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關於遺囑繼承的爭議主要集中在遺囑的效力上。我國法律對遺囑的形式和效力有明確規定,但很多人不理解,導致很多糾紛,導致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難以實現,家庭成員也因此受到傷害,甚至反目成仇。事實上,遺囑的效力並不難判斷,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情況1: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公證遺囑是指經國家公證機關依法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的書面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遺囑的各種法律形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因為公證遺囑是由立遺囑人直接向公證處申請的,這與其他遺囑相比是最嚴格的,更能保證遺囑表達的真實性。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沖突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公證遺囑為準。經公證的遺囑,如果是本人書寫、他人代寫、錄音或口述,則不得撤銷或更改。但是,立遺囑公證並不意味著可以高枕無憂,因為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遺囑才是最有效的遺囑,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公證遺囑是無效的。
案例:趙夫婦生前在某公證處做了公證遺囑,將其無房產證的自建房指定由小兒子繼承。趙夫婦去世後,小兒子根據這份經過公證的遺囑,向居住在該房屋的哥哥主張繼承權。我弟弟認為房子是父母出資部分擁有的。他拒絕了哥哥的要求,以立遺囑人沒有財產證明的情況下,公證處出具遺囑公證不合法為由,上訴至區司法局。區司法局作出公證書無誤的決定,予以維持。哥哥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公證處在遺囑人無財產證明的情況下,違反了遺囑公證的法律規定,決定撤銷區司法局維持遺囑公證的決定。
情況二:無效代理遺囑有害。
代筆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成的遺囑,也稱為代筆遺囑或口述遺囑。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如果遺囑人不會寫自己的名字,可以用自己的手印代替簽名。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我國《繼承法》規定,代理書寫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因為見證人證明的真實性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效力和遺產的處置,繼承法規定了見證人的資格,以下三類人不能做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益關系的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和合夥人,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另外,不能做見證人的“繼承人”不僅指遺囑繼承人,還包括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是遺囑的直接受益人,但其他繼承人對遺囑人的遺產也有直接利益。如果允許他們做遺囑的見證人,會影響遺囑的真實可靠性。
案例:王夫人有兩個兒子,從老了以後壹直跟著大兒子生活,和大孫子關系很好。老太太70多歲的時候,去了壹家律師事務所,委托其寫遺囑,名下所有財產由大兒子繼承。律師事務所的姜律師和王夫人的弟弟在姜律師為王夫人起草的遺囑上簽字作為見證人。不久後,王夫人病逝。大兒子聲稱用這份遺囑繼承遺產,但遭到了二兒子的反對,於是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份代理遺囑中有壹證人是王夫人的弟弟,是立遺囑人的第二法定繼承人,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該遺囑無效。最終,法院判決王夫人的遺產由長子和次子以法定繼承的方式平分。
情況三:無能力立遺囑無效。
自擬遺囑是指立遺囑人所寫的遺囑。這種遺囑成立形式簡單易行,保密性強,是最常用的遺囑形式。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另外,自然人遺書中關於死後個人財產處置的內容,確實是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可以當作是自己寫的遺囑。同時,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後來有行為能力,也仍然無效。相反,如果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如果立遺囑後喪失,他在有行為能力時所立的遺囑仍然有效。
案例:小麗4歲時,父母雙雙車禍去世,留給她壹套房子和幾十萬元存款。小麗壹直是爺爺奶奶帶大的。不幸的是,小麗在8歲時患上了白血病。住院期間。小麗的奶奶給了她很多關心和安慰。在知道外婆家因為原房子拆遷而租房的情況下,小麗寫下了“我死後將房子給外婆”的“遺書”。11歲時,小麗去世。小麗的叔叔拿著這份“遺書”到法院向小麗的爺爺奶奶主張房屋的繼承權。法院認為,小麗的所謂“遺書”,雖然具有自寫遺囑的形式要件,但她寫遺囑時才9歲,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小麗的遺囑無效。法院判決,小麗名下的房屋,按照法定繼承,由其爺爺奶奶和其他繼承人處理。
情況四:某些行為可以撤銷遺囑。
遺囑是可以撤銷的。在其生效前,即立遺囑人死亡前,立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遺囑。立遺囑人可以在有明確意圖的情況下,但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變更或撤銷遺囑。公證書如有塗改或撤銷,須經公證處公證後方為有效。
雖然遺囑人除明示撤銷或者變更外,沒有表示變更或者撤銷已成立遺囑的意思,但法律可以根據遺囑人的行為推斷出遺囑人已經表示了變更或者撤銷遺囑的意思,實際產生了變更或者撤銷遺囑的法律後果。遺囑人的下列行為可以導致法律推定: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互矛盾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這是變更後繼遺囑或者撤銷原遺囑的法律推定;如果遺囑人生前行為違背遺囑意思,遺囑處分的財產滅失或者部分滅失,或者在繼承開始前所有權發生轉移或者部分轉移,法律推定原遺囑被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如果立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法律推定立遺囑人將撤銷原遺囑。
案例:周女士有壹兒壹女。丈夫去世後,周女士邀請親朋好友見證並立下遺囑。她死後,這兩棟房子將由她的孩子繼承。周女士生病時,女兒更加照顧她。周女士不顧兒子,將兩套房子過戶到孫子名下。周女士去世後,兒子主張通過遺囑繼承房屋的權利,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周女士將產權過戶給孫子,實際上改變了遺囑的內容。最終,判決駁回了兒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遺囑繼承在生活中經常出現,與很多人的利益息息相關。最關鍵的問題是如何確定遺囑的有效性。我國法律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自書、代書、錄音、口述、公證。每壹種遺囑形式都有法律規定的相應生效要件,比如自寫遺囑要求遺囑人具有行為能力,緊急情況下必須采用口頭遺囑,公證遺囑要求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除自寫遺囑和公證遺囑外的所有遺囑都需要證人見證。此外,還有很多立遺囑人的行為可以引起原遺囑的變更或撤銷。這些法律知識要為人們所熟悉,並能靈活運用,否則就會出現問題、糾紛、訴訟疲勞、經濟損失和嚴重的家庭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