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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郭敬明抄襲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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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05)高敏終字第53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莊羽,女,漢族,438+0 . 979年8月65日出生,自由職業者,住北京市宣武區右安門西街。

委托代理人:邢風華,廣東江山洪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敬明,男,漢族,6月6日出生,1983,上海大學學生,住四川省自貢市貢井區花園路。

委托代理人:吳,北京市新大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丁謙,北京市新大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馮春文藝出版社,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十壹緯路25號。

法定代表人:韓忠良,總裁。

委托代理人:劉磊,北京市石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光,遼寧浩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北京圖書大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7號。

法定代表人陸傑民,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龍,男,漢族,1964年8月2日出生,北京圖書大廈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副經理,住北京市海澱區馬甸電信局宿舍北樓5號門402號。

上訴人、郭敬明、馮春文藝出版社(以下簡稱出版社)不服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04)京民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我院於2005年3月23日受理此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5年6月23日21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莊羽的委托代理人邢風華;原審上訴人郭敬明的委托代理人馬小剛、李騰;上訴人馮春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陳光、劉磊;北京圖書大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圖書大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龍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北京市壹中院確認,小說《圈子內外》(以下簡稱《圈子》)於2002年8月14日發表於天涯社區網站。2003年2月,《圓》由中國文聯出版社出版,版權頁署名莊羽。該圈聚焦主人公初曉與現任男友高遠和前男友張小北的情感經歷。在描寫初曉和高遠的愛情生活和矛盾沖突的同時,也描寫了初曉和張小北的感情糾葛。同時,它還描述了的朋友李瓊和的婚姻生活,與情人張的婚外情,與張的性關系以及他們在拍攝中的合作。2003年8月6日+9日,郭敬明與馮春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出版《郭敬明的夢》。2003年6月,郭敬明的《夢想》由馮春出版社出版。《夢》聚焦主人公蘭林與現任男友許祿和前男友顧小北的感情經歷。在描寫蘭林與許祿的愛情生活和矛盾沖突的同時,交替描寫了蘭林與顧小北的感情糾葛,顧小北與現任女友姚珊珊的感情經歷,蘭林、文婧、何威與火柴的友誼,以及他們與李某麗的矛盾沖突。

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作品的立意和語言風格不屬於作品的“表現”,莊羽主張《荊軻.郭》違反其作品原有立意和語言風格於法無據,不予支持。莊羽指責郭敬明的作品侵犯了主要人物的特征,使人物形象不夠清晰。這種對人物特征的籠統描述並不能突出人物特征,也不足以使人物特征本身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因此,莊羽主張郭敬明侵犯其作品中主要人物的著作權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從兩部小說中的人物關系來看,《夢》中姚姍姍與的關系是《圓圈》中張與關系的翻版,《夢》中與的關系是《圓圈》中與關系的再現,《夢》中蘭林與顧小北的關系類似於《圓圈》中楚蕭與張小北的關系,《夢》與《圓圈》中的火柴也類似。郭敬明在創作《夢》時,剽竊了《圓圈》中主要人物關系的描寫,侵犯了的著作權。原故事情節應受著作權法保護。莊羽在《夢》中列舉了12個主要侵權情節,與莊羽《圓圈》中相應情節相同或相似。由於《圓》是在《夢》之前出版的,可以推測郭敬明與莊羽的《圓》有過接觸。在兩部作品中有12個主要情節相同或實質相似的情況下,認為夢裏的上述情節源於圓,構成對莊羽著作權的侵犯。在莊羽列舉的《夢》中侵權的壹般情節和句子中,* * *有57處相同或相似。郭敬明辯稱上述情節和陳述並非原創,或者不相同、不相似,但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因此,認為上述相同或相似的情節和句子出自莊羽的作品《圓圈》,構成對莊羽著作權的侵犯。莊羽列舉的其他相同或相似的壹般情節和句子,要麽不是原創、不相同或不相似,要麽沒有相應的對比內容,要麽已經出現在列舉的主要情節侵權事實中。因此,莊羽指控《夢》的這壹部分侵犯了圈子的著作權,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雖然莊羽在起訴狀中主張《夢》違反了《圓的故事》的主要線索,但其在訴訟中並未對此提供證據,故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景M .郭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其作品《夢》中剽竊了圈子中人物關系及部分情節、句子的原文內容,導致《夢》與《圈子》整體上實質相似,侵犯了的著作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馮春出版社未盡到合理註意義務,導致侵權作品《夢》的出版,其行為存在過錯。除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外,馮春出版社還應與郭敬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圖書大廈公司銷售的侵權圖書均購自正規圖書批發市場,進貨渠道合法,不存在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應該承擔停止銷售侵權圖書的責任。

2郭敬明抄襲案終審判決(轉貼)

至於賠償的數額,由於莊羽沒有提交其經濟損失的證據,也沒有提交郭敬明和出版社的非法所得的證據,故法院綜合考慮了郭敬明和出版社的過錯、郭敬明獲得的報酬以及出版社因侵權可能獲得的利潤。莊羽未提供證據證明涉案侵權行為造成了精神損害及嚴重後果,故其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莊羽要求賠償2萬元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提供律師費的相關證據,不予支持。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的規定,裁定:1。郭敬明及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即停止《壹夢有多少花落》壹書的出版發行;二、郭敬明、出版社* * *賠償莊羽經濟損失20萬元;3.郭敬明和馮春出版社在《中國青年報》上向莊羽公開道歉;四、圖書大廈公司停售《壹夢多少花落》壹書;五、駁回莊羽的其他訴訟請求。

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是:1、京M .郭、馮春出版社侵權情節嚴重,作品發行量巨大,侵權持續時間長。案發後,他們在全國各大媒體上大肆炒作,在社會上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因侵權行為產生了較深的過錯並獲利巨大,故賠償數額應以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確定;2.上訴人及委托律師按風險代理法收費,故不能當場提供律師費的有效證據。如果上訴人勝訴,費用必然發生,壹審判決以未提供律師費相關證據為由不予支持,有失公允。3.郭敬明和出版社的侵權事實必然會給上訴人帶來嚴重的精神痛苦。如果將上訴人內心感受和精神痛苦等方面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顯然有難度,也不符合證據規則;4.作為壹種思維活動,構思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由於每壹部文學作品都有自己不同的構思活動,這些構思結果最終都是通過各自不同的情節,即作品的布局和框架,在作品中展示和表達出來的。構思的結果是對侵權行為進行整體審查,對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具有特殊意義,上訴人的相關主張應予支持。故請求改判壹審判決第二項,判令景國、出版社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50萬元;判令郭敬明、出版社賠償上訴人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及律師代理費20000元。

郭敬明不服壹審判決,以《夢》是上訴人獨立創作的作品,《夢》與《圓》在主要人物、情節、語言等方面無實質性相似之處為由提起上訴。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所依據的三份附表的證據,不僅不能與壹審判決的結論相互印證,反而可以證明涉案的兩部作品表述不同。壹審判決武斷地將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壹般情節素材和通俗語言保護為原告創作的作品,只是因為它們都在原被告的作品中有所體現,違背了基本的客觀事實。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是作品的思想內容。壹審判決將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擴大到作品的思想內容和公共領域,是對法律的誤解和適用,將嚴重損害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和傳播,違背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故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馮春出版社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是:1,我社出版《夢想》嚴格按照《著作權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了審查註意義務,沒有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也沒有其他證據表明作品侵權,符合出版條件。本機構無過錯,已盡到合理註意義務,不應承擔責任;2.連帶責任應由法律直接規定或在合同中約定。壹審判決引用的法律條文並未規定出版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壹審判決合作社承擔連帶責任於法無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3.賠禮道歉是指對他人人格和精神造成損害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由於壹審判決沒有認定其對原審原告造成精神損害,該社不應再向其賠禮道歉;4.《夢》是郭敬明獨立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版權法保護作品的獨創性。即使兩部作品相同或相似,只要是獨立創作,就不能認定為抄襲。因此,我請求依法撤銷原判。

3郭敬明抄襲案終審判決(轉貼)

圖書大廈公司遵守壹審判決。

經審理發現:

2002年8月14日,莊羽在天涯社區網站(網址:/s/blog _ 670834 b 00100 lbck . html)發表小說《圈子》

2/view thread-58-540286-1 . shtml

iii/whbm/20081011/855 z5 Li 1 b 84 BD 3 z 8 . shtml

四/鏈接?URL = 3 ST 9 overp _ qmb d50 O3 znch 1js 1 MC 8 zu zec 5t 9-ydu F9 o 3157 khvb _ pw y5 hi 8 poisz-F4-ks 9j 6 RS 2 I 67 jsj _歡迎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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