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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程序對法治有什麽普遍意義?

實體程序法治本質上是正當程序規則。

程序正義的概念是法律文化史上的壹個重要貢獻。它將程序的公正與合理視為與判決結果的公正與合理具有同等的價值和意義,提醒我們在關註判決結果公正的同時,也要保證執法過程的合理性。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始終貫穿始終,引入和普及程序正義的理念,強調法律程序的獨立價值在中國具有重要意義。

程序法治是實現和諧社會的主要途徑和重要表現。

1,有利於建立民主程序,抑制權力的任意行使。

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必須推進民主程序,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加強程序民主的制度建設,需要在制度上進壹步完善各項民主活動的規定,使各項民主活動有完整的制度化程序可循。法制化是程序民主建設的根本保證。程序民主要求在政治活動、利益表達、意見集中和決策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既定程序,必須保證制度的嚴肅性、法律的神聖性和規範的有效性。民主政治的程序化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特征和體現。在國家主導模式下的改革和法治建設中,最容易出現權力的肆意行使。權力濫用的壹個明顯特征就是不按程序辦事。以程序為本位,突出了程序對權力的制約意義。“正當程序”的概念是在當前法治現實下對權力濫用的良好矯正。首先,它有助於糾正傳統的權力本位觀。任何壹種制度都是某種觀念的體現,支撐著制度的構建,影響著制度的演進。“正當程序”理念所包含的權力制約、權利保護和中立原則,都有助於糾正當前法治現實中壹些錯誤的權力觀、訴訟觀和程序觀。只有觀念上的根本轉變,才會真正給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帶來廣義上的有力支持。其次,基於程序,可以為立法、執法和司法設置第壹道關鍵防線,從而增強其過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程序本位理念強調程序正義,強調在追求正義的過程中要保障程序正義,抑制權力的任意行使,以程序正義促進實體正義的實現。

2.有利於促進社會公正。

實質法治涉及社會利益的分配和社會矛盾的解決。因為這類問題的徹底解決超出了特定社會階段人們的智慧和能力,實體法治所體現的實體正義的實現只能在相對意義上實現。程序法治重在維護人的尊嚴和自由。通過程序機會平等、程序協商、程序公正透明,人們不僅可以看到實體正義的實現,還可以在壹定程度上吸收社會不滿,實現社會人文關懷,彌補實體正義的不足,使當事人更容易信任法官和執法者,認可處理結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程序規則不僅可以彌補實體規則的不足,還可以糾正實體規則的偏差。即通過法律解釋學的原理和方法對某壹規則進行重新解釋,使原有的規範符合公平正義的理念。程序法治就是通過保證實現絕對意義上的程序正義來實現實體正義,從而實現總體上的社會正義[4]。

3.有利於加強權利保護。

自資產階級革命以來,天賦人權的思想已經照耀了整個地球。它要求人自然享有自己的權利,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任何人都不能剝奪他人的權利。當今世界各國憲法不僅規定了國家權力,而且成為保護公民權利的大憲章。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誕生,提供了普遍的人權保護標準,人權保護上升到了宣傳的高度。中國長期以來的傳統就是忽視權利保護,重要原因就在於很多程序觀念的缺失。現實中只關註實體,忽略程序。因此,堅持程序法治,以程序為本位,將有助於通過“正當程序”理念改善司法和執法過程中權利缺失的現狀,重視人權保障。只有實現正當程序,更高、更廣、更深的“全面公正法治模式”才有前提和基礎。

問題

中國古代不缺程序。但是,它沒有當事人的立場,而是從官方的立場看待程序。它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本質上是壹種人治程序。“有法律程序不等於有正當程序,也不是所有的法律程序都是正當的。”“所以,鼓吹‘重視法律程序’時的話語語義,其實指的不是壹般的法律程序,而是正當的法律程序。

儒家思想是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的主導正統,傳統法律文化缺乏“法治”的因素。對於統治者來說,尊儒術強調“治民”高於“治法”。雖然當時的法家提出“治法”高於“治民”,但這種“治法”實際上是以嚴刑峻法和依靠專制為特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雖然建立了法制,但反右和文革使法制蕩然無存,社會壹度處於無法無天的狀態。改革開放後,我們總結歷史經驗教訓,開始了民主法制建設。過去二十多年來,中國在法治建設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就,特別是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立法不斷完善,執法水平不斷提高,司法權威進壹步鞏固。法治建設的初步成效是明顯的,值得肯定。但總的來說,法治建設,尤其是程序法治建設還存在壹些障礙。這個障礙,首先在於人們的觀念,表現為重實體輕程序,重權力輕權利,重關系輕法治,沒有形成法律至上、依法辦事的習慣。其次,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缺乏正當程序。

中國古代不缺程序。但是,它沒有當事人的立場,而是從官方的立場看待程序。它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本質上是壹種人治程序。“法律程序的存在並不意味著正當程序的存在,也不是所有的法律程序都是正義的”“因此,主張“重視法律程序”時的話語語義,實際上指的不是壹般的法律程序,而是正當的法律程序”。

長期以來,我國比較重視禁止令和正名的實體合法性,對程序的合法性重視不夠,沒有充分認識到程序在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所以,我們不能僅僅把法律當成壹種規則,而實現這種規則的過程也應該被視為法律的壹部分。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到,法治的本質是自由、民主、平等、獨立、正義等價值在社會制度和運行機制中的體現,而程序法治是實現上述價值的最佳途徑。程序概念不僅是法治的要素之壹,而且是主導要素。因為正是程序理念決定了法治的制度運行過程和結果的有效性和穩定性,也正是程序理念充分彰顯和保障了社會正義。同時,只要確保公民成為法治運動中的積極力量,國家法治的力量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力量將是無窮的。程序是看得見的正義,也是保證實體正義實現的制度條件。受客觀條件的影響,我國仲裁制度在建立過程中存在行政色彩濃厚、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適用範圍過窄、仲裁程序訴訟化嚴重、仲裁協議形式要求過嚴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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