直到《銀行法1979》的頒布,英格蘭銀行才被授權以法律的形式監管銀行業。這種監管模式的好處是可以集中金融監管,統壹金融法律法規,銀行難以鉆空子;能更好地適應高度集權的國家政治機構;適當的操作有助於提高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效率;也有助於克服其他模式下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缺點是這種模式會使監管部門官僚化,監管任務過重,不利於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

(三)日本的“單線多頭”監管模式。“單線”是指金融業的監管權集中在中央政府層面,“多頭”是指中央政府層面有很多機構負責金融業的監管。長期以來,財務省壹直是日本金融事務的主管機關,銀行業的監管主要由財務省承擔。日本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行政上接受財務省的領導、管理和監督,同時也承擔壹定的監管責任,從而形成了財務省和日本銀行共同負責銀行業監督管理的模式。財政部監管的重點是依據《銀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銀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銀行體系健康有序運行。日本銀行只監督管理在日本銀行開設往來賬戶或需要從日本銀行獲得貸款的銀行。其監管的重點是從操作風險和資產狀況的角度,通過對其資產質量和風險狀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銀行經營的安全和競爭的平等,使銀行的經營活動與央行的政策意圖保持壹致。1998年,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制度企劃廳從財務省分離出來,成立了綜合性的單壹金融監管機構——日本金融監督院。到2001,日本初步形成了以金融監督院為核心,獨立央行和存款保險機構參與,地方財政局委托監管的監管框架。

實行“單線多頭”監管模式的國家,大多是經濟相對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日本不同發展水平的市場經濟和議會政治結構導致了相對分散的經濟和政治管理體制。這壹制度體現在日本的銀行監管體系中,形成了“單線多頭”的監管模式。這種監督模式的好處是集中統壹監督,可以提高監督效率,形成各權力機構之間的制約和平衡。同時也要看到,這種模式有效運行的關鍵在於各個管理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在壹個合作不暢、立法不完善的國家,這種制度的優勢很難發揮出來。同時,這種模式也面臨著“雙線多頭”監管模式的類似問題,如監管責任劃分不清、重復監管等。

第三,銀行監管體系的內容比較

銀行監管的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市場準入監管、日常審慎監管、問題銀行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

(1)市場準入監管。三個國家都實行審批制原則,普遍關註最低準入資本是否充足。市場準入監管是指為防止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進入金融市場,保持合理的機構數量,避免惡性競爭,對銀行業的開放條件制定具體要求,包括機構準入、業務準入和高級管理人員準入。

市場準入監管方面:1。美國的管理比英國和日本寬松。不同性質的銀行由不同的監管機構審批⑥。美國國家銀行最低註冊資本為6.5438億美元+0萬美元。2.英國非常重視。英格蘭銀行監管的主要目標是使銀行持續滿足《銀行法》規定的授權標準⑦,不斷評估和審查是否遵循這壹標準,並根據審慎原則決定是否取消或限制授權。英國的銀行最低註冊資本是500萬歐元;3.日本最嚴格。以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為首要目標,實行嚴格的開放管制。1960以來,幾乎沒有新的普通銀行成立,限制了金融機構的數量。100%屬於世界大銀行,壟斷非常嚴重。日本銀行的最低註冊資本是20億日元。

(2)日常審慎監管。日常審慎監管是指在銀行正常經營過程中對銀行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管,以防範銀行業務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主要包括對以下指標的監控: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分析(包括資產集中度、不良貸款水平和發展趨勢等。)、流動性指標、壞賬準備、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分析,以及對銀行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體系的監督。幾個主要指標的比較如表2所示。

(3)問題銀行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問題銀行監管制度是指旨在防止銀行出現可能威脅銀行體系安全的壹系列制度安排,包括糾正監管、救助監管和市場退出監管。其中,存款保險制度是銀行市場退出機制的核心。按照隸屬關系,存款保險制度模式可分為獨立型、隸屬央行型和隸屬財政部型兩種,按照功能又分為單壹型⑧和復合型⑨。美英日也各有特色:1。美國在1933啟動了存款保險制度,其存款保險機構獨立於政府,具有復合功能,保險上限為65438+百萬美元;2.英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於1982,存款保險機構也是獨立的,但功能單壹,保險上限為存款余額的75%,最高2萬英鎊;3.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於1971年,存款保險機構隸屬於財務省,具有復合功能,保險上限為10萬日元。

綜上所述,美、英、日三國的銀行監管制度都是在特定的政治經濟制度、歷史條件和人文背景下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沒有哪兩個國家是完全相同的。而且在市場和金融發展的不同階段,監管體系也需要根據環境和形勢的變化進行調整。不存在適用於任何國家或任何發展階段的固定和單壹的銀行監管制度。因此,各國應結合本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金融制度和金融文化,逐步探索並形成壹套適合本國國情的銀行監管體系,以促進本國經濟和金融的健康穩定發展。

註意:

①重要的監管法律有:1863國家銀行法;1913美聯儲法案;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1933;1978國際銀行法;1980關於放松存款機構管理和貨幣管制的法律;1989《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加強法》;1991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1999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等。

②重要的特別法有:1956銀行控股公司法;1966銀行合並法;1968消費信貸保護法;

1982加恩-聖日耳曼存款機構法;1983國際貸款監管法;1994《瑞格爾-尼爾州際銀行及分行效率法案》等。

所謂“習慣”,是指仁人誌士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刻意創造或逐漸自然形成的,成為社會成員主動遵守的行為模式。它是人們在沒有外界壓力的情況下的習慣性行為,成為穩定社會的手段。

(4)“非正式管理”是指沒有正式的規則,監管者對金融集團進行監管和警告。當他們遇到危險時,金融機構要麽改變行為,要麽聽從管理者的意見。

(5)審批,又稱許可,或審批制,即事前行政許可,是商業銀行註冊設立的前提條件。具體來說,商業銀行的設立不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還必須報經金融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後,方可申請登記並公告成立。

⑥聯邦銀行由貨幣監理署頒發執照,州銀行由州政府頒發執照。如果壹家國有銀行想成為美聯儲的成員銀行,它必須得到美聯儲董事會的批準。貨幣監理署在審查開戶銀行是否符合註冊標準時,必須考慮以下因素:(1)資本充足率;(2)合格管理標準;(3)社區的便利和需要;(四)現有設施的供求關系;(五)銀行業內部的競爭因素;(6)未來盈利前景;(七)申請人遵守法律的情況。另外,每個因素都有壹系列的評價方法,既讓監管部門在操作時有章可循,又能讓申請人心中有數。

⑦1987英國銀行法對授權標準也有明確要求:(1)最低實收資本;(2)專業技能要求;(3)審慎行為的標準;(四)設立非執行董事;(5)人員適合性和適當的標準;(6)“四眼原則”。

單壹存款保險的功能只是在保險機構破產倒閉時對存款人進行賠償,因此被稱為“支付箱”存款保險。目前世界上有39個國家,主要在歐洲。

⑨復合存款保險不僅承擔破產銀行對存款人的賠付責任,還具有監管銀行和處置破產銀行的功能。目前世界上有33個國家,主要分布在亞洲和美洲。

僅供參考,請大家自己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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