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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的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對保安服務的監督管理,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安部負責國家安全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依法對保安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三條省公安機關負責下列保安服務的監督管理:

(壹)指導本省(自治區)公安機關對保安經營單位、保安培訓單位、保安員和保安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核發和吊銷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保安培訓單位的保安培訓許可證;

(三)審核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四)接受承擔保安員槍支使用培訓的人民警察院校和人民警察培訓機構的備案;

(五)依法監督管理其他保安服務。

直轄市公安機關不僅可以行使省級公安機關保安服務監督管理職能,還可以直接受理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保安培訓單位的申請,頒發保安員證書,受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的備案。第四條設區的市公安機關負責下列保安服務的監督管理:

(壹)受理和審查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和保安培訓單位的申請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保安服務活動,自行聘用保安員;

(三)組織保安員考試,核發和吊銷保安員證書;

(四)監督檢查保安服務活動;

(五)依法監督管理其他保安服務。第五條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下列保安服務的監督管理:

(壹)監督檢查保安服務活動;

(二)協助自行招聘保安員的單位進行備案管理;

(三)接受保安員登記,采集保安員指紋;

(四)依法監督管理其他保安服務。

公安派出所負責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的保安服務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第六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明確保安服務主管機構,負責保安服務的監督管理。

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和森林公安機關負責轄區內保安服務的日常監督檢查。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機關負責轄區內保安服務的監督管理。第七條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提供服務、規範行為、反映訴求等保安服務行業自律工作。

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部的指導下,開展保安員服裝款式推薦、全國統壹保安服務標識設計、保安服務標準制定、保安服務企業資質認證、協助組織保安員考試等工作。第八條公安機關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人員和保安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安機關應當協助落實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因公犧牲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烈士推薦工作。第二章保安從業人員許可和備案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設區市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申請書(載明擬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東、出資額和業務範圍);

(2)依法設立並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654.38+0萬元以上的驗資證明,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並提供相關文件;

(三)擬任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和簡歷,保安師資格證書復印件,五年以上軍隊、公安、保安、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治安和治安管理經歷,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強制隔離戒毒的證明;

(四)擬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住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相關設備、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和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資格證書;

(六)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保安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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