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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術語有沒有最完整的解釋?

二、名詞解釋:

1.建設項目:是指在總體設計或總預算範圍內,由壹個或幾個相互關聯的單項工程組成,壹次性完成的建設項目。建成後,經濟上可獨立經營,行政上可獨立管理。

2.業主:又稱項目法人、甲方和建設單位,是項目的買方。3.承包商:也稱承包人、乙方、承包人、承包人,是項目的賣方。顧問:又稱咨詢工程師、建築師,是在工程建設項目中,向業主或承包商提供有償專業服務的單位或個人。

10.監理單位:壹般指監理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事務所,以及從事監理業務的工程設計、科研、工程建設咨詢的單位。

3.工程建設監理:是指項目法人委托監理單位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建設文件、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實施的監督管理。

4.監理人員: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具有類似工程相關專業知識,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5 .監理工程師是指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註冊的監理人員。

6.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監理工程師,全面負責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

7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是指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並經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部分職責和權力的項目監理機構中的監理工程師。

8.監理效果:指建設項目實施監理後,在項目投資控制、項目質量控制、項目進度控制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監理單位的資質主要體現在監理能力和監理效果上。

組織是指通過明確分工與合作關系,建立權責體系,以實現制度目標的方式,將有支付能力的人以壹種整合的方式組合起來,並對其進行運作的過程。

10.工程監理附加工作:A: (1)超出委托人委托範圍,雙方書面約定增加的工作內容;(2)由於發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阻礙或延誤了監理工作,增加了工作量或工期。

11.工程監理額外工作:指除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外,監理方按規定必須完成的工作,監理業務的暫停或終止,善後工作和監理業務的恢復。

12.組織功能:是指目的地能夠通過合理的組織設計和權限結構,協調各方面的工作,從而高效、高質量地完成任務。

13.組織設計:指選擇合理的組織體系,劃分各部門的權限和職責,建立各種基本的規章制度。8.組織運作:指組織體系中的所有部門按照規定的工作順序和分擔的職責完成工作。

14.監理計劃: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後,為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全面開展監理工作而編制的指導性文件。根據項目監理委托合同規定的範圍和建設單位的具體要求,在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主持下編制,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其目的是提高工程監理的效果,保證工程監理委托合同的全面實施。

15.監理大綱:監理大綱是監理單位在投標階段為獲得監理任務而編制的工程監理方案文件,是監理標書的組成部分。監理大綱的作用是服務於監理單位的管理目標,承擔監理任務。

22.監理實施細則:在監理規劃的指導下,實施各專業的監理任務後,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某壹專業或某壹方面工程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並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它在指導監理實踐中起著特定的作用。

16.控制:必須有明確的目標和目的,明確的活動目的是實施控制的前提。其次,控制行為必須由控制主體和控制客體兩部分組成。

17.反饋:指控制系統的信息作用(輸入)到被控系統,然後反饋結果,影響信息再輸出的過程。

18.前饋:是指當被控系統根據已有的可靠信息分析預測被控系統的輸出將偏離目標時,它會提前向被控系統輸入校正信息,使被控系統不產生偏差或減少偏差。

19.主動控制:是指提前采取積極主動的決策措施,盡量減少甚至避免計劃值與實際值的偏差。

26.被動控制:根據被控系統的輸出,與計劃值進行比較,當實際值偏離計劃值時,分析偏離的原因,確定下壹步的對策。被動控制是事後控制和反饋控制。

16.中間結算:在旬末或月中,施工企業向建設單位提交預收款單,墊付十天或半個月的工程款。月末提交工程款支付單和已完工程月報,收取當月工程價款,並通過銀行進行結算。

20.工程建設的進度控制:是指項目各施工階段進度計劃的編制,以及計劃的實施。在實施過程中,經常檢查實際進度是否按計劃要求進行。如有偏差,分析偏差原因,采取補救措施或調整修改原計劃,直至項目竣工交付。

21見證是監理人員在現場監督某壹過程全過程完成的活動;22旁站是監理人員在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在現場進行的監理活動。23檢查過程中,監造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進行現場監督。

24平行檢驗是指項目監理機構利用壹定的檢驗或檢測手段,在承包商自檢的基礎上,按照壹定的比例獨立進行檢驗或檢測的活動。

25隱蔽工程是指基礎\鋼筋工程、預埋件和預留孔洞、防腐處理等為下道工序所覆蓋的工程。,應由承包人完成自檢和初檢後,並報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簽證。

26.權利主體:又稱民事權利義務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從合同的角度來看,即簽訂合同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權力客體是指權利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 * *,包括物、行為和精神產品。

28.合同的客體:指合同中權利和義務的客體,包括貨物、服務和智力成果。

29.投標書:指承包商根據合同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缺陷修復,向施工單位提交並被中標通知書接受的報價表。投標書是投標人提交的最重要的單壹文件。

中標函是指建設單位向承包商發出的正式接受其投標的信函。

31分包:是指中標承包商將工程承包權轉讓給另壹施工企業的行為。

工程分包是指按照合同約定或經發包單位認可,從總承包單位承包的工程中發包部分工程的行為。

可行性研究又稱可行性分析技術,是在投資前對擬建項目進行全面、綜合的分析和論證,從而為項目投資決策提供可靠依據的科學方法。

質量體系認證:指由第三方機構根據相關質量保證模式標準對供應商(承包商)的質量體系進行評價和註冊的活動。

工程質量評定是指按照設計要求和國家規範、標準的規定以及國家和部門規定的有關評定規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和單位工程竣工後進行的質量檢查和評定。

合同價款或者報酬是接受標的物的壹方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對方的價款,作為對對方完成合同義務的補償。

履行期限是合同約定的當事人完成各自義務的期限。

違約責任:即合同壹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錯,不履行合同義務,依照法律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33.索賠的定義:在合同建設過程中,當事人根據法律、合同規定和慣例,對不是自己的過錯,但應由合同對方承擔的情形,向對方提出賠償或補償的請求,實際上有損失。

工期延長索賠,簡稱工期索賠,是針對承包商要求業主延長工期,從而推遲原合同規定的竣工日期,以規避工期延誤賠償的風險。

費用索賠,又稱經濟索賠。是承包商向業主要求補償其額外支出,以此來挽回不應由他承擔的經濟損失的壹種方式。

36合同外索賠:又稱合同外索賠。這種索賠在合同中沒有直接的依據,但承包人可以通過合同文件中某些條款的含義,或者從壹般的民法、經濟法或有關部門頒布的其他法規中找到索賠的依據。

道德索賠:又稱通融索賠和優先索賠,這種索賠在合同中或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沒有依據,從法律角度來說也沒有索賠的依據,但承包人確實遭受了損失,並盡了最大努力滿足業主的要求,所以他認為自己有提出索賠的道德依據,所以他為自己的損失尋求優先賠償。

動員預付款是承包商在施工前期進行準備工作時,業主為解決資金短缺而預付的壹筆款項。

索賠通知,承包商應在引起索賠的第壹個事件發生後28天內將其索賠意圖通知工程師。如果索賠通知未在28天內發出,則不得提出索賠。

40索賠記錄,承包商在索賠事件發生後應有當時相應的記錄,並在索賠事件解決前繼續保留合理的記錄以備檢查和核實。

41的索賠證明承包人應在意識到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後42天內向工程師提交詳細的索賠清單和索賠依據,並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提交最終清單。

承包轉讓是指中標的承包商將工程承包權轉讓給另壹家施工企業的行為。

索賠通知,承包商應在引起索賠的第壹個事件發生後28天內將其索賠意圖通知工程師。如果索賠通知未在28天內發出,則不得提出索賠。

44索賠記錄:承包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後保留相應的當時記錄,並在索賠事件解決前繼續保留合理的記錄以供檢查和核實。

索賠證明,承包商應在意識到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後46天內向工程師提交壹份詳細的索賠清單和索賠依據,並在索賠事件的影響結束後28天內提交最終清單。

47索賠答復:工程師應在收到索賠報告或以往索賠的任何進壹步證據後42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建議並經承包商批準的期限內作出答復,以具體意見表明批準或不批準。

48支付索賠金額。當承包商提供了索賠事件的足夠細節,且索賠金額由工程師與業主和承包商協商確定時,承包商有權將索賠金額包括在工程師批準的支付證書中。

協調就是聯系、團結、調和壹切活動和力量。

工程質量監督站是政府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實施機構。對委托監理的項目,質監站主要檢查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監督項目管理程序和抽樣檢查。

51第壹次工地會議由建設單位主持,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授權代表必須參加,將在工程中擔任主要職務的負責人和高級人員必須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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