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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合法權益,加強捐贈管理,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是指華僑(包括華僑個人、華僑社團和華僑投資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償捐贈款物,用於興辦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社會福利事業、公共設施和其他公益事業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捐贈人,是指提供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華僑。

本條例所稱受贈單位,是指接受華僑捐贈的社會福利機構、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第三條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應當遵循自願捐贈和尊重捐贈人意願的原則。第四條華僑捐贈興辦公益事業受國家法律保護。

捐贈人和受贈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和保護華僑捐贈活動,對通過捐贈興辦公益事業有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僑務行政部門負責對華僑捐贈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捐贈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捐贈的保護第七條捐贈人有權自主決定捐贈的方式、數額、用途和受贈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捐贈人的意願進行勸說或者攤派。第八條捐贈人有權直接或者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檢查捐贈款物的使用和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對於違背捐贈人意願的行為,捐贈人有權向僑務行政部門或者受贈單位的主管部門投訴,僑務行政部門或者受贈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調查處理,並書面答復捐贈人。第九條捐贈人要求為其捐贈保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公開報道和宣傳華僑捐贈必須征得捐贈人同意,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條捐贈人請求為其捐贈的公益事業命名的,應當經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壹條受贈單位不得要求捐贈人承擔捐贈資金使用之外的相關稅費。第十二條華僑捐贈建設的公益項目(以下簡稱華僑捐贈項目)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土地使用費。第十三條捐贈人將其營業收入用於興辦公益事業的,應當按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在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第三章捐贈管理第十四條受贈單位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證明或者收據。

受贈單位接受價值50萬元以下的捐贈,應當報所在地區僑務行政部門備案。捐贈價值超過50萬元的,應當報市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受贈單位接受華僑捐贈的進口物資,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報市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壹)捐贈人的捐贈意向或捐贈協議;

(二)受贈人申請接受捐贈的報告及受贈人主管部門的意見;

(3)捐贈物資清單(包括金額、種類、數量、質量等。).

市僑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將審批結果書面回復受援單位。第十六條捐贈人捐贈的進口物資,海關憑市僑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捐贈物資清單按規定驗放。

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和專營物資專賣的捐贈,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第十七條受贈單位不得擅自轉讓捐贈的進口物資。特殊情況下需要轉讓捐贈物資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並經原審批機關和海關批準。減免稅進口物資的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轉讓所得仍用於相關公益事業。第十八條受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捐贈款物的管理制度,必須對捐贈款物進行登記。捐贈的人民幣或者外匯應當設立明細賬戶,按照捐贈人指定的用途專款專用;捐贈的物資和不動產應當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妥善使用和管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確需改變捐贈款物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並報僑務行政部門備案或者審批。第十九條華僑捐贈的建設項目,受贈單位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

受贈單位應全面負責華僑捐贈項目的建設和管理。第二十條華僑捐贈項目應按基本建設投資規定的程序報批。華僑捐贈項目的確定和選址應當符合城市和鄉村規劃,註重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計劃、規劃、土地、建設、環保等部門應優先辦理相關手續;相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供水、供電、通信等配套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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