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稅務會計模式是典型的財稅分離模式,允許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存在差異,財務會計完全獨立,不受稅法約束。納稅人的稅務事項由稅務會計單獨處理,不進行財務會計的稅務調整。形成這種稅務會計模式的社會環境因素如下:
1.經濟制度環境。英美的經濟體制被認為是“自由式”的市場經濟體制。政府不直接幹預經濟,投資體制由企業主導,供求由市場決定。證券市場非常發達。其企業組織形式主要是股份制企業,遵循公認會計原則。這就決定了企業是按照稅法納稅的,會計的主要目的是為投資者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
2.法律環境。英美屬於英美法系,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條文本身。成文法只是對普通法的補充,適用法律由法院判例解釋。稅法作為法律之壹,也不例外,所以法律對經濟有著壹般的、靈活的約束,但並沒有系統的、完整的規範企業的會計行為。
3.會計的規範化管理形式。英美的會計管理是非政府的,如美國的FASB,是壹個自律機構,會計規範以公認會計原則為基礎,立法對會計規範沒有直接影響。其財務報告體系,從財務報表到會計信息披露,都是以投資者信息的有用性為基礎,全面反映與投資決策和現金流量相關的會計信息。
4.會計專業團隊的實力。由於英美政府的權力相對分散,政府對會計管理體制的影響力較弱,所以國家對會計監管體制非常重視;另外,英美的會計職業被認為是很有前途的職業,會計師地位很高。大部分素質高,專業性強,工資待遇好。再加上股東團體的力量,註冊會計師被視為經濟警察,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英美屬於投資者導向的會計模式,強調會計要保護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利益,所以其財務會計遵循公認會計原則,不受稅法約束。會計估值方法和準則基本反映了會計科學的客觀性,提供的會計信息更加公允和真實。因此,為了滿足納稅的需要,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壹種特殊的會計制度——稅務會計,這種會計制度完全脫離公認會計原則,以稅法的目標為基礎,從稅基的計算到稅款的繳納始終執行稅法的規定。
二、法國和德國的稅務會計模式
法德稅務會計模式是典型的財稅壹體化模式,不允許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區別。財務會計被認為是以稅收為導向的會計,而稅收*是會計信息的合法使用者。稅法對會計核算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會計準則符合稅法的要求,企業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處理會計事項。形成這種稅務會計模式的社會環境因素如下:
1.經濟制度環境。法國的經濟體制是計劃市場經濟體制,政府通過經濟計劃幹預經濟。其投資體制以企業為主體,但與英美不壹樣是因為證券市場不發達,政府在投資領域發揮重要作用,公有制比例高。企業的資金來源很大壹部分是向公眾發行的政府債券的收入。其企業的組織形式以小型家族企業為主,但國有企業幾乎壟斷了交通、能源、通信、運輸等重要的國家支柱產業。大多數德國公司由銀行控制或擁有。因此,法國和德國對會計信息的公允性和真實性要求相對較弱,會計的主要目標是滿足國家對稅收管理的需要。
2.法律環境。法國和德國屬於大陸法系國家。這種法律體系的特點是強調成文法的作用,在結構上強調體系化、系統化、法典化和邏輯化。實行這種法律制度的國家政府往往通過完備的法律來幹預經濟活動,法國公司財務會計的規範化受到公司法、證券法、稅法等法律的影響。所以法德會計與法律的關系非常密切,企業自主權受到很大限制,財務會計的處理受稅法影響很大。
3.會計的規範化管理形式。法國和德國的會計管理是行政性的。如法國體現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總計劃”由國家會計委員會制定,由政府組織和控制,在企業會計信息處理原則上主要維護政府利益。《會計總體規劃》繼承了大陸法系法典統壹的傳統,包括基本會計原則、業務處理方法、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
4.會計專業團隊的實力。因為法國和德國的中央政府權力相對集中,政府在會計管理方面的權力相對較強。在會計管理體系中,政府在會計規範中起主導作用;此外,由於缺乏強大的私人股東群體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對註冊會計師的要求遠不如英美,所以法國和德國的會計專業團隊的實力、規模和能力較弱,這為會計和稅法的協調提供了條件。法國和德國屬於政府(稅收)導向的會計模式,強調會計要為國家宏觀經濟服務,所以其財務會計受稅法約束,強調為政府稅收服務。其納稅申報必須與提交給股東的財務報表壹致,稅法的任何變化都會影響企業財務報表的內容和形式。相對而言,財務會計信息對股東、債權人和企業管理層*的相關性(有用性)不夠,但由於政府是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稅收上的既得利益者,在這壹點上影響不大,企業的應稅收入與稅前會計利潤相差不大,因此沒有必要建立獨立的稅務會計。
三,日本的稅務會計模式
日本的稅務會計模式既不是英美那樣的財稅分離,也不是法德那樣典型的財稅壹體化。它有自己的特點,體現在根據稅法協調財務會計的會計上,也就是說,它的稅務會計是壹種納稅調整會計方法體系。形成這種稅務會計的社會環境因素如下:
1.經濟制度環境。日本的經濟體制是政府主導的市場經濟體制,政府幹預經濟,執行經濟計劃和產業政策。證券市場相對發達,但其企業資金主要來源於企業集團、國內銀行和國際基金,而我國國家投資較少。企業的組織形式多為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但規模較小。大公司多為集團公司,或由大財團控股,或隸屬於實力雄厚的商業銀行,但其股份很少上市交易。因此,政府、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都對財務會計信息有要求。
2.法律環境。日本的經濟立法比較全面,接近大陸法系。就會計規範而言,起重要作用的法律法規是商法、證券交易法、稅法和會計準則。商法和證券交易法既是法律,又是會計規範的具體規定,對會計核算、會計科目、會計報告的編制、格式和審計要求都有規定。會計準則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有很多原則性的內容。實際上,它們是商法、證券交易法和稅法的補充。因此,日本的會計處理是法律規範,但由於稅法與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日本的稅務會計不可避免地采取了納稅調整的形式。
3.會計的規範化管理形式。在這方面,日本具有立法和行政的雙重特征,制定會計準則的企業會計委員會是壹個行政機構。因為商法和證券交易法對會計有詳細的規定,會計準則不涉及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在日本,我們找不到壹套類似於美國的會計準則,也找不到壹個類似於法國的“會計總體規劃”。因此,日本稅務會計是壹種沒有完整理論框架的“會計方法體系”。
4.會計專業團隊的實力。因為日本政府不像法德那樣對會計有很強的影響力,也不像英美那樣直接影響會計管理體系,而是與私人股東群體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形成平衡,所以其對註冊會計師的需求和會計專業團隊的實力介於法德和英美之間。日本屬於以企業為導向的會計模式,強調會計為企業管理服務。其財務會計準則的目的是促進企業會計方法的統壹,並希望吸引外資,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公平稅負。然而,會計準則只是商法、證券交易法和稅法的補充。日本的財務報告制度是對商法要求下的債權人,對證券交易法要求下的投資者,對稅法要求下的稅務機關,所以企業的應稅收入必須與會計收入壹致。這也使得日本的稅務會計表現為根據稅法對商法和證券交易法所規範的財務會計進行調整的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