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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印度、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泰國和美國關於禁止進口蝦和蝦制品的爭端。

1996 10 8、印、馬、巴、泰* * *要求DSB與美國談判解決美國禁止進口這些國家捕撈的蝦及蝦制品的問題。

1996 165438+10月19,各方進行了磋商,但未能達成壹致。1997年2月,DSB決定成立壹個專家組。4月6日,1998,專家組做了壹份報告,分發給WTO成員。1998年7月13日,美國向DSB提出上訴。1998年8月20日,上訴機構開庭審理此案。1998 10 10月12日,上訴機構作出報告。1998 165438+10月6日,DSB通過了上訴機構報告和修改後的專家組報告。

本案涉及美國為了保護海龜,禁止從某些國家進口蝦的糾紛。

在猖獗的非法物種貿易得到嚴格有效的控制後,海龜保護的重點逐漸轉移到消除蝦捕撈中拖網造成的誤殺。從本質上來說,海龜經常需要浮到水面換氣,但如果被精細的蝦拖網捕獲,它們會因為在水中停留太久而淹死。據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估計,如果不采取保護措施,每年將有超過654.38+0.25萬只海龜被蝦網掩埋,這使得蝦拖網成為目前海龜的第壹殺手。

美國在防止誤殺海龜方面走在世界前列。197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瀕危物種法案》,將在美國海域發現的海龜列為該法案的保護對象之壹,並將所有擁有、加工和傷害海龜的行為視為非法。與此同時,美國科學家開發了壹種名為TED的海龜隔離器,它將這種金屬裝置與拖網頸部的網格縫合在壹起。小壹點的蝦會滑過網格,在網的末端接住,而不小心闖進來的烏龜,因為泰德的阻擋和引導,很容易從網中逃脫。根據美國國家科學院(NSA)1993的報告,在過去的20年中,TED被證明是避免海龜被誤捕的最有效方法。

鑒於海龜的全球分布和廣泛遷徙,美國積極立法推廣ted這壹高效隔離裝置。1989年,繼ted在中國初步實施成功後,美國國會修改了《瀕危物種法案》,增加了609條款,推動其他國家采用TED,從而相應加強對海龜的保護。

第609 * * *條包含兩個基本的政策要求:壹是第609 (a)條授權美國國務卿與相關國家就海龜保護的國際條約展開談判,並定期向國會報告談判情況;其次,第609條第(二)款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禁止所有在不符合TED設備要求、符合相應的美國海龜保護標準的國家或者地區捕撈的野生蝦及蝦制品進入美國市場。

在這壹修正案通過之初,國務院僅將609條款解釋為授權其保護美國水域的海龜,美國水域海龜的最遠棲息地不超過大加勒比海和西大西洋。因此,在191美國國務院發布的第壹版609條款實施指南中,僅限定了上述兩個地區的14蝦及蝦制品出口國。

1992,美國壹些民間環保組織在地球島研究所的領導下提起訴訟,認為美國國務院的上述解釋扭曲了《瀕危物種法》(修正案)的立法宗旨,因為609條款旨在保護所有海龜,而非美國水域的海龜。1995 65438+2月29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經審理正式確認,為實現修正案保護海龜物種的目的,美國國務院應於5月1996 1日起在全球適用第609條。根據這壹判決,美國國務院於1996年4月19日修訂並頒布了新版《第609條實施指導規則》,將第609條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外國。這就導致了本案的爭議。

印度、馬來西亞、巴基斯坦和泰國認為美國的609條款違反了關貿總協定。因為關貿總協定包含了旨在減少非關稅壁壘的條款,這些條款不允許對來自不同國家的相同或類似產品實行差別待遇。同時,GATT壹般禁止使用除關稅以外的任何貿易歧視限制措施。

四國認為,美國出於國內環境保護政策的目的而制定並實施的609條款實際上是壹種非關稅貿易數量限制措施。因此,美國首先違反了GATT第11條關於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的規定;

其次,四國認為,不能僅僅因為生產或加工方法不同,就對來自不同締約方但物質相同或相似的進口產品區別對待。本案中,是否使用ted並不影響相關蝦及蝦制品的實質性物理成分,美國有權根據不同的捕撈方式對未使用TED的出口國實施進口禁令措施,這明顯違反了GATT第1條所包含的最惠國待遇原則。

此外,由於1991版第609條實施的指導規則規定了有關國家享有的三年實施期,因此從1995年2月底作出的CIT判決到4月1996版細則公布只有四個月左右的時間。因此,四國認為美國以歧視性的方式實施了609條款,因為最初受到影響的大加勒比/西大西洋地區的14個蝦和蝦制品出口國明顯比包括四國在內的其他新受到影響的國家和地區擁有更多的時間。因此違反了GATT第13條禁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歧視性貿易限制措施的規定。

針對四國的上述指控,美國援引GATT第20條的“壹般例外”作為其實施609條款的主要依據。

美國認為,上述規定顯然包括了環境保護中應考慮的大部分因素。因為使用TED不僅是保護動物生命的必要措施,也是同樣適用的國際和國內實施方法,為了推廣TED這壹已被明確證明有效的海龜保護工具而采取禁蝦等相應的貿易措施,並不違背GATT本身的規定。

1998年4月6日,專家組詳細列舉了爭端各方和第三方各自的觀點,拒絕接受並駁回了世界野生動物基金會等動物和環保組織提交的書面援助報告,並匯總了專家組選定的技術專家提出的意見,最終認定美國609條款違反了世界自由貿易規則,對多邊貿易體制構成威脅,根據GATT第20條規定的豁免不能成立。

專家組做了壹份報告,建議DSB要求美國修改ted禁令,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法律制度。

美國於7月3日1998正式向DSB提出上訴,因為它拒絕接受專家組的裁決。1998 10 10月12日,上訴機構作出終審報告。

經審查,上訴機構首先撤銷了專家組報告中的兩項調查結果:接受非政府組織主動提交的書面援助報告並未違反BSU的規定,專家組以無根據為由拒絕接受該信函;推翻專家組報告中關於美國609條款不是GATT第XX條允許的例外的認定,認為美國的措施依據第XX (g)條“可耗竭自然資源”可以成立。

與專家組的初步報告相比,上訴機構的報告沒有拘泥於關貿總協定本身,過於糾結於單邊環境措施是否會對多邊貿易體制構成威脅的問題。相反,它通過詳細的事實分析來驗證第609條是否以不合理或任意的方式實施。上訴機構最後得出結論,國務院作為執行機構,在執行609條的過程中,存在七大缺點和不足。

因為上訴機構認為上述七點中的壹至六點構成了美國實施609條款“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的證據,而第七點表明美國實施609條款存在壹定程度的任意性,因此認為美國609條款雖然是第20條(g)項下的例外,但由於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違反了GATT的相關精神,不能滿足第20條引言中規定的要求。

上訴機構建議DSB要求美國盡快采取相應措施,以適應世貿組織的壹般原則。目前,美國已經推出了修訂版的ted實施規則,以廢除原來的“逐國逐年認證制度”,實行“逐船認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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