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預見性規則是合同法中違約賠償制度的重要內容之壹。美國學者格蘭特·吉爾莫(Grant Guilmault)在提及本案時寫道:“從1854開始,合同損害賠償理論得到了充分的討論,其出發點是哈德利訴巴桑達爾案。”
補充說明。
合同法:哈德利訴巴桑達爾?
當前案例
哈德利訴巴克斯代爾(1854)哈德利訴巴克斯代爾。
選定原因
根據英美合同法,當壹方違約時,無論合同是否已經解除,另壹方都有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但在1854之前,英美合同法中的違約賠償幾乎無章可循,賠償大多由陪審團評定,逐漸不能滿足工商業發展的需要。1854年,英國金融法院對Hadley訴Baxandall案(訴bax endall等人)的判決首次確定了兩個損害賠償規則,而這兩個規則在實行普通法的國家普遍得到認可。直到現在,仍為遵循英美法系的各國法院所沿用。
案件的事實。
該聲明的第壹條罪狀稱,在被告作出下述承諾之前和之時,原告Hadley先生和另壹人合夥經營磨坊主和面粉工業務,是格洛斯特市蒸汽磨坊的業主和占有人。他們有壹臺蒸汽機,他們用它來收割谷物,在裏面清理谷物,把谷物磨成粉,再做成面粉和麩皮。蒸汽機的曲軸斷了,結果發動機被阻止工作,原告渴望有壹個新的曲軸。他們已經訂購了喬伊斯& amp公司,格林威治,肯特郡,他已經簽約,但之前喬伊斯& ampCo可以完成新軸,有必要將斷裂的軸轉送到他們在格林威治的工廠,以便制造新軸,使其適合發動機未受損的其他部件,並可以替代斷裂的軸。被告是從格洛斯特到格林威治的貨物和動產出租承運人,以“皮克福德& amp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將被告從格洛斯特運送給喬伊斯先生的斷軸交付給他們作為承運人。公司,在格林威治獎勵被告。原告稱,作為對價,被告承諾將豎井從格洛斯特運送到格林威治,並在原告向被告交付豎井後的第二天將其交付給喬伊斯& amp公司,但被告沒有交付軸先生喬伊斯& ampCo公司,但在豎井交付給他們後的七天時間裏,該公司沒有這樣做。在第二項指控中,原告聲稱被告承諾向喬伊斯& ampCo在合理的時間內,但沒有這樣做。原告還稱,由於該房屋的原因,新豎井的完工被推遲了五天,結果是原告無法使用他們的蒸汽磨,無法清洗玉米,無法將玉米磨成粉,並且無法在此期間向他們的許多客戶提供面粉、銳器和麩皮,不得不購買面粉來供應他們的壹些其他客戶。 被剝奪了收益和利潤,否則他們會積累,無法雇用他們的工人,他們被迫支付工資。 他們要求300英鎊的損害賠償金。被告免除了第壹項指控的責任,關於第二項指控,他們向法院支付了25英鎊,以滿足原告在該項指控下的索賠要求。
原告主張的第壹個論點是,在被告承諾訂立本合同之前,原告哈德利等人合夥從事面粉加工和糧食加工業務,是格洛斯特市蒸汽廠的財產所有者和使用者。他們有壹個蒸汽磨來磨面粉,把糧食清理幹凈,把糧食磨成粗粉,把糧食加工成面粉、麩皮和谷殼。蒸汽磨的曲軸壞了,導致機器無法運轉。原告渴望制造壹個新的曲軸。他們已經向肯特郡格林威治的喬伊斯公司下了訂單,對方已經簽訂了制造合同。但在喬伊斯完成新曲軸之前,必須將斷裂的曲軸送到他們位於格林威治的工廠,以確保新曲軸能夠與蒸汽機未受損的部分相吻合,這樣就可以更換斷裂的軸。被告Baxandall和其他人是受雇從格洛斯特向格林威治運送貨物和動產的承運人,他們經營壹家名為pickford的公司。應被告的要求,原告將斷裂的軸交給他們,以便被告將軸從格洛斯特運到格林威治的喬伊斯公司,並向被告支付報酬。原告主張,在此基礎上,被告承諾將斷軸從格洛斯特運到格林威治,並在原告將斷軸交給被告的次日交付給喬伊斯。但是,被告並沒有在第二天將斷軸交付給喬伊斯公司,並且由於疏忽,直到斷軸交付給他們七天之後才交付。在原告主張的第二個論據中,原告知被告承諾在合理時間內將斷軸送至喬伊斯公司,但未能做到。原告還訴稱,由於上述原因,新豎井竣工時間延遲了五天,導致原告在此期間無法啟動蒸汽磨、清理糧食、將糧食磨成面粉,從而無法向其客戶提供面粉、麩皮和谷殼,不得不為客戶購買面粉,無法獲得本應獲得的收入和利潤。在此期間,他們不能使用他們的工人,但必須支付他們的工資。他們要求300英鎊的賠償。被告拒絕在第壹個論點下承擔責任,對於第二個論點,他們向法院支付了25英鎊,以滿足原告在第二個論點下的索賠要求。
裁決的程序和處置。
格洛斯特巡回法庭的陪審團裁定,賠償金比法庭支付的金額多25英鎊。被告獲得了重審的臨時規則,理由是財政部法院的誤導。
司法判決的理由。
Crompton J .的意見
在CROMPTON,J .在格洛斯特巡回法院的審判中,似乎在5月13日,原告的壹個仆人,他們被送到被告的辦公室,告訴被告的書記員,誰在那裏,工廠停止了,軸必須立即發送,在回答詢問軸什麽時候會被帶走,被告的書記員說,如果它在任何壹天12點前被送上來,它會在第二天在格林威治交付。5月14日中午之前,軸被帶到被告的辦公室,目的是運送到格林威治,支付了2英鎊4先令的全程運費。與此同時,被告的書記員被告知,如果需要的話,應做壹個特殊的記錄以加速交貨。由於某些疏忽,格林威治的豎井交付被推遲了;結果是,原告沒有收到新的軸幾天後,他們本來會這樣做,他們的工廠的工作被推遲,他們失去了他們本來會收到的利潤。被告提出異議,稱所稱的損害過於遙遠,被告對此不承擔責任。這位經驗豐富的法官把這個案子交給了陪審團,陪審團做出了裁決,在支付給法庭的金額之外,還賠償了25英鎊。
crompton法官在格洛斯特巡回法院的審判顯示,5月13日,原告的壹名工人被派往被告的辦公室,並告訴被告在那裏的工作人員,面粉廠被關閉,軸必須立即運走。當被問及發動機軸何時發貨時,被告工作人員回答,如果某天12前發貨,第二天就送到格林威治。14年5月,發動機軸在中午之前被送到被告的辦公室,以便送到格林威治,全程運輸支付運費2英鎊4先令。同時被告的工作人員被告知,如有必要,應就加快運輸的必要性進行專門登記。由於壹些疏忽,機器軸到格林威治的交貨被延遲了。結果,原告比預定時間晚了幾天收到新的機器軸,面粉廠的工作被拖延,造成了本應獲得的利潤的損失。被告拒絕賠償,因為原索賠損失太離譜,被告不應對此負責。法官將案件交給陪審團,陪審團裁定被告除了已經向法庭支付的金額外,還應支付25英鎊作為賠償。
關於生效判決的意見(奧爾德遜B的意見)
如果雙方當事人訂立了合同,其中壹方違反了合同,另壹方當事人就該違約應得到的損害賠償應被公平合理地認為是自然產生的,即根據通常的情況,是由該違約本身引起的,或者是可以合理地認為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考慮到的違約的可能結果。如果實際訂立合同的特殊情況被原告告知被告,並因此為雙方所知,那麽他們合理預期的因違反此類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將是在如此已知和告知的特殊情況下因違反合同而通常產生的損害金額。但是,另壹方面,如果違反合同的壹方完全不知道這些特殊情況,他最多只能被認為在他的考慮中會產生的傷害的數量,在真實的大量情況下不受任何特殊情況的影響,這樣的違約。因為,如果知道了這種特殊情況,雙方當事人可能會就這種情況下的損害賠償通過特別條款對違約作出特別規定;剝奪他們的這壹優勢是非常不公平的。
雙方訂立合同時,壹方違反合同規定,另壹方應就這種違約所造成的損害獲得賠償。這種損害賠償應當是對違約後果的公平合理的考量,也就是說損害賠償的確定應當符合違約本身所導致的事物發展的通常結果,或者符合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的違約可能產生的結果。如果原告和被告就訂立合同的特殊情況進行了充分的溝通,使雙方都知道這種情況,那麽違約賠償就應該是在雙方都知道並溝通過的特殊情況下,能夠合理預見並通常因違約而造成損失的數額。另壹方面,如果違約方對這種特殊情況不知情,最多只能在其可預見的範圍內對違約造成的損失承擔通常數額的責任。大多數情況下,違約造成的損害不會受到任何特殊情況的影響。在知道特殊情況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可以對這種特殊情況下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特別約定,剝奪當事人的這種利益是非常不公平的。
上述原則是我們認為陪審團在評估任何違約所造成的損害時應該遵循的原則。據說,其他情況,如違約不付款,或沒有制定壹個好的土地所有權,被視為例外,並受壹個傳統的規則。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必須認識到這壹眾所周知的規則,我們認為,這些情況可能更適合歸類於上述規則,因為在已知的特殊情況下,可以合理地假定雙方都考慮根據傳統規則估計損害賠償額。
我們認為,上述原則是陪審團在估算任何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時應該接受的指導原則。其他情況,如違約不付款,或對土地權利的錯誤主張,將被視為這種情況的例外,並將適用傳統規則。在這些情況下,合同雙方應被視為已經意識到這壹眾所周知的規則。我們認為,這些案件應歸入上述適用已知特殊情況規則的案件。因為合同雙方都被合理地認定為按照傳統規則可以預見的損失金額。
在本案中,如果我們適用上述規定的原則,我們發現,在合同簽訂時,原告向被告傳達的唯壹情況是,要運輸的物品是壹個磨坊的斷軸,而原告是該磨坊的磨坊主。但是,這些情況如何合理地表明,工廠的利潤必須因承運人向第三人交付斷裂軸的不合理延遲而停止?假設原告當時擁有另壹個正在建造或正在建造的豎井,他們只想將斷裂的豎井送回給制造它的工程師;很明顯,這將與上述情況非常壹致,然而交貨的不合理延遲不會對工廠的中間利潤產生影響。或者,再次假設,在交付給承運人的時候,工廠的機器在其他方面有缺陷,那麽,同樣的結果也會隨之而來。
在本案中,如果適用上述規則,我們發現,原告在訂立合同時告知被告的唯壹情況是,要運輸的貨物是面粉廠的壹根斷軸,而原告是面粉廠的業主。這些情況如何合理地表明,由於承運人不合理地延遲將斷軸發送給第三方,工廠的利潤將受到損害?假設原告及時更換了另壹根軸,他們只想將斷軸送回制造廠。顯然,這種情況是極有可能存在的,這樣的無理拖延對面粉廠的當期利潤沒有任何影響。或者,如果將軸交付給承運人,同時發生其他故障,也會產生同樣的後果。
這是真的,軸實際上被送回充當壹個新的模型,想要壹個新的是工廠停工的唯壹原因,利潤的損失真正產生於沒有在適當的時間發送新的軸,這產生於延遲交付壞的作為壹個模型。但顯而易見的是,在大多數情況下,磨坊主通過承運人向第三人發送斷裂的軸,這樣的後果,在所有概率,不會發生,這些特殊情況從未由原告傳達給被告。
在這種情況下,軸確實是作為制作新軸的模型送回來的,缺少新軸是面粉廠停工的唯壹原因。利潤的損失確實是因為沒有在合適的時間寄回新軸造成的,型號斷軸沒有寄回是因為延遲造成的。但顯而易見的是,在大多數情況下,當磨坊主通常通過承運人將斷軸交付給第三方時,這樣的結果幾乎是不可能的。原告從未將這壹特殊情況告知被告。
因此,這裏的利潤損失不能合理地認為是違反合同的後果,因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本可以公平合理地預見到這壹點。因為這種損失既不是在正常情況下發生的大量此類案件中因違反本合同而自然產生的,也不是被告所了解或知曉的特殊情況,這些特殊情況也許會使這種違反合同成為合理和自然的後果。因此,法官應該告訴陪審團,根據擺在他們面前的事實,他們在估算損害賠償時根本不應該考慮利潤損失。因此,本案必須重新審理。
因此,這就導致本案中的利潤損失不能合理認定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能夠合理預見的違約後果。這樣的損失既不是壹般情況下大多數情況下違約的自然結果,也不是特例,即這種情況已經告知被告或被告知道,會因違約而合理自然地發生。因此,法官應該告訴陪審團,基於上述事實,他們在估計損失時不應考慮利潤。因此,該案必須重審。
案件的影響。
本案確立了損害賠償範圍的兩個規則:壹是這種損失必須是由於壹般違約而自然發生的;第二,違約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合理預見的。這條規則用於處理正常情況下的損害賠償問題,另壹條用於處理特殊情況下的損害賠償問題。在第壹條規則中,沒有具體提出合理預見規則,因為壹般情況下,違約自然造成的損失是任何人都應該預見到的;第二條規則涉及特殊情況下額外損失的賠償。如果違約方對這種特殊情況完全不知情,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第二條規則特別強調合理預見的問題。
可預見性規則是合同法中違約賠償制度的重要內容之壹。美國學者格蘭特·吉爾莫(Grant Guilmault)在提及本案時寫道:“從1854開始,合同損害賠償理論得到了充分的討論,其出發點是哈德利訴巴桑達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