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告人:薛根河,男,32歲,海南省瓊山縣人,原系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分行東風辦事處會計。1992 65438+2月6日被捕。
被告:陳義全,男,52歲,海南省文昌縣人,原系海南億通工貿公司總經理。1993 2月23日被抓。
被告熊道賢,男,50歲,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海洋貿易公司副總經理兼業務總經理。1977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1992 65438+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趙東方,男,42歲,河北省唐山市人,原系貴州金龍企業經貿公司籌備組成員。1984因犯詐騙罪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1993因本案於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楊少瓊,女,50歲,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籌備組成員。1993 2月25日被抓。
被告:張德全,男,465,438+0歲,海南省瓊山縣人,原系海南億通工貿公司房地產部招聘經理。1993 2月23日被抓。
被告熊,男,25歲,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海洋貿易公司財務部職員,系同案被告熊道賢之子。1993 65438+10月14被抓。
被告戴,男,28歲,海南省海口市人,無職業。1992 12 14投案自首,1993取保候審。
1992 65438+10月至4月,被告人薛根河與被告人陳義全合謀,以做生意的名義侵吞4張空白銀行匯票,並以海南億通工貿公司(以下簡稱億通公司)的名義,分別向甘肅物資交易中心匯去654.38+萬元,由陜西省鹹陽旅遊公司制售。這壹段被陳奕權占了,用了。
1992年6月5日,被告熊道賢代表海南遠洋運輸公司(以下簡稱遠洋運輸公司),陳義全代表億通公司,雙方達成“合並,共同辦理羊絨出口業務”的協議。熊道賢提出急需解決資金654.38+0萬元。經薛根河、陳義全、熊道賢等人密謀策劃,薛根河盜用空白銀行匯票,填寫金額654.38+0萬元,以易通公司名義匯至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分行第壹營業所。熊道賢指示其子、被告熊攜帶自己的匯票前來付款。結算後,熊道先將其中50萬元轉給海南莊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償還個人債務,將33.75萬元返還海南百威裝飾公司,提取654.38+0.6萬元給被告、楊少瓊作為修改美元信用證條款的手續費,其余2500元由熊作為匯票結算的支付費用。
1992年6月期間,被告人趙東方與楊少瓊、熊道賢、陳義全、薛根河商定,由伊通公司、遠洋運輸公司、貴州金龍企業經貿公司籌備組(以下簡稱金龍公司籌備組)共同出資組建華南金龍企業集團公司。薛根河以趙東方需要註冊資本和調劑美元為名,侵吞兩張空白銀行匯票,先後以益通公司名義匯給金龍公司籌備組,由楊少瓊指使其子趙偉(在逃)支付。其中,楊少瓊用654.38+0萬元償還貴州省貴陽電視機廠欠款;趙東方以654.38+0.2萬元在湯山購買私房,並以1.1.6萬元作為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的註冊資本。同時將9萬元匯入遠洋運輸公司海口賬戶,分三次匯入億通公司海口賬戶,共計1.4萬元(其中陳益全欠徐聞縣糧油飼料公司561100元)。余額654.38+0.29萬元被陳義全、趙東方、楊少瓊占用揮霍。
1992年6月中旬,薛根河、陳義全、熊道賢等人合謀支付香港國華銀行開出的600萬美元信用證開證費,楊少瓊與香港恒基公司蔡簽訂所謂羊絨包裝袋合同。同年6月29日,17年6月,薛根河侵吞兩張空白銀行匯票,以易通公司名義匯至廣東省東莞市邊肖商業銀行,金額為人民幣400萬元。陳義全將匯票帶到廣東南海縣交給、楊少瓊,趙、楊將匯票交給蔡德北到東莞市商業銀行結算。然後,小阪商業銀行將人民幣400萬元至港幣4,494,949元轉入香港寶生銀行蔡之妻羅培雄的個人存折。其中,蔡花了600萬美元信用證的開證費和中間人費用2614000港元,其余1880949港元由港商鄧XX提取占用。
1992 6月18日,熊道賢、陳義全、薛根河三人合謀,以訂購羊絨需要資金為名,帶空白銀行匯票到熊道賢辦公室。當著熊道賢和陳義全的面,根據熊道賢提供的收款人和賬號,以易通公司的名義,填寫了200萬元的匯票。熊指使遠洋運輸公司業務員林到中國工商銀行包頭分行環城路營業所付款。根據熊道賢的指示,林將45萬元匯至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分行大英山辦事處,並提取現金,交由海南昌華置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為熊道賢、熊、黃康仁、辦理護照費用。向包頭商檢勞務公司匯款654.38+0.05萬元,其中50萬元轉賬償還熊道賢在湖南株州對外經濟貿易公司的個人債務,40萬元轉賬給呼和浩特土畜進出口公司作為訂購羊絨的首付款,654.38+0萬元由馬長春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其余50萬元在林提取現金後與熊道賢、熊等人共同使用。
1992年6月29日,熊道賢和薛根河密謀買房。薛根河帶著壹張空白的銀行匯票來到熊道賢的辦公室,根據熊提供的收款人和賬戶,以易通公司的名義填寫了金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並將匯票交給熊道賢。熊指使黃康仁(在逃)攜帶自己的匯票到廣東省電白縣,黃康仁將395萬元轉回遠洋運輸公司賬戶。同年7月2日以3906757元轉讓給海南華秀開發承包公司購買海口濱海花園小區3號樓2單元和7號樓。除5萬元由廣東電白石化公司占有外,其余43243元由熊道賢占有。
1992年6月至7月,薛根河、潘正東(在逃)多次密謀盜取銀行資金。薛貪汙空白銀行匯票5張,分別以海南昌華房地產開發公司、遠洋運輸公司名義匯往湛江市、長春市、南海縣九回鎮,由潘正東等人支付,金額共計人民幣559萬余元。潘正東用654.38+0.8萬元購買7輛汽車(總成件),後將其中5輛轉給熊道賢的遠洋運輸公司使用。薛根河將228萬元用於遠洋運輸公司購買海口濱海花園小區3號樓2單元和7號樓,辦理房產證、裝修、電話安裝、美元信用證等費用。用30萬在海口市夏玲村70號買壹套三層私房;用36萬買壹套海口市姜妍西路433號的三層私房;用162000元歸還海口橡膠廠第三經營部等企業挪用資金;以和麥的名義,在銀行存款40萬元(定期);余款29萬元被薛根河揮霍壹空。
1992年8月25日,薛根河察覺事情即將暴露,讓熊道賢、張德全、潘正東策劃帶著錢逃跑。薛根河貪汙空白銀行匯票,以遠洋運輸公司名義填寫金額400萬元,交給熊道賢、張德全,由熊道賢、張德全帶到湛江市,通過(在逃)支付。熊道先支付趙東方60萬元,分兩次轉回遠洋運輸公司654.38+0萬元;陳丹送給薛根河現金40萬元;薛根河潛逃時,從陳丹帶走現金654.38+0.3萬元。案發前,陳丹轉回遠洋運輸公司1,91,000元。
1992、1992年10月9日,薛根河夥同熊道賢、等人以購買海口濱海花園小區兩棟樓房裝修費為名,侵吞空白銀行匯票壹張,金額為人民幣1.5萬元,以遠洋運輸公司名義匯往昆明(收款人李),匯往。事發後,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分行沖銷分錄,故未造成損失。
1992 10 10月9日,趙東方打電話給薛根河、熊道賢,謊稱拿到了壹張6000萬港幣的票據,但需要600萬元手續費,並將收款人和匯款銀行傳真給遠洋運輸公司熊道賢。薛根河與熊道賢合謀後,薛盜用空白銀行匯票,以遠洋運輸公司的名義,按照提供的賬戶,將人民幣600萬元匯至廣東深圳市羅湖區某建築公司益新店。由於薛根河填寫賬單時沒有蓋章,錢被及時發現並扣留,沒有造成損失。
此外,薛根河利用主管同城票據交換合成的職務便利,分別於1991110將兩張票據偽造成原兩張票據,並於2005年2月23日用暫收款轉入賬戶,以假亂真。陳義全以揮霍為由,向薛根河提供了4650元現金。
薛根河還利用職務之便,塗改同城票據(代付)收款人,編造虛假票據,挪用海口市第三化工廠、海口市大海服務部、海口市第三橡膠廠、海口市輪胎廠等企業6筆結算資金* * *共計人民幣162458.03元,供他人做生意,歸還陳義全債務。
1992 10 6月15日,薛根河在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分行東風辦事處接到外地打來的詢問匯票的電話,意識到自己和同夥的犯罪事實即將暴露,於是開始策劃帶著熊道賢、張德全、熊、被告人戴潛逃。熊、戴連夜開車送薛根河、熊道賢、張德全到廣東省港江市。65438+10月6日,薛根河等人從湛江市城郊勞動服務糧油公司采購部經理處提取現金,熊駕車將他們送到桂邊。戴那天晚上找了個人帶路。薛根河、熊道賢、張德全偷越邊境,逃往越南。事發後,戴在6月1992+2月65438開通。
“試用”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被告人薛根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被告人陳義全、熊道賢、趙東方、楊少瓊、張德全等勾結,為盜取銀行匯票,擅自封存,隱匿銷毀底稿,* * *抽取19空頭銀行匯票在外資銀行結算。此外,被告人薛根河通過偽造銀行匯票,侵吞銀行代收手續費4710元。被告人陳義全、熊道賢、趙東方、楊少瓊、張德全與被告人薛根河相互勾結,采取竊取銀行空白匯票、簽發空頭票據、挪用銀行公款等手段。被告人薛根河的行為已構成貪汙罪,被告人陳義全、熊道賢、趙東方、楊少瓊、張德全共謀貪汙罪,均已構成貪汙罪的* * *罪犯。其中,被告人薛根河、陳義全、熊道賢、趙東方、楊少瓊在* * *共犯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張德全在* * *共犯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從犯。被告人薛根河還采用同城變造票據收款人(代他人支付)、編造虛假票據的方法,挪用6 * * *款項人民幣162458.03元,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薛根河、熊道賢、張德全為逃避法律制裁而越境,情節嚴重,均已構成非法越境罪。被告人熊、戴,明知薛根河、熊道賢、張德全有重大犯罪嫌疑,為其逃避法律制裁提供幫助,並將他們轉移、窩藏,均已構成窩藏罪。
海口中院對本案各被告人的具體罪行認定如下:
被告人薛根河利用職務之便,夥同被告人陳義全、熊道賢、趙東方、楊少瓊、張德全貪汙人民幣334,444,765,438+00元(其中貪汙未遂600萬元)。我和雪根實際占用6124650元。案發後,追繳贓款贓物共計人民幣2573912.34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被告人陳義全夥同薛根河、熊道賢、趙東方、楊少瓊共同參與貪汙人民幣123、54710元。陳奕權實際占用人民幣654.38+0.75萬元。犯罪後追繳贓款人民幣659465438元+0.7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被告人熊道賢與薛根河、陳義全、趙東方、楊少瓊等勾結。,並參與貪汙人民幣2050萬元(其中600萬元未遂)。熊道賢本人實際占有人民幣749萬元。案發後,追繳贓款贓物共計人民幣4685775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被告人趙東方夥同薛根河、陳義全、熊道賢、楊少瓊等人貪汙人民幣900萬元。趙東方、楊少瓊等人實際占有365,438+065,438+00,000元。案發後,追繳贓款654.38+0.2萬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被告人楊少瓊通過趙東方夥同薛根河、陳義全、熊道賢等人,參與貪汙人民幣900萬元。楊少瓊個人揮霍,與趙東方共同占有339萬元。案發後,追繳贓款贓物共計人民幣1264576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被告人張德全受薛根河委派,與熊道賢共同參與支付400萬元票據的犯罪活動,是本案的從犯。張德全歸案後,能夠積極協助檢察機關抓獲薛根河、熊道賢等主要犯罪分子,對案件偵破起到壹定作用,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熊明知薛根河、熊道賢、張德全有重大犯罪嫌疑,為逃避法律制裁,積極幫助他們偷越國境,窩藏罪犯。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戴明知薛根河、熊道賢、張德全有重大犯罪嫌疑,為逃避法律制裁,積極幫助其偷渡。案發後能主動向檢察院投案,並向檢察院提供線索,對案件偵破起到積極作用,可從輕處罰。
本案中,* *追繳贓款4974255.18元(不含貪汙未遂600萬元和工商銀行核銷1.5萬元),追繳贓款贓物折價6271.570元,其中11.245825元。
海口中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五條、第壹百七十六條、第壹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壹條第壹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壹款、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汙賄賂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壹款(65438+)
1.被告人薛根河犯貪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犯非法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被告人陳義全犯貪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被告人熊道賢犯貪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被告人趙東方犯貪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5.被告人楊少瓊犯貪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6.被告人張德全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他因犯有非法越境罪被判處壹年監禁、十五年監禁和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7.被告人熊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八、被告人戴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九、下列追繳的贓款贓物,應當依法返還中國工商銀行海口分行,依法不應返還的,應當上繳國庫。(贓物清單略)
十、本案尚未追繳的贓款贓物及與本案有關的查封、凍結的財物繼續依法追繳。
宣判後,雪根和和服不服提起上訴。陳義全、熊道賢、、楊少瓊以其行為不構成貪汙罪為由提出上訴,熊、戴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後認為,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六條(1)之規定,於1993年8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死刑復核程序對該案進行了復核,確認壹、二審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1993年9月9日刑事截取如下: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壹審判決,以貪汙罪判處被告人薛根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以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陳義全因貪汙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貪汙罪判處被告人熊道賢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偷越國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趙東方因貪汙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楊少瓊因貪汙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評論"
此案是建國以來中國最大的腐敗案。庭審中,對薛根河從銀行騙取巨額資金的行為沒有異議,但對陳義全、熊道賢、趙東方、楊少瓊的行為能否否定貪汙罪有兩種意見。
壹種觀點認為,陳義全、熊道賢、趙東方、楊少瓊主觀上缺乏貪汙的故意。客觀上,他們的行為是分別代表海南億通實業貿易公司、海南遠洋貿易公司、貴州金龍企業經貿總公司實施的,屬於法人行為而非個人行為,法律上沒有法人犯貪汙罪的規定。這些錢全部用於公司開支,他們沒有非法占有,中飽私囊。而且四人均不具備貪汙罪的主體資格,不存在利用職務之便的問題。因此,他們的行為不構成貪汙罪。
另壹種觀點認為,陳義全、熊道賢、趙東方、楊少瓊的行為已構成貪汙罪,理由如下:
(1)陳義全、熊道賢、與薛根河多次勾結,薛利用職務之便竊取空白銀行匯票。他們向薛提供了收款人和賬號,並參與了草案的起草。填好匯票後,他們會親自攜帶匯票或指使他人到外地付款,並據為己有。楊少瓊明知薛根河偷了銀行的票據,卻指使他人支付並共同占有。這說明他們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觀目的是非常明確的。
(2)經查,陳義全工作的億通公司和熊道賢工作的遠洋運輸公司均無國有資產,註冊資金來源為詐騙所得的非法款項。在經營過程中,不按全民所有制企業相關制度管理,分配辦法不按全民所有制企業分配辦法執行。以上兩家公司都是全民所有制名義下的個體企業。並於8月24日將易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陳義全,1992。在此之前,陳奕權沒有任何委托書。熊道賢雖有遠洋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但其行為已超出授權範圍。因此,陳義全、熊道賢的行為是個人行為,是非法人行為,應當由他們個人承擔責任。、楊少瓊的貴州金龍公司註冊資本為趙、楊夥同薛根河等人挪用銀行公款,公司註冊於1992 10 6月12,案發時間為1992 10 6月15。此外,陳宜泉、熊道賢、趙東方、楊少瓊貪汙所得的大部分資金用於購買私人住宅、金銀珠寶、豪車等個人揮霍。因此,他們的行為完全符合貪汙罪的客觀要件。
(3)陳義全、熊道賢、趙東方、楊少瓊,雖不具備貪汙罪的主體資格,可以不用職務,但與薛根河勾結,共謀貪汙罪。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汙賄賂犯罪的補充規定》第壹條第二款規定:“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勾結,貪汙的,以* * *論處。”
海口中院采納了上述第二種意見,認定陳義全、熊道賢、趙東方、楊少瓊的行為構成貪汙罪,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