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責令退賠的執行方法1。刑事案件涉及的財產類型。
司法實踐中常用什麽來指代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贓款?而我國刑法對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理原則主要體現在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中:對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財物,壹律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用於犯罪的違禁品和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款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
刑事判決責令退賠的執行方法1。刑事案件涉及的財產類型。
司法實踐中常用什麽來指代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贓款?而我國刑法對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理原則主要體現在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中:對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財物,壹律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用於犯罪的違禁品和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款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本條所稱刑事案件涉案財物包括: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被害人的合法財產、用於犯罪的違禁品和個人財物、罰金。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產可能是受害人的合法財產,也可能是用於犯罪的違禁品或個人財產,也可能不是,例如非法經營和非法行醫的非法收入。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贓款,行賄人打算用於行賄的財物往往被視為贓款,甚至犯罪分子用於犯罪的工具也可以說是贓款。贓款到底是什麽?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只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這裏的贓款贓物仍按判決書認定。因此,認定主體可以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對人民法院審判有意義的刑事案件涉案財物主要是刑法第六十四條所述的涉案財物。因此,筆者認為,贓款贓物的特征是贓物,這只是壹個程序上的概念,沒有必要對其包括哪些內容作出明確的限制。
二。罪犯違法犯罪所得的處理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相關財產的處理方式有追繳、責令退賠、返還、沒收、上繳國庫等幾種。
1恢復
對於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所得,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應當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隨時追繳。這不僅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因為原件也是證據,也是為了保證審判結果的順利實現。法院還應在審判期間收回這些資產。追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應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違法所得是物的,應當追繳;如果不是,就不應該恢復。即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應當是特定的,而不是種類的。如前所述,罪犯的違法所得具有證據功能,應為原件。
第二,關於非法取得的金錢應當是壹個具體的東西還是壹種東西,學術界存在爭論。作者認為貨幣本身是普遍等價物,其特征是流動性和統壹性。因此,非法獲得的錢不是壹個具體的東西,而是壹種東西。只要有應當追繳的違法所得,犯罪分子有錢執行,就應當追繳。
2.命令恢復原狀
原物和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贓款無法追回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責令犯罪分子退賠。不可恢復是指以下情況:
第壹,原作丟失或失去了原有的價值。在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和原物均已損失的情況下,應本著不從犯罪中獲利的原則,責令犯罪分子按照原物的價值賠償相應的款項。關於原件的價值,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經多次盜竊、揮霍、丟棄、毀損、無法追回或者多次易手,原物形態被破壞的贓物的價值,應當根據物主、證人的陳述、證言以及提供的有效憑證和被告人的供述,再按照相關的查證方法認定。這裏要求業主和證人的陳述與被告的陳述相互印證,並提供有效憑證。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告人不知道被盜物品的特征,無法與失主的陳述進行核實,失主無法提供有效憑證,因此無法確定被盜物品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贓物不應計入犯罪分子的盜竊數額,也不應要求其退賠。
第二,原物仍然存在,但不可追溯,即原物因被第三方善意取得而不可追溯。善意取得是指動產占有人無權處分其占有的財產。在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他將立即獲得財產的所有權。我國刑法中沒有關於第三人善意取得犯罪所得制度的規定,因此許多學者認為法律禁止贓物流通,因此犯罪所得不適用於善意取得。筆者認為,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因其取得方式和占有主體而被認定為贓物,是犯罪分子通過犯罪手段取得的。當然,它是在犯罪分子手中被盜的,但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從犯罪分子那裏收到對價,則它在第三人手中不再被盜。另壹方面,不必擔心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會損害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或不利於維護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受害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可以通過責令罪犯退賠來實現,同樣重要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也應得到尊重;在完全符合社會市場經濟規律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財產是符合正常社會秩序的,更談不上破壞社會秩序。
第三,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是金錢,是無法追回的。有壹種觀點認為,既然沒有可收回的錢,那麽命令退賠就沒有意義。作者不這麽認為。首先,根據犯罪分子不應從犯罪中獲利的原則,如果犯罪分子非法獲得金錢,則應返還賠償。這是原則,即使宣布了也要表明態度。其次,如果沒有可收回的錢,並不壹定是犯罪分子真的沒有錢償還。例如,犯罪分子可能會將通過非法活動獲得的資金轉移到他們在國外的秘密賬戶或轉移到他人名下。在這種情況下,罪犯仍然有能力償還賠償。
退賠的主體應當是有違法所得的犯罪分子,退賠的客體應當是通過被追訴的犯罪行為取得的違法所得。在* * *共犯的情況下,* * *囚犯應對從* * *共犯處獲得的非法所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裏有壹種常見的情況。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分子往往被壹並起訴。但是,他們不是該罪行的共犯,他們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接收人在正常交易狀態下轉售了贓物,則盜竊罪的犯罪人應負責退賠贓物,而接收贓物的犯罪人只負責退賠轉售後的違法所得;如果接收人收到贓物後沒有轉賣,則應作為盜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而不是作為接收人的違法所得,因為接收人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的性質。
3.返還受害人或沒收並上繳國庫。
對於被追繳、責令退賠的財產,有兩種處理方式: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可以返還被害人的,應當返還被害人;如果沒有受害人,或者有受害人,但無法返還受害人,或者是違禁品或用於犯罪的個人財產,將被沒收並上繳國庫。這裏應註意以下幾點:
1.無法返還被害人,主要是因為無法聯系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明確放棄返還財產的所有權,或者被害人單位已不存在,沒有財產繼承單位。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前往案件受理機關所在地接受返還往往因路途遙遠而不方便。筆者認為應采取靈活的方法,如被害人傳真有效身份證件和銀行賬號,賠償執行機關直接將款項轉入被害人銀行賬戶。壹方面真正為人民服務,另壹方面也有利於辦案機關的財務處理。對於確實無法歸還的情況,也應及時作出明確的財務處理。
2.有權決定的主體。筆者認為,只有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哪些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應當返還被害人,哪些應當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並應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說明。追回和責令退賠是所有公安司法機關的職權和義務,其目的如前所述,是為了確保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和審判結果的實現。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未經審判就將追繳的財物返還被害人的情況並不少見。壹方面,這些資金和材料沒有發揮其證據效力,另壹方面,人民法院的判決受到約束。為了使判決不與偵查機關的處理相矛盾,偵查機關的處理必須得到認可,但偵查機關對違法所得的認定不壹定正確。因此,應當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明確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處理決定,然後由其他辦案機關根據判決書的內容進行處理。
3.在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撤銷案件或決定不起訴的情況下,法院對行為人已追繳或責令退賠的違法所得應如何處理作出裁定?中國的司法實踐沒有采取這種做法,但有學者建議由法院做出決定,我認為這是不恰當的。理由是由於案件尚未進入審判程序,相關財產不應由法院決定,而應由案件受理機關即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根據整個案件的處理情況決定。
刑事裁定與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的區別
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或執行過程中,就程序問題和壹些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決定。
刑事判決
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結刑事案件,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裁判,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裁判文書。根據中國現行法律,刑事判決分為壹審刑事判決和二審刑事判決。
刑事判決書與刑事判決書的區別。
刑事裁定書和刑事判決書雖然都是刑事審判文書,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它們的內容不同。刑事裁定書是對案件的程序和壹些實體問題的書面結論,刑事判決書是對案件實體問題的書面結論;
②使用方法不同。刑事裁定書可以在案件審理期間和案件終結時使用,壹個刑事案件可以有多個生效的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只能在結案時使用,壹個案件只能有壹份生效判決書;
(3)上訴期限不同。刑事裁定書規定上訴期限為5天,而刑事判決書中的上訴期限為10天。壹審判決允許上訴,壹審裁定允許部分上訴,部分不允許上訴。
相關知識:刑事判決書壹定要送到單位嗎?
根據相關規定,刑事判決生效後,應當送達被告單位或者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登記機關。
由於法院可以選擇將判決書送達被告單位,或者原住所地的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登記機關,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不將刑事判決書送達工作單位。當然,是否認可由法院決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前提前公告宣判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也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所在單位或者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送達被告所在單位的登記機關。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範文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為二審維持原判)()?處罰最終決定權在原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寫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因本案被采取的強制措施等。現在的位置)。後衛?人民法庭
刑事訴訟的裁決
(為二審維持原判)
()?罰終字第1號
人民檢察院,原公訴機關。
上訴人(原審被告)(寫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因本案被采取的強制措施等。現在的位置)。
辯護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
人民法院審理了被告人的案件(寫明姓名和案由),並在判決開始時作出了刑事判決()。被告?不服,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他的辯護人呢?,證人?等待法院參與訴訟。本案審理現已結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首先概述原審判決的基本內容,然後陳述上訴和辯護的主要意見,然後陳述檢察院在二審中提出的新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情節正確,證據確實、充分。如果上訴、辯護等。對事實和情節提出異議的,應當著重分析並予以否認)。
本院認為(根據二審確認的事實、情節及相關法律規定,分析反駁原審判決定罪量刑的主要意見和理由,論證原審判決結果的正確性)。根據(具體說明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的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是最終裁決。
審判長?
法官?
法官?年、月、日(醫院蓋章)此復印件與原件相同。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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