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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主觀性:

在我國,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法律了解不多,有的甚至是純粹的法盲。壹旦被指控犯罪,特別是在人身自由被限制後,他們往往迫切需要了解與案件相關的法律,需要律師為他們提供法律咨詢。

壹、律師在刑事訴訟法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刑事訴訟法中的律師權利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主要訴訟權利和法律義務有: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幹涉;有權查閱案卷,了解案情;有權會見和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許可或者同意,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權申請休庭;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有權提問;有權對證人、證言進行詢問、質證,對證據提出異議;有權申請新的證據;有權參加法庭辯論;有權拒絕辯護;經被告人同意,有權代表被告人上訴;有權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辯護律師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或者人身侮辱;有權獲得檢察機關的起訴書、抗訴書、自訴人的起訴書、上訴狀、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訴訟文書的副本;有權在開庭前三天拿到出庭辯護通知書;在偵查階段,他們有權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並向其了解案情的權利;代表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的權利;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義務:律師在履行辯護職責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遵守律師的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律師必須認真履行辯護職責,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不得故意歪曲、捏造事實,毀滅證據或者制造虛假證據,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包庇使其免受應有的懲罰;律師在擔任辯護人期間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不得泄露;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遵守監獄的有關規定;律師應當按時出庭,遵守法庭規則,嚴格遵守和執行法定程序;律師應當尊重司法工作人員,在審判過程中維護公安和司法機關的尊嚴。

二、刑事訴訟法對委托律師有哪些規定?

1,調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開始刑事拘留)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2.審判階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3.法律援助和指定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本章關於回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規定申請回避和復議。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審查其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供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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