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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中行政法的重點、難點及考點分析

行政法是壹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學科。隨著行政法理論的發展和幾部單行行政法的頒布,行政法的內容逐漸豐富,在部門法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

整體來看,行政法的內容比較抽象,壹定程度上增加了答題的難度。但是從往年的司法考試來看,行政法部分其實是有壹些相對固定的考點的,這些考點其實是行政法部分的重點和難點。了解和掌握這些重要的考點,會大大提高考生的考試成績。

第壹,行政行為的成立、效力和合法性

行政行為的成立、效力和合法性是不同的問題。只有相關主體作出的行為構成行政行為,才能進壹步談及相對人的有效與無效,行為的合法與非法。如果壹個行為根本不構成行政行為,就不存在有效、無效、合法或非法的問題。這個考點往往結合《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壹條的規定進行平行考核。比如1999的試卷1第9題。本課題設計的基本情況是:

以下哪個選項導致行政處罰決定失敗?( )

(壹)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依法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的;

(二)行政機關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

③行政處罰沒有法律依據;

(4)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顯然,本題考查的是《行政處罰法》第41條行政處罰行為成立的重要要件,在答題概念中必須註意區分行政行為的成立與行政行為的合法與非法。這個考點在2002年第二次試卷第75題中再次出現。本課題設計的基本情況是:

劉某因超載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執法人員李攔下。李口頭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決定,並要求當場繳納。劉要求出示處罰決定書和罰款收據。李認為他的要求不合理,拒絕聽取他的辯護。關於處罰決定,下列哪個陳述是錯誤的?( )

A.如果處罰決定不成立,劉燦拒絕。

B.處罰決定違法。繳納罰款後,劉燦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

C.如果處罰決定不成立,劉燦在繳納罰款後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D.處罰決定無效,劉燦拒絕。

相對於1999的1號試卷第9題,該題更緊密地將《行政處罰法》第41條與前述理論結合起來。

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關系中的復議前置問題

所謂復議前,是指行政爭議發生後,相關人必須先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允許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壹款、《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壹款都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壹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被害人被判處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不服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決定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五日內作出裁決;對上壹級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0年,試卷1第85題中對《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壹款的稅收問題預審進行了考核,同年,試卷1第83題中也涉及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的預審。

三。部委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不壹致的處理

2004年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大綱行政法部分有壹個考點:行政規則的適用。行政規則是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構成行政規章體系。所謂行政規則的適用,是指上述行政規則在適用中與其處理原則的關系。

從效力的高低來看,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適用。那麽,如果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不壹致的情況,該怎麽辦?對此,《立法法》第86條第1款第3項和《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2款均有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壹致的,應當送國務院裁定。兩類規定沖突的解決是司法考試的壹個關鍵點。比如1996的1號試卷第37題直接考查了《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題目直言不諱地提出: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不壹致時,應當選擇下列哪種做法?顯然,這完全是針對《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令人驚訝的是,同樣的問題在2000年第壹次試卷的18題中再次出現,可見這個考點在司法考試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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