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南疆是指喀什、和田、阿克蘇、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
本條例所稱高中教育,是指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第三條凡具有南疆戶籍或者在南疆有經常居住地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適齡初中畢業生(以下簡稱適齡學生),應當接受高中階段教育。
符合入學條件的殘疾適齡學生享有同等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權利。第四條南疆高中階段教育免收學費、書本費和住宿費,對貧困家庭學生給予生活補助。第五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在南疆投資辦學、集資辦學和捐資助學。第六條南疆普及高中教育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指導,南疆地區州、縣(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統壹規劃、分級管理、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普及高中階段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普及高中教育的相關工作。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適齡學生接受高中階段教育,並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學生輟學。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升學率和鞏固率為主要指標的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目標責任制,並納入政績考核體系。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優質教育資源向南疆傾斜的政策,統籌建立南疆普及高中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逐步建立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分配機制。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教育發展規劃,並將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教育經費投入。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不低於30%。第十二條南疆普及高中階段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高中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南疆普及高中教育資金使用的監督。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保障適齡學生接受高中階段教育的工作機制,動員、組織、督促適齡學生依法入學接受高中階段教育,保持普通高中與中等職業學校合理的招生比例。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中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新建住宅區需要設置高中學校的,應當與住宅區建設同步進行。
根據教育發展規劃,將設立寄宿制學校,確保居住分散的適齡學生入學接受高中教育。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統壹部署,與對口支援省(市)和新疆高中學校建立對口支援機制,利用其優質教育資源,在專業、課程、實訓基地、師資隊伍、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開展合作。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中教師資源配置和培訓管理,建立培養、引進和留住優秀人才的機制;以雙語、雙師型教師為重點,配齊各學科專業教師;利用各種教師培訓資源和形式,實施全員教師培訓;對教師職稱評審和崗位設置要給予政策支持。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南疆普通高中教育質量監控體系,完善教學質量標準和教學評價體系,實施課程改革,提高思想政治、雙語、理科教學質量;建立職業教育質量評估制度,組織行業、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職業教育質量和專業教學質量評估,實行職業教育質量年度報告制度。第十八條適齡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保證適齡學生入學並完成高中階段教育。
適齡學生應當入學而未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督促其入學;適齡學生輟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督促其返校。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尊重和保障適齡學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公平對待學生,做好適齡學生入學和預防輟學工作,保證適齡學生的入學率和鞏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