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防治水條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煤礦防治水工作,預防和減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煤礦企業(礦)和有關單位的防治水工作。
現行煤礦安全法規、規範和標準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條防治水應當堅持預測預報、疑探疑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綜合治理措施。
第四條煤礦企業和礦山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的第壹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五條煤礦企業、煤礦應當根據本單位水害情況,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備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用探放水作業隊伍。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煤礦企業和礦井,除符合本條第壹款規定外,還應當設置專門的防治水機構。
第六條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制、水害防治技術管理制度、水害預報制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條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編制本單位防治水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煤礦企業、礦山對井田範圍內及周邊地區的水文地質條件不清楚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況。水害未查明前,嚴禁采礦活動。
發現礦井有滲水跡象時,應當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脅區域內的采礦作業,將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點,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並分析查找滲水原因。
第九條煤礦企業和煤礦應當對職工進行防治水知識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治水知識,提高防治水技能和抗禦水災的能力。
第十條煤礦企業和礦井應當加強防治水技術的研究和科學探索,推廣應用防治水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藝,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煤礦企業和礦井,應當配備必要的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
第二章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分類及基礎數據
第壹節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
第11條根據含水層和水體的分布、礦井及周邊老空水、礦井湧水量或突水的分布規律、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的程度和防治水的難易程度,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分為四種類型(見表2-1)。
第十二條礦井應當研究本單位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確定本單位的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應當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批。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礦場的位置、範圍、鄰近地區和自然地理;
(2)以往地質和水文地質工作的回顧;
(三)井田水文地質條件及含水層和隔水層的分布規律和特征;
(4)分析礦井充水因素和井田及周邊老采空區分布情況;
(五)礦井湧水量的成分分析、主要突水點的位置、突水原因及處理情況;
(六)評價礦井開采受水害影響的程度和防治水的難易程度;
(7)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防治水建議。
第十三條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應每3年重新確定壹次。發生重大突水事故時,礦井應在1年內重新確定該單元的水文地質類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達到300m3/h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節礦井防治水基礎數據
第十四條礦山應當編制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礦井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應有相應的防治水內容。
第十五條礦山應當按照規定編制下列防治水圖:
(壹)礦井充水示意圖;
(二)礦井湧水量及各種相關因素的動態曲線;
(3)礦井綜合水文地質圖;
(四)礦井綜合水文地質柱狀圖;
(五)礦井水文地質剖面圖。
其他與防治水有關的圖件由礦井根據實際需要編制。
礦山應當建立內容真實可靠的數字地圖,每半年對圖紙內容進行修訂和完善。
主要礦井水文地質圖的內容和要求見附錄壹。
第十六條礦井應當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礎臺賬:
(壹)礦井湧水量觀測成果臺賬;
(2)氣象資料臺賬;
(三)地表水文觀測成果臺賬;
(四)鉆孔水位、井泉動態觀測成果和河道滲漏臺賬;
(五)抽(排)水試驗結果臺賬;
(六)礦井突水點臺賬;
(七)井田地質鉆探綜合成果臺賬;
(八)地下水文地質鉆探成果臺賬;
(九)水質分析結果臺賬;
(十)水汙染觀測數據臺賬;
(十壹)水源井(孔)資料臺賬;
(12)封孔不良鉆孔資料臺賬;
(十三)礦井及周邊煤礦采空區相關數據臺賬;
(十四)水閘(墻)觀測資料臺賬;
(十五)其他專項工程數據臺賬。
礦井防治水基礎臺賬要認真收集整理,計算機數據庫管理,長期保存,每半年修訂1次。
第十七條新建礦井應當按照礦井建設的有關規定,在建井期間收集、整理、分析相關的礦井水文地質資料,並在建井完成後向生產單位移交全部資料。
新建礦井應編制以下主要圖件:
(壹)水文地質觀測臺賬和成果;
(二)突水點臺賬、防治水記錄和技術總結,以及註漿堵水記錄和相關資料;
(3)井筒和主要巷道的水文地質實測斷面;
(4)建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質報告(可與建井地質報告合並)。
第十八條礦山廢棄關閉前,應當編制閉坑報告。閉坑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閉坑前礦井采掘的空間分布,以及可能的充水水源、通道、積水和水位的分析評價;
(二)閉坑對相鄰生產礦井安全的影響及防治水措施。
閉坑報告(含圖紙)應報當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礦井應當建立水文地質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礦井水文地質文本數據采集、數據采集、圖件繪制、計算評價和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壹體化。
第三章水文地質補充調查和勘探
第壹節補充水文地質調查
第二十條當礦區或礦井現有水文地質資料不能滿足生產建設需要時,應根據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礦區或礦井未進行水文地質調查或水文地質工作水平低的,應進行補充水文地質調查。
第二十壹條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範圍應覆蓋具有相對獨立的補給、徑流和排泄條件的地下水系統。
第二十二條補充水文地質調查除采用傳統方法外,還可以采用遙感、全球衛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統等新技術、新方法。
第二十三條補充水文地質調查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數據收集。收集降水、蒸發、溫度、氣壓、相對濕度、風向、風速等氣象數據及其歷年月平均值和極值。收集調查區以往的勘探研究成果、動態觀測資料、勘探鉆探、供水井鉆探和抽水試驗資料;
(2)地貌學和地質學。調查收集采礦或地下水活動誘發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變化,巖溶發育礦區的各種巖溶地貌形態。對於第四系松散覆蓋層和基巖露頭,查明其時代、巖性、厚度、富水性和地下水補排方式,劃分含水層或相對隔水層。查明地質構造的形態、產狀、性質、規模、破碎帶(範圍、充填物質、膠結程度、導水性)及是否有泉水出露等。,並初步分析研究其對礦山開采的影響;
(3)地表水體情況。調查收集歷年的水位、流量、積水、最大淹沒面積、含泥量、水質及地表水體與下伏含水層的水力關系。對地下水可能滲漏補給的區域進行詳細調查,開展滲漏監測;
(4)井泉的情況。調查井泉的位置、標高、深度、水位、湧水量、水位、水質、水溫、是否有氣體溢出、溢出類型、流量(濃度)及其補給來源,並繪制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質平面圖和剖面圖;
(5)古井和老窯的情況。調查古井、老窯的位置,開采、充水、排水的數據,老窯停采的原因等。,看地形,圈采空區,估算積水;
(六)礦山生產。調查研究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層位、突水點和突水位置、礦井突水動態變化與開采水平和開采面積的關系、以往水害觀測研究資料、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邊礦山情況。調查位置、範圍、開采層位、充水情況、地質構造、采煤方法、采煤量、孤立煤柱及與相鄰礦井的空間關系,觀察研究以往水害資料,收集系統完整的采掘工程方案及相關資料;
(八)地面巖溶情況。調查巖溶發育的形式和分布範圍。詳細調查對地下水運動有明顯影響的補給和排泄通道,必要時進行連通性測試和地下河測繪。分析巖溶發育規律和地下水徑流方向,劃定補給區,測量補給區滲漏量,估算地下水徑流量。巖溶塌陷區的巖溶塌陷測繪。
第二節地表水文地質觀測
第二十四條礦井、礦井地面水文地質觀測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開展氣象觀測。距氣象臺站30公裏以上的礦區(井),應當設立氣象觀測站。選址和氣象觀測項目符合氣象站的要求。距氣象臺(站)不足30公裏的礦區(井),只能設置雨量觀測站,不能設置氣象觀測站;
(2)地表水觀測。地表水觀測項目與地表水調查相同。正常情況下,每月進行1次地表水觀測;雨季或暴雨後,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的觀測次數;
(3)對地下水進行動態觀測。觀測點應布置在以下路段和層位:
1.對礦山生產和建設有影響的主要含水層;
2.影響礦井充水的強地下水徑流帶(構造破碎帶);
3.可能與地表水有水力聯系的含水層;
4.礦井的預開采區;
5.開采過程中水文地質條件可能發生變化的區域;
6.人為因素可能對礦井充水產生影響;
7.井下主要突水點附近,或有突水威脅的區域;
8.排水邊界或阻水邊界。
觀測點的布置應充分利用現有的鉆孔、水井和泉水。觀測內容包括水位、水溫、水質。泉水的觀察也要觀察它的流動。
觀測點應統壹編號,設置固定的觀測標誌,確定坐標和高程,並繪制在綜合水文地質圖上。觀測點高程每年復測1次;如有變化,應隨時重新測量。
第二十五條礦山應當在開采前1水文年內開展地面水文地質觀測工作。在挖掘過程中,要堅持日常觀測工作;在掌握地下水動態規律之前,應每隔7-10天觀測1次;掌握地下水動態規律後,每月應觀測1-3次;雨季或遇有異常情況時,觀測次數應適當增加。水質監測每年至少進行兩次,豐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
技術人員應按固定的時間和順序進行觀測工作,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測量,並註意觀測的連續性和準確性。鉆孔水位觀測每次應有2個讀數,差值不應大於2 cm,可采用平均值。測量工具在使用前應該校準。水文地質類型屬於復雜和極復雜礦井,應盡可能使用智能自動水位計觀測、記錄和傳輸數據。
第三節地下水文地質觀測
第二十六條對新開鑿的豎井、主要跨層石門和開拓巷道,應當及時進行水文地質觀測和測井,並繪制實測水文地質剖面圖或者豎井、石門和開拓巷道圖。
礦井通過含水層時,應詳細描述其產狀、厚度、巖性、結構、裂隙或巖溶的發育和充填情況,並揭示出露點的位置和標高、出水形式、湧水量和水溫,並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
如果含水層破裂,應確定其產狀、長度、寬度、數量、形狀、尖滅、充填程度和填充物,觀察地下水活動的痕跡,繪制破裂玫瑰圖,並確定代表性區域的巖石破裂率。實測面積:密集裂縫,可取1-2 m2;;稀疏裂縫,最好是4-10 m2。其計算公式為
其中KT -斷裂率,%;
a——測定面積,m2;
l-裂縫長度,m;
b-裂縫寬度,m。
遇有巖溶,應觀察其形態、發育、分布、有無充填物、充填物及充水情況,並繪制巖溶示意圖。
當遇到斷層構造時,應測量斷層距離、斷層帶的產狀和寬度,並觀察斷層帶充填物的成分、膠結程度和導水性。
如果出現褶皺,應觀察其形狀、出現情況和破損情況。
遇陷落柱時,應觀察陷落柱內外地層的巖性和產狀,裂隙和巖溶、突水的發育程度,確定陷落柱的發育高度,並準備卡片、附圖、剖面圖和草圖。
如遇突水點,時間、地點、確切位置、水位、巖性、厚度、出水形式、圍巖破壞等。應詳細觀察和記錄突水情況,並測定湧水量、水溫、水質和含砂量。同時要觀察附近出水口和觀察井的湧水量和水位變化,分析突水原因。主要突水點可作為動態觀測點進行系統觀測,並應編制卡片,附平面圖和草圖。
對湧水量300 m3/h以上的大中型煤礦、湧水量60 m3/h以上的小型煤礦,或者因突水被淹的礦區和礦井,應當及時將突水情況報告當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
根據每小時湧水量,突水點分為四個等級:小突水點、中突水點、大突水點、特大突水點:
(1)小突水點:q≤60 m3/h;
(2)中等突水點:60 m3/h < q≤600 m3/h;
(3)大突水點:600 m3/h < q≤1800 m3/h;
(4)特大突水點:Q > 1800 m3/h
第二十七條礦山應當加強礦井湧水量的觀測和水質的監測。
礦井應分井、分水平設置觀測站觀測湧水量,觀測次數每月不少於3次。對於湧水量較大的破碎帶和陷落柱,應設立單獨的觀測站進行觀測,觀測次數為每月1-3次。水質監測每年至少兩次,豐水期和枯水期各1次。在湧水量異常、井下發生突水或礦井受降水影響的雨季,應適當增加觀測頻率。
對於新出露的地下出水口,在湧水量尚未穩定或掌握其變化規律之前,壹般應每天觀測1次。對於突水,在查明突水原因前,應每隔1-2 h觀測壹次,觀測次數為1次,以後可適當延長觀測間隔,並采取水樣進行水質分析。湧水量穩定後,可按井下正常觀測時間進行觀測。
當采掘工作面上方影響範圍內有地表水體、富水含水層、通過與富水含水層相連的構造斷裂帶,或接近采空積水區時,必須每天觀測突水情況,掌握水量變化。含水層富水性等級標準見附錄二。
對於新鉆的立井和斜井,垂直深度每延伸10 m,應觀測1次湧水量,當掘進到新的含水層時,如果距離小於規定距離,應在含水層的頂板和底板上測量1次湧水量。
觀測礦井湧水量時,應註意觀測的連續性和準確性,采用容積法、堰法、浮標法、流速儀法或其他先進的測水方法。測量工具和儀器應定期校準,以減少人為誤差。
第二十八條井下含水層疏幹降壓時,在湧水量和水壓穩定前,應每小時觀測1-2鉆孔的湧水量和水壓;在湧水量和水壓基本穩定後,按正常觀測的要求進行。應每天觀察舊空水的排放情況。
第四節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二十九條礦井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進行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壹)礦井主要勘探目的層未開展水文地質勘探工作的;
(二)礦井原勘探數量不足,水文地質條件未查明的;
(三)礦井開采揭露煤層後,水文地質條件比原勘探報告復雜的;
(四)經過長期開采,水文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原勘探報告不能滿足生產要求的;
(五)礦井開拓和延深,開采新的煤系(群)或擴大礦井設計範圍的需要;
(6)礦井巷道頂板位於深部煤層下的特殊地質條件或強充水含水層中,煤層底板承壓,對專項防治水工程提出特殊要求;
(七)各類礦井工程穿越強富水含水層,施工需要。
第三十條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工程量的布置,應滿足相應的工作程度,並滿足防治水工作的要求。
礦山進行補充水文地質勘探時,應將包括勘探礦區在內的區域地下水系統作為壹個整體進行分析研究;在井田以外的區域,應當以水文地質測繪為基礎;在井田範圍內,應以水文地質物探、鉆探和抽(排)水試驗為主要方法。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應根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和具體條件,綜合運用水文地質補充調查、物探、水文地質鉆探、抽(排)水試驗、水化學和同位素分析、地下水動態觀測、取樣測試等多種勘探技術,積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
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應編制補充勘探設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核後實施。補充勘探設計應依據充分、目的明確、有針對性的工程布置,充分利用礦井現有條件,做到地上地下相結合。
水文地質補充勘探完成後,應及時提交成果報告或資料,並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驗收。
第五節地表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第三十壹條礦井進行水文地質鉆探時,每個鉆孔應按照勘探設計要求設計為單孔,包括鉆孔結構、鉆孔傾角、巖心采取率、封孔止水要求、最終孔徑、最終層位、簡易水文觀測、抽水試驗、物探測井和取樣試驗、封孔質量、孔口裝置和測量標誌要求。
鉆井施工的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以煤層底板突水為主的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鉆孔的最終孔深;
(2)所有勘探鉆孔均應進行水文地質編錄工作。如果條件允許,可采用流量測井、超聲波成像、鉆孔電視探測等。可通過鉆井和取心進行水層和隔水層的劃分,為獲取相關參數提供依據;
(3)主要含水層或試驗段(觀測段)采用清水鉆探。特殊情況需要改用泥漿鉆井時,經鉆井施工單位地質部門同意,可使用低固相優質泥漿,並采取有效的洗井措施;
(4)鉆孔直徑根據鉆孔的目的確定。抽水試驗孔試驗段直徑以滿足設計抽水能力和安裝抽水設備為原則;水位觀測井觀測斷面的孔徑應滿足止水和水位觀測的要求;
(五)抽水試驗孔的孔斜符合選擇抽水設備和水位觀測儀器的工藝要求;
(6)鉆探用巖心及巖心描述。巖心收獲率:巖石大於70%;破碎帶大於50%;粘土70%以上;砂石層大於30%。當利用水文地質錄井能正確劃分地層和含水(障)層的位置和厚度時,可適當減少取心;
(七)在鉆孔內分層(分段)隔離止水,通過提水、註水和水文地質測井等不同方法,檢查止水效果,並做好正式記錄;不合格的,停止供水;
(8)除長期動態觀測鉆孔外,其他鉆孔均采用高標號水泥漿封孔,封孔質量抽樣檢查;
(9)觀測井完工後,抽水沖孔,確保觀測層(段)不淤積。
水文地質鉆探應進行簡單的水文地質觀測,其技術要求應參照有關規定和規範執行。對於沒有簡單水文地質觀測資料的鉆孔,應降低質量等級或不予驗收。
水文地質觀測井應配備孔口裝置和長期觀測測量標誌,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確保耐用和觀測方便;如有損壞或堵塞,應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生產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抽水試驗質量,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抽水試驗的水位降深應根據設備容量達到最大降深,降深次數不少於3次,降深距離應合理分配。當受開采影響鉆孔水位較深時,只能做最大降深1抽水試驗。在降深過程的觀測中,應考慮非恒定流計算的要求,適當延長時間。
對於水文地質復雜或極其復雜的礦井,若采用小口徑抽水無法查明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條件(地面巖溶塌陷),可進行井下排水試驗;如果井下條件不具備,應進行大口徑、大流量的群孔抽水試驗。群孔抽水試驗應單獨設計,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實施。
大口徑多孔抽水試驗的持續時間應根據水位穩定趨勢和流量過程曲線確定,壹般不少於10天;當水位因采礦排水的幹擾而不穩定時,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為查明受采動損害影響的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或地表水體之間是否存在水力聯系,可結合抽(排)水進行聯系(示蹤)試驗。
抽水前,應在試驗孔、觀測井及井上、井下相關水文地質點觀測水位(壓力)和流量。必要時,可施工專用鉆孔測量大直徑群孔的中心水位。
第三十三條為研究巖石的滲透性,因礦井防滲,或因含水層水位較深,無法進行抽水試驗時,可進行註水試驗。
應設計註水試驗。測試設計包括測試層段的起止深度;孔徑和套管下入層位、深度和止水方法;采用的註水設備、註水試驗方法和註水試驗質量要求。
註水試驗施工的主要技術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根據巖層巖性和孔隙、裂隙發育深度,確定測試孔段並嚴格做好止水工作;
(2)註水試驗前,徹底洗井,保證含水層疏通,並測量鉆孔水溫和註入水溫度;
(3)註水試驗在正式註水前後進行,觀察靜水位和恢復水位。
第三十四條物探工作的布置、參數的確定、測點數、重復測量誤差、數據處理等。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地球物理勘探前,應根據勘探區的水文地質條件、被探測地質體的地球物理特征和不同的工作目的,確定勘探方案。在地球物理勘探中,可以采用各種地球物理方法進行綜合勘探。
物探結束後,應提交相應的綜合成果圖。物探成果應與其他勘探成果相結合,經相互驗證後,作為礦井開采設計的依據。
第六節地下水文地質勘探
第三十五條地下水文地質勘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利用地下物探、鉆探、監測、測試等手段;
(2)采用地下與地面相結合的綜合勘探方法;
(三)保證礦山生產安全,在地下勘探和施工作業時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礦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井下水文地質勘探:
(壹)地面水文地質勘探難以查明問題,需要在井下進行排水試驗或連通(示蹤)試驗的;
(二)煤層頂底板有含水(流)砂層或巖溶含水層,需要進行疏水開采試驗的;
(三)由於地表水和地形的限制或開采沈陷的影響,地面不具備施工條件的;
(四)鉆孔深度或地下水位埋深過大,無法在地面進行水文地質試驗的。
第三十七條地下水文地質勘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鉆孔的技術要求、安全措施和其他鉆孔施工設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2)建造和加固鉆機艙室,確保正常工作條件;
(3)鉆機安裝牢固。首先,鋪設孔口管,進行試壓。在正式施工前,安裝孔口安全閘閥,以確保對排水量的控制。安全閘閥的抗壓能力大於最大水壓。在暴露含水層之前安裝孔板防噴器;
(四)按設計施工,並嚴格落實施工安全措施;
(五)連通性試驗,不得選擇汙染水體的示蹤劑;
(六)對停用或報廢的鉆孔,及時封堵,並提交封孔報告。
第三十八條放水試驗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編制放水試驗設計,確定試驗方法、各深度還原值和放水流量。排水量根據礦井現有最大排水能力確定。原則上,可受放水試驗影響的觀測井應有明顯的水位下降。其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查批準;
(2)做好放水試驗前的準備工作,落實人員,檢查校正觀測儀器和工具,檢查排水設備和排水線路的能力;
(3)放水前,應同時測量觀測井和井中出水口的水位、水壓、湧水量、水溫和水質;
(四)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試水持續時間。當湧水量和水位難以穩定時,試驗持續時間壹般不少於10-15天。選擇觀測時間間隔時,應考慮非恒定流計算的需要。中心水位或水壓與湧水量的同步觀測;
(5)觀測數據應及時記入臺賬,繪制湧水量-水位歷時曲線;
(六)放水試驗結束後,及時整理資料,提交放水試驗總結報告。
第三十九條對於受水害威脅的礦井,采用常規水文地質勘探方法難以進行開采評價時,可以根據條件采用跨層石門或者專用鑿井進行排水降壓開采試驗。
疏水降壓開采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專門的施工設計,其設計由煤礦企業總工程師審查批準;
(2)預計最大湧水量;
(三)建立能保證最大湧水量的排水系統;
(四)選擇適當位置修建防水閘門;
(五)做好鉆探超前探水和水上減壓工作;
(六)做好水位、水壓和湧水量的觀測工作。
第四十條礦井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采用直流電法(電阻率法)、音頻電透視法、瞬變電磁法、電磁頻率測深法、無線電波透視法、地質雷達法、淺層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法等物探方法。,並結合鉆探方法驗證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