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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提高法官素質,加強法官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保證司法公正,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第三條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四條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第二章職責第五條法官的職責: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單獨審理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第三章義務和權利第七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準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和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第八條法官享有下列權利:

(壹)法官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四)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宅安全受法律保護;

(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控告;

(8)辭職。第四章法官條件第九條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2)年滿23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法學碩士、博士或者非法學碩士、博士,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職務的,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法官不符合前款第六項規定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適用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定,可以在壹定時期內放寬法官學歷至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第五章任免第十壹條法官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提請NPC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本級法院院長任免。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法院院長任免。

人民法院助理法官由院長任免。

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任免辦法,由NPC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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