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保障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有關法律,現就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作如下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 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壹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情形: (壹)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進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終止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二審改判無罪,二審發回重審判無罪的;(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五)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六)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物的;(八)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決的罰金和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九)在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妨害訴訟的行為采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造成損害的。第二條賠償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規定審查立案。第三條賠償請求人親自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並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賠償請求人以郵寄方式申請賠償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登記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申請的時間從人民法院收到補充材料之日起計算。第四條賠償請求人應當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壹)賠償請求人具有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2)本院是賠償義務機關;(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四)屬於本規定第壹條規定的情形。第五條賠償請求人對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不服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上壹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壹)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是否賠償的決定;(2)在依法行使請求權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請求權的除外。第六條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上壹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二)申請賠償義務機關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四)本規定第壹條規定的情形;(五)賠償義務機關已經收到賠償申請的回執證明或者相應證據;(六)在依法主張權利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的除外。第七條賠償請求人不服行使偵查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作出的決定,向上壹級機關申請後仍不服復議機關復議決定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二)在依法主張權利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在法定期間行使權利的除外。第八條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賠償請求人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壹)賠償請求人具有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二)賠償義務機關和申請復議機關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四)本規定第壹條規定的情形;(五)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收到賠償申請的回執證明或者相應的證據;(六)在依法主張權利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的除外。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受理通知書送達請求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還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書或者賠償申請登記表副本。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文書不服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立案。經審查,認為原錯誤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可以直接審查決定,必要時也可以交由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決定。第十壹條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的暫行規定(試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我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法律客觀性: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毆打、虐待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