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華能國際、振華港機、國航、五礦集團、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等5家企業根據《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交備案材料,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向合格機構投資者成功發行7只短期融資券,總面值* * * 654.38+009億元。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為7只短期融資券的主承銷商,農業銀行、中信證券等8家金融機構參與承銷團。
7只短期融資券分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四個期限品種。本次發行後,短期融資券利率期限結構初步確定,壹年期短期融資券參考收益率為2.92%。與同期限貸款利率相比,本次發行為發行人節約了超過2.66億元的財務成本,支持了優質企業的改革發展。
首批5家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行業背景符合當前宏觀調控形勢,貫徹中央“有區別、有保有壓”的政策要求,支持相關行業優勢企業降低財務成本、提高競爭力,有利於緩解“煤電油運”和原材料行業瓶頸約束。2
從上述報道中可以看出,從2005年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到5月26日,華能國際等5家企業成功發行了7期融資券,面額***109億元,中間僅3天。從發行速度和機構投資者的認購熱情以及中國企業的融資情況來看,市場反應非常熱烈。作為央行推出的壹種新的企業融資方式,它有著廣闊的前景,因此我們有必要對企業短期融資券進行法律分析。
首先,我們簡單分析壹下允許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的現實意義:
2004年6月5438+10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促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意見》明確指出,“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籌集資金,改變債券融資發展相對落後的局面,豐富債券市場品種,促進資本市場協調發展”。這為公司債券市場的下壹步發展指明了方向。這是因為我國以銀行間接融資為主的融資結構決定了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主要依賴於信貸傳導,而貨幣政策的傳導受商業銀行行為的影響很大,這使得央行貨幣政策發揮對經濟的調節作用需要壹個較長的過程,中間有壹個時滯。而且由於銀行內部各種“經濟人”的自私選擇,貨幣政策最終未必能真正發揮作用,無形中放大了潛在的金融風險。中國融資的現實是,根據2004年央行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在中國目前的融資結構中,銀行貸款的比重為82.9%,國債為10.8%,企業債務為1.1%,股票為5.2%,3這種融資結構在改革的關鍵時刻對銀行業相當不利,而且最終可能會有。同時,截至2004年底,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5354家,其中商業銀行231家,信用社665家,證券公司95家,保險機構63家,基金361家,壹般企事業單位2755家。壹個開放的、大規模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市場已經形成。同時,銀行間債券市場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管理制度框架、登記托管結算制度、穩定的發行、交易和結算體系,為企業債券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場基礎。2004年,商業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次級債券,鐵路建設債券進入流通。這些非國家信用債券的推出,不僅豐富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投資品種,也為企業債券大規模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出了有益的嘗試。在這種情況下,銀行間市場推出短期融資券的條件基本具備,向合格機構投資者發行短期融資券是以貨幣市場發展推動整體金融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市場,使企業融資更多地通過市場進行。中央銀行可以通過調節貨幣市場的資金供求來影響貨幣市場的利率,從而直接影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投資行為。在保持貨幣政策信貸傳導機制不變的同時,要提高市場傳導機制的效率。
短期融資券的法律分析;
(壹)短期融資券的性質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5月23日《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短期融資券(以下簡稱融資券),是指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並交易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短期融資券是企業債券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條:本法所稱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對比央行給出的短期融資券定義:是指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並交易的,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區別有二:法律程序和發行市場不同。短期融資券依據的是這部法律,即《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而公司債依據的是“法定程序”,沒有具體規定;發行市場是不同的。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市場是銀行間債券市場,公司債的發行市場沒有規定。那麽我們是否可以認為短期融資券是公司債券的壹種呢?我不能給出絕對肯定或否定的答案,但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主要方面看出區別:
1對發行人的企業資質要求不同:短期融資券只需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公司法》要求發行公司為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的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的有限責任公司。也就是說,理論上,發行短期融資券沒有最低凈資產要求。
余額管理的要求不同:待償還短期融資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公司債券的要求是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可以理解為短期融資券的發行不受公司累計債券總額的影響。
3內部審批程序不同:《公司法》第壹百零三條第壹款第九項:(股東大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第壹百六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董事會指定方案,股東大會作出決定。《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申請發行融資券,應當提交同意發行融資券的董事會決議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發行融資券不需要股東大會批準。也可以說,融資券不應該是公司債,因為如果融資券是債券,應該是股東大會批準的。
4外部審批程序不同:人民銀行對短期融資券實行備案制,即由符合發行條件的企業向人民銀行提交所需的相關材料,由人民銀行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企業發出備案通知,核定融資券最高余額,實行備案制。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國務院確定,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負責批準公司債券的發行,實行審批制。兩者的審批權限不同,審批程序也不同。
5期限與交易市場不同:短期融資券的期限不超過365天,而公司債沒有這種強制性規定。在實踐中,發行公司債券的期限很少少少於壹年。短期融資券僅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性質上屬於“公開置換”;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私下置換,交易在依法設立的債券交易場所進行,目前基本在滬深交易所進行。
6.上市交易的條件和審核程序不同:企業債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交易,必須符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的相關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後,方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交易;但對短期融資券的上市交易沒有規定。第二十三條融資券可以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下壹個工作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間流通轉讓。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短期融資券和企業債券是有壹些區別的,特別是從內部審批和內部審批程序上,因為企業董事會沒有批準企業債券發行的權利,人民銀行也沒有批準企業債券發行的權利。
那麽短期融資券是壹種什麽證券呢?筆者認為是壹種無抵押、標準化、可交易的短期借款合同。企業向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附有發行人名稱、面額、期限、利率、起止日期等要素的短期融資券,構成向市場投資者的借款要約,投資者認購,構成對該要約的承諾,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成立借款合同。
(2)短期融資券的相關合同關系。
1承銷合同關系: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5月23日發布的《短期融資券承銷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企業不得自行銷售融資券,這意味著企業必須與承銷機構簽訂承銷協議,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融資券。第三條規定,本細則所稱融資券承銷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按照約定承銷或者銷售融資券的行為。第九條承銷機構承銷融資券,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協議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承銷活動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銷機構承銷短期融資券有三種方式:代銷、余額承銷和全額承銷。承銷方式不同,承銷機構與發行人之間的合同權利義務略有不同。承銷是指承銷商有義務購買全部或部分證券的承銷行為。全額承銷是指承銷商根據承銷協議購買全部證券,然後賣給投資者。余額包銷是指承銷商只負責買入賣出後剩余的證券。在代銷中,承銷商只負責幫助發行人在市場上銷售證券,並在承銷結束時將銷售款存入指定賬戶或劃撥到發行人賬戶,要求發行人支付承銷傭金,承銷商不承擔發行風險。在平衡承銷和全額承銷中,承銷商購買全部或部分證券,向發行人支付證券發行款或證券購買價款,並承擔發行風險。
《短期融資券承銷規則》還規定了承銷機構的相關權利和義務,如閱讀發行人未公開的法律文件和與發行有關的文件,要求發行人糾正違規行為的權利,以及督促發行人進行信用評級、為其發行提供指導、核實相關材料和信息披露、代表投資者索賠的義務。
發行人承諾向承銷機構支付傭金,並在發行結束時接受承銷機構尚未賣出的證券(代銷時)。
2發行人與投資者的合同關系:如前所述,短期融資券是壹種標準化的借款合同,因此受借款合同基本原則的約束。短期融資券發行人有按照約定取得貸款的權利和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到期還本付息。投資者有義務按時向發行人支付相應金額,並有權在到期時收回本息。《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行人應當按期支付融資券本息,不得違反合同約定變更支付日期。第二十六條發行人應在融資券本息兌付日前五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告本息兌付情況。
由於短期融資券是標準化、可交易的無記名證券,與借款合同相比,債券持有人在轉讓債權時無需履行通知債務人的義務。當融資券期限到期時,債務人只需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即可。事實上,由於短期融資券是在企業間發行、上市和交易,並由中央結算登記公司登記結算,當融資券到期時,發行人將贖回資金全額劃入代理機構賬戶,由代理機構支付給債券持有人。
(三)短期融資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相關法律問題:《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融資券可以於債權債務登記日的下壹個工作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間流通轉讓。短期融資券只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向機構投資者發行,並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而且根據《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核發行企業的備案材料,自受理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向企業發出備案通知,並核定所發行融資券的最高余額。經人民銀行審核的文件包括企業發行融資券的備案報告、企業董事會的批準文件、主承銷商的推薦函(附盡職調查報告)、融資招股說明書、信用評級文件、經審計的會計報表的審計意見、律師法律意見書、相關償債計劃和保障措施、支付融資券本息的現金流分析報告、承銷協議等。其中,發行企業的董事會及其董事、法定代表人對備案報告、融資券募集說明書、償債計劃和保障措施中披露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因虛假陳述而導致的法律責任,因為無論短期融資券是否如某些人認為的那樣被視為標準化借款合同或公司債券,虛假陳述都將構成合同欺詐或締約過失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那麽什麽是銀行間債券市場呢?1997上半年股市過熱,大量銀行資金通過各種渠道流入股市,其中交易所的債券回購成為銀行資金進入股市的重要形式之壹。1997年6月,根據國務院統壹部署,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停止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回購和現金交易的通知》(銀發[1997]240號),要求各商業銀行退出滬深證券交易所,商業銀行在交易所托管的國債全部轉讓給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同時規定,商業銀行可以利用其自營的國債、央行融資券、政策性金融債等受中央結算公司委托的債券,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進行回購和現金交易,這標誌著機構投資者進行大宗債券批發交易的場外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正式啟動。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履行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能。第三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運行,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履行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能。中國人民銀行作為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場管理措施和法規,對市場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制定市場發展規劃,推動市場產品創新。
中國人民銀行是融資券發行的備案機關,也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主管機關。第六條規定,融資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向機構投資者發行,只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融資券不向社會公開發行。也就是說,企業融資券的交易和流通只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所以中國人民銀行也是融資券交易和流通的主管機關。發行人應在其融資券發行並辦理債券債權債務關系登記的次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向機構投資者流通,無需滿足該債券申請上市交易並提交相關文件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後方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條件。根據《短期融資券交易規範》,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短期融資券交易提供報價、交易和信息服務。這些活動也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交易品種包括現券交易、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交易品種。
(四)短期融資券的信息披露和監督管理
《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現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融資券存續期間公司、企業的財務信息,可能影響融資券投資者實現債權的重大事項。判斷重大事項的標準如下:《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給出了六條標準:
(壹)發行人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發行人未能清償到期債務。
(三)發行人發生超過凈資產10%的嚴重虧損;
(四)發行人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和申請破產的決定;;
(五)涉及發行人的重大訴訟;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承銷機構應督促和協助企業按要求披露相關信息;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註冊會計師、律師等為融資券發行和交易提供專業服務的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履行審慎、勤勉的義務,保證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行人未按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中國人民銀行將區分不同情況,給予相應處理:停止企業繼續發行融資券,給予警告,並處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且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和處分。承銷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應當停止從事融資券業務。承銷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註冊會計師、律師等為融資券發行和交易提供專業服務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將不再能夠為融資券發行和交易提供專業服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就其應當負責的部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