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不信教公民和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第三條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宗教活動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是指佛教協會、道教協會、伊斯蘭教協會、天主教愛國會、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基督教協會、天主教貴州教區等區域性宗教社會團體。
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依法設立並登記的供信教公民進行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及其他固定的宗教活動場所。第五條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管理宗教事務,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宗教事務管理工作隊伍建設,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涉及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宗教事務,並接受上級宗教事務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宗教事務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本轄區內的宗教事務工作,並接受上級宗教事務部門的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宗教事務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律法規和宗教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鼓勵和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促進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社會和諧中發揮積極作用。第二章宗教組織第八條設立宗教組織,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審批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批通過的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報上壹級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宗教團體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應當向原審核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宗教團體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維護本團體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按照本團體章程開展活動;
(三)按照本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的規定認定宗教教職人員;
(四)舉辦社會公益事業,申辦以自養為目的的生產和服務業;
(五)協調和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育活動;
(六)開展宗教文化學術研究和交流,開展對外宗教友好交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條宗教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依法接受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團結教育信教公民愛國守法,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穩定;
(4)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壹條全省宗教團體可以設立宗教院校。設立宗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宗教組織舉辦宗教培訓活動,應當在計劃舉辦日期的20日前,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非宗教團體不得舉行宗教培訓活動。第十二條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編輯出版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宗教活動場所第十三條寺廟、教堂等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區分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制定,按照規定報國家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實施。
刑事判決責令退賠的執行方法1。刑事案件涉及的財產類型。
司法實踐中常用什麽來指代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贓款?而我國刑法對刑事案件涉案財物的處理原則主要體現在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中:對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財物,壹律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用於犯罪的違禁品和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款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