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日常生活中因侵權責任引發糾紛的例子很多。壹、侵權責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是什麽?“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制的壹項基本原則。在訴訟過程中,應盡量使“法律認定的事實”符合“客觀事實”,以體現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是以羅森博格的法律要求理論為基礎的。即“誰主張,誰舉證”。因此,壹般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應是:第壹,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任何壹方,只需對產生權利或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積極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不妨礙權利或法律關系發生的事實(消極事實)不必承擔舉證責任,而對妨礙權利或法律關系發生的事實則由對方承擔舉證責任。第二,凡主張原權利或法律關系已經或應當變更或消滅的,只需對權利或法律關系已經變更或消滅的事實(積極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權利或法律關系的變更或消滅不存在障礙的事實(消極事實)無需承擔舉證責任。對方當事人也主張並對這種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二、侵權責任賠償的範圍1、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人身、精神損害,行為人依法應當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者實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侵權損害賠償是壹種非常常見和頻繁的民事責任方式。由於其內容的復雜性,可以說損害賠償是壹個由賠償原則、賠償範圍、賠償方式等制度組成的法律體系。2.侵權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征:(1)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的責任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阻礙,就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這些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的責任,僅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責任,通常以侵害人身權或知識產權為前提。損害賠償責任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承擔,也可以以他人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承擔。(2)損害賠償的內容是支付金錢或實物。在其他形式的責任中,侵權人不存在向受害人支付金錢的問題;即使是實物支付,財產也應該屬於侵權人。在返還財產責任的形式上,侵權人返還被害人的財產,原屬被害人所有或者管理。(3)損害賠償責任受到各種因素的限制。三、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如下:1,概念不同,合同責任是指合同雙方中的壹方違反了雙方事先約定的事項,進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壹方侵害了另壹方的生命權或財產權,進而需要承擔侵權責任;2.歸責原則不同;合同責任適用過錯歸責原則,歸責原則相對簡單;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其歸責原則多樣;3、舉證責任不同,合同責任壹般適用“誰索賠,誰舉證”的原則;侵權責任也適用“誰索賠,誰舉證”的原則,但在法律規定的某些情況下,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如醫療事故、動物侵權、高空農作物等。主張事實的存在,而不是權利的存在。希望以上內容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