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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簡介及評論

《懺悔錄》:相當有名,是奧古斯丁當主教時寫的,是贊美詩的精神自傳。對原罪的悔改只是贊美的結果。奧古斯丁能夠重新解釋他的過去,是因為他迅速頓悟到上帝對主權的憐憫是如何吸引浪子回頭的。書中最突出的是舉報他虔誠的母親莫尼卡,這是古代文學中最引人入勝的母子關系。這是壹部充滿精神美的作品。《自白》讓我們看到了如何以堅強的意誌和豐富的頭腦面對自信之光。

奧古斯丁繼承了自柏拉圖以來判斷人性傾向於惡的主流觀點。基督教的基本理論前提是人性本惡,只有惡才需要悔改、救贖和法律的出現。他的法律思想是建立在對人性惡的判斷之上的,他的重要著作《懺悔錄》是在深刻洞察人性之後寫成的。

為什麽人性本惡?這個問題要追溯到人類的祖先亞當和夏娃。在這裏,奧古斯丁發展了聖經的傳說,承認人有“原罪”。這是人類的原罪,是上帝給人類的永遠無法解脫的懲罰。

為什麽人會忽略或拋棄永恒的東西,傾向於降低的東西?奧古斯丁認為,這不是某種外部強制力迫使人們這樣做的結果,而是人們自由意誌選擇的結果。所以奧古斯丁把人類貪婪的直接原因歸結為人的自由意誌。正義的愛,就是遵從善意,愛自己該愛的,做自己該做的,這樣才能過上有福氣的生活。

但是,人的靈魂總會有偏差。不幸福的人往往會濫用自己的自由意誌,讓自己的意誌變得更糟。他們在愛上帝和自私的自愛之間選擇了後者,失去了永恒的追求。可見,靈魂的下移,完全是人的自由意誌的結果,邪惡依賴於自由意誌,賦予了我們犯罪的能力。當人們行善時,他們實現了上帝賦予人們自由意誌的目的,而當他們作惡時,他們濫用了上帝的能力。壹個人的犯罪行為是由他自己的自由意誌決定的,所以他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為自己的罪行接受懲罰。

由此可以得出奧古斯丁人性論的整體構成。罪惡的最初來源是人的原罪,貪婪導致惡行,其背後的根源在於人的自由意誌,自由意誌產生了罪惡。而“罪是人類奴役制度之母”,所以必須產生不同層次的法律。這壹人性理論構成了奧古斯丁法律思想的堅實基礎。

奧古斯丁認為,真正的正義可以在人性與上帝相連的那部分結構中找到。正義是“心靈的壹種傾向,它賦予每個人應有的尊嚴...它來自大自然...正義不是壹個人對正義的看法,而是某種內在力量賦予的東西”。要求國家遵循正義,就是對政治權力明確施加嚴格的道德邊界。事實上,奧古斯丁認為,如果壹個國家的法律不符合自然法和正義,它就不具備實在法的特征,這個國家就不是壹個真正的國家。“如果在法律上沒有壹致同意,就不會有人民;如果法律不以正義為基礎,就沒有法律。可見,沒有壹個國家沒有爭議。”現實的法律秩序必須有壹個基礎,這個基礎不能是法律本身。不能因為國家機關制定了它,就給它貼上法律的標簽。這個基礎壹定是別的。在這裏,它是真理的源泉——上帝的意誌。

他認為正義的主要關系不是人與人的關系,而是人與神的關系:“人若不侍奉神,如何體現正義?”既然他不侍奉上帝,靈魂就不合法地支配肉體,理性也不合法地支配感情。”“如果對個人來說沒有正義,對這樣的個人作為壹個整體來說也就沒有正義。因此,這些人不可能在法律上達成壹致。“因此,由於人沒有自由意誌,如果不侍奉上帝,人的靈魂就不能合法地支配肉體,而沒有個體正義,集體正義就無從談起。因此,要實現正義,首要的先決條件是愛上帝,事奉上帝。同時,他也認為正義先於真正的社會秩序。在他看來,正義是壹個永恒的標準,它先於國家的存在而存在。正義是“心靈的壹種傾向,它賦予每個人應有的尊嚴...它來自大自然...正義不是壹個人對正義的看法,而是某種內在力量賦予的東西”。壹個國家的法律必須符合正義和自然法,否則就不具備實在法的特征,國家就不是真正的國家。

奧古斯丁的神學和政治法律理論為西方基督教文化和政治法律理論的發展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貢獻。作為中世紀黑暗到來之前最後壹位偉大的科學家,他的著作所形成的教會主義的主要輪廓壹直統治著整個中世紀。他的法律思想構成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傳承中的重要壹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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