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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監督管理辦法

壹是根據招標文件、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經濟處罰。

二、工程部對該事件的通知,形成書面文件記錄,宣布處罰結果,並通知監理邀請監理部所有管理人員和施工項目部管理人員參加專題會議。

第三:為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召開專門的質量會議,公布此事件造成的質量缺陷圖片,表明貴工程部對此事的態度,並要求監理部和施工項目部相關負責人對此事發表看法,要求監理部和施工項目部采取相關措施,防止相關事件的再次發生。

(壹)檢查施工企業現場質檢人員的工作情況、特殊工種人員的證件和施工機械、建築材料的準備情況;

(二)現場監督重點部位、關鍵工序、施工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查閱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報告,監督施工企業進行現場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復驗;

(四)做好督導記錄和督導日記,保存督導原始材料。

如果質量問題影響結構安全,建議嚴格按照合同要求!避免留下後患!

法律依據:

房屋建築工程旁站施工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房屋建築工程現場監理管理,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監理(以下簡稱現場監理),是指監理人員在建築工程施工階段,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施工質量進行跟蹤監督的活動。

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建築工程關鍵部位和工序包括:土方回填、混凝土灌註樁澆築、地下連續墻、土釘墻、後澆帶等結構混凝土和防水混凝土澆築、卷材防水層細部構造處理和鋼結構安裝;在主體結構工程中,包括:梁柱節點鋼筋隱蔽工藝、混凝土澆築、預應力張拉、預制結構安裝、鋼結構安裝、網架結構安裝、索膜結構安裝。

第三條監理企業在制定監理計劃時,應當制定旁站監理計劃,明確旁站監理的範圍、內容、程序和責任。現場監督計劃應當發送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並抄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施工企業應當根據監理企業制定的現場監理計劃,在需要進行現場監理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施工前24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企業派駐的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根據現場監理計劃安排現場監理人員實施現場監理。

第五條現場監理人員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負責具體實施。

第六條現場監督的主要職責是:

(壹)檢查施工企業現場質檢人員的工作情況、特殊工種人員的證件和施工機械、建築材料的準備情況;

(二)現場監督重點部位、關鍵工序、施工圖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查閱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報告,監督施工企業進行現場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復驗;

(四)做好督導記錄和督導日記,保存督導原始材料。

第七條現場監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施工現場需要監理的重點部位和關鍵工序進行監理,及時發現和處理現場監理過程中的質量問題,如實、準確地做好現場監理記錄。施工企業現場監理人員和現場質量檢驗人員未在現場監理記錄(見附件)上簽字的,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

第八條旁站監理人員在實施旁站監理時,發現施工企業有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有權責令施工企業立即整改;發現其施工活動有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質量時,應當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總監理工程師應當下達局部暫停施工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的指令。

第九條旁站監理記錄是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依法行使簽字權的重要依據。對需要現場監理的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未實施現場監理或無現場監理記錄的,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不得簽署相應的文件。工程竣工驗收後,監理企業應將現場監理記錄歸檔備查。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現場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監理費標準執行;對於超出本辦法規定範圍的,建設單位要求監理企業進行現場監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另行支付監理費用。具體費用標準由建設單位和監理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壹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現場監理的監督檢查,對未按照本辦法實施現場監理的監理企業和相關監理人員,予以通報,責令整改,並作為不良記錄載入企業和相關人員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在資質年檢中認定為不合格,並按照下壹資質等級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對未按照本辦法實施現場監理,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除依法處罰相關責任單位外,依法追究監理企業和相關監理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其他項目建設監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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