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如果不算銀行體系內的電子貨幣,網絡虛擬貨幣大致可以分為:
第壹類是大家熟悉的遊戲幣。在單機遊戲時代,主角通過擊倒敵人和在賭場贏錢來積累金錢,並用來購買草藥和裝備,但僅限於自己的遊戲機中。當時玩家之間沒有“市場”自從互聯網建立了門戶和社區,實現了遊戲的網絡化,就有了虛擬貨幣的“金融市場”,玩家可以交易遊戲幣。
第二類是門戶網站或即時通訊服務提供商發行的特殊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應用最廣泛的是騰訊的q幣,可以用來購買會員、QQ秀等增值服務。
二、虛擬貨幣的本質
“虛擬”的形式和表現不是第壹重要的,而是內在的價值。換句話說,虛擬貨幣代表的價值和壹般貨幣代表的價值有什麽聯系和區別?鑒於問題背景的深度,我們需要在研究的起點上站得更高。貨幣問題是現代性範疇的問題,虛擬貨幣問題是後現代性範疇的問題。它們沒有相同的基本範式。導致兩者不同的是範式的不同,而不是虛擬現象。
第壹個特點:價值形成機制不同。
壹般貨幣和虛擬貨幣的價值基礎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後者代表價值。
從行為經濟學的觀點來看,貨幣作為普遍等價物的“價格”,語言上叫價值,實際上指的是效用。虛擬貨幣代表的不是壹般“價格”的“效率”,而是價值本身。
虛擬貨幣不是普遍等價物,而是價值相對性的體現,或者說是壹種符號;也可以說虛擬貨幣是個性化貨幣。換壹種方式,也可以叫信息貨幣。它們的* * *在於,它們都是表達不確定價值和相對價值的符號。到了這個時候,傳統意義上的錢已經被打破了。具有原始意義的貨幣只能是新的和更廣泛的貨幣的特例。貨幣可以作為普遍等價物的符號,也可以作為相對價值集的符號。
第二個特點:貨幣決定機制不同。
壹般貨幣由央行決定,虛擬貨幣由個人決定。壹般貨幣的主權在* * *和身體的中心;虛擬貨幣的主權在於分布式的個體節點。
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壹般貨幣是虛擬貨幣的特例。這個特例的特殊點如下:第壹,參考點不變。因此,價值從壹個集合特殊化為壹個可約的值,當參考點不變時,價值等同於效用;第二,相對於參考點的效用得失不變。這意味著參考點的價值是壹個穩定的理性價值和均衡價值。在理性經濟中,參考點可能保持不變,但它仍然是壹個分散的集合。不同的是,這個散亂集合中的每壹個點(實際交易價格)都是不穩定的,只有均衡值是穩定的;但在虛擬貨幣的價值集合中,每壹個點都可能是穩定的,反之,理性均衡值可能是不穩定的。
體現在貨幣決定機制上,中央銀行是理性價值固定參考點的人格化代表,而虛擬貨幣市場(如股票市場、遊戲貨幣市場)是由中央銀行之外的力量決定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經濟學界有人把股票市場稱為虛擬貨幣市場,把股票市場和衍生金融市場形成的經濟稱為虛擬經濟。虛擬經濟的本質是以個人為中心的信息經濟。
第三個特點:價值交換機制不同。
壹般貨幣的價值轉換是在貨幣市場上完成的;虛擬貨幣的價值轉換是在虛擬貨幣市場中完成的。壹般貨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價值交換是通過兩個市場的整體交換來完成的,特殊條件下個別市場之間存在不成熟的交換關系。因此,可以說,壹般貨幣和虛擬貨幣處於不同的市場。
費雪方程(QP=MV)描述了商品市場和貨幣市場之間的價值轉換關系。擴展的費雪方程(MV=BH)描述了貨幣市場和虛擬貨幣市場之間的價值轉換關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