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主要法規匯編。最初包括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六部法律。後來商法被拆解,分別並入民法和行政法,行政法取代商法成為六法之壹。除了六部法律,還包括各種單行條例。《六律全書》主要是模仿資本主義法制,也繼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的封建法律傳統。它是封建法、資本主義法和法西斯法的混合體。隨著中國人民革命的勝利,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於1949年2月發出了《中央關於廢除六法,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同年4月,華北人民政府根據這壹指示,向各級人民政府發出指令,廢止國民黨的《六律全書》及壹切法律,《六律全書》即被廢止。
南京國民政府的民事立法
●周農
南京國民政府的民事立法以三民主義為指導思想,以德、日、瑞等西方國家的法律為藍本,在修改西方資本主義民事立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批判地繼承了中國傳統的民事法律思想。在此基礎上,南京國民政府的民事立法采取了社會本位指導下的國家幹預主義原則,並對西方資本主義初期的司法三原則進行了積極的限制和修正,將國家整體利益置於人民之上,強調“社會穩定”、“維護經濟事業”和“社會各種利益的調整與平衡”,實現了“謀求全民幸福”的理想。
南京政府早期民事立法吸收了清末修憲以來的立法經驗,基本改變了以往立法中的舊例、舊俗、舊法,並在此基礎上進行重新整理,在形式和內容上都具有了近代民法的特征。當時,胡在《民法物權編的精神》中指出:“在我們的民法物權編中,還有壹項典權,這是世界各國都沒有的。中國的舊稿,也想不想要了。但仔細考慮後,我們覺得《不動產法典》是中國固有的習慣,與國外的不動產有很大不同。”這是保護人民財產權利的壹種體現。
南京國民政府在繼承和改革中國傳統物權時,摒棄了賠妻生女、生妻贖子的封建陋習,使之成為具有當時中國特色、適應封建農業經濟向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過渡的經濟保障制度。
1930年,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在《關於審查親屬法判例的意見》中確立了親屬改良的立法原則。據此,規定了“如果親屬關系的發生是基於血緣或婚姻關系,那麽親屬關系的分類應當分為配偶、血親、姻親三類。”在中國封建社會,婚姻關系是丈夫的妻子,但在南京政府的民法中,根據“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的立法指導原則,基本上改變了這壹社會傳統。在民法中關於親屬編婚的壹章中,關於婚姻關系的規定體現了壹夫壹妻制和男女平等的原則,規定了結婚限制的範圍和法定結婚年齡。
南京國民政府在廢除中國封建宗法制度的同時,建立了新的家族制度。1930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的審查意見認為,“家庭制度應以特別條例規定之。”家庭的確切概念應該是壹群以永遠生活在壹起為目的而生活在壹起的親人。
立法院通過《親屬法》和《繼承法》後,胡在《民法親屬繼承法》的兩篇文章中進壹步談到了家族制度。關於我國繼承制度的改革,胡闡述說:對於親屬的分類,除配偶外,親屬可分為三類:宗族親屬、外地親屬和妻子親屬。這種分類是封建社會宗法制度的產物。在新的人民法中,應該進行改革,用血統和婚姻來代替,應該分為配偶、血親和婚姻三類;繼承上也要廢除封建宗法繼承。
此後,在南京國民政府民法的《繼承法編》中,徹底否定了宗法繼承制度,強調男女在繼承上的平等。它明確規定配偶雙方有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規定了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並采用了特別財產制。但“繼承系列”仍有壹些封建繼承觀,如私生子繼承權的確認等。
在南京政府的民法立法中,摒棄了宗法繼承、男尊女卑等傳統習俗,確立了現代意義上的家庭關系。但由於封建傳統在人們頭腦中的長期影響,壹些固有的傳統習俗在當年的民事立法中仍不可避免地保留了下來。盡管如此,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南京國民政府完成了從立法到司法的壹整套民法體系,最終取代了封建舊制度,正式確立了近代中國的民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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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國民政府對西方社會本位民事立法思想的繼承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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