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是在法庭的主持下,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閱讀、出示、辨認、質疑、解釋和反駁的活動。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通過質證,當事人可以相互印證證據,所以質證是法院認定事實的必經程序。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庭收集的證據,未經法庭質證,都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在庭審中經法官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交叉質證必須壹個壹個公開開庭進行。但是,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出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需要出示證據的,可以不在公開審理中出示。沒有在公開聽證會上提出的證據仍必須由各方交叉質證。
1.廣義的質證通常是指壹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和真實性,以及在本案中是否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說明、評價、質疑、反駁、對抗和辯論的活動和過程。
2.狹義的質證主體是從訴訟權利的角度劃分的,僅限於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質證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對當事人、第三人提出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存在性和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的活動或過程。
1.廣義的質證通常是指壹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和真實性,以及在本案中是否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說明、評價、質疑、反駁、對抗和辯論的活動和過程。
2.狹義的質證主體是從訴訟權利的角度劃分的,僅限於雙方當事人。
質證是指在法庭的主持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對當事人、第三人提出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據的存在性和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的活動或過程。
質證是在法庭的主持下,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閱讀、出示、辨認、質疑、解釋和反駁的活動。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通過質證,當事人可以相互印證證據,所以質證是法院認定事實的必經程序。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法庭收集的證據,未經法庭質證,都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在庭審中經法官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_ _ _ _質證必須在公開開庭時逐壹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其他證據,可以由法院決定是否出示,必要時可以不公開出示。沒有在公開聽證會上提出的證據仍必須由各方交叉質證。
1.廣義的質證通常是指壹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爭議事實的關聯性和真實性,以及在本案中是否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說明、評價、質疑、反駁、對抗和辯論的活動和過程。
2.狹義的質證主體是從訴訟權利的角度劃分的,僅限於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