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法中的九大必備條款是什麽?
勞動合同法中的九大必備條款是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詳情如下:
壹是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是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第三,勞動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壹定工作期限。如果是臨時工作,壹定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沒有明確期限的,應當視為無固定期限。不管是簽壹年、兩年還是三年,都要有起止日期。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要在勞動合同中有所體現,比如崗位、具體內容等。工作地點也很重要,勞動合同中壹定要約定好工作地點,否則容易產生糾紛。比如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在北京,有壹天公司要把員工調到深圳,員工接受不了,因為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工作地點,公司單方面改變員工的工作地點,屬於用人單位違約。
第五,工作時間有休息和節假日。目前國內主要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壹種是標準工時制: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平均不超過44小時,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1天休息;二是不定時工作制:即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限制,原則上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三、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即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日平均工作時間、周平均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除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外,其他工時制度需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視為無效。
第六,勞動報酬。這對於每個勞動者來說都是非常重要和關心的,勞動報酬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清楚。而且還需要明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獎金、津貼、補貼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
第七,社會保險。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五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第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對於從事普通工作不是很重要,但對於壹些特殊行業,如有毒有害行業、高溫高壓行業,從事機械、海上作業、航空等危險性較大的職業尤為重要。
第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替代條款
首先是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內簽試用期合同,轉正後再簽正式合同是違法的。法律還規定,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是培訓。培訓通常分為兩種。壹種是內部培訓,通常稱為在職培訓,了解公司的環境、文化和理念。這些都是必要的培訓,不收費。另壹種培訓是專業技術培訓。這種培訓是由單位出資,將員工送到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對於這種培訓,單位可以與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金。
第三是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兩者是有壹定區別的。員工無論簽署條款還是商業秘密保密協議,都必須保守商業秘密,保守商業秘密是每個勞動者的義務。競業禁止是指員工在公司從事非常重要的崗位。離職後去同行業的其他公司工作,很可能會給現在的公司帶來損失。所以有些公司會對某些內部崗位和特定崗位的員工做出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後兩年內不能從事同壹行業。如果沒有競業限制協議,公司無法約束員工離職後從事同行業工作。同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後,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員工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否則員工將不受競業限制規定約束,補償金在離職後支付。競業限制協議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兩年。關於競業限制條款、賠償和違約金,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
員工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必備條款必不可少。如果其中沒有壹項,將直接導致勞動合同不發生司法效力。因此,在起草勞動合同時,必須包括法定的必備條款。至於其他職工與單位的約定,也可以通過協商寫進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