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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後的財產保全期限是多久?

勞動仲裁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時間為30日。30日內不提起訴訟的,解除財產保全。在訴訟過程中,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類型財產的期限不能超過三年,法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不能超過壹年。

1.勞動仲裁前財產保全的時間是多少?

勞動仲裁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期限為30日。30日內不提起訴訟的,解除財產保全。2015,65438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事訴訟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凍結不動產和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與《通知》和《規定》相比,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的期限進行了全面修改,具體如下:

(壹)延長了保全期限,凍結存款的期限由六個月修改為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由壹年修改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和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由兩年修改為三年,基本與試行期相匹配。

(2)取消了延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首次保全期限壹半的限制,使得首次保全期限和延續保全期限的規定壹致,避免了執法標準的不壹致。

(3)明確審判程序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應當按照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這壹規定放在“保全”壹章,明確告訴大家,審判程序中財產保全的期限是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確定的。

(4)申請人的訴訟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判決駁回,財產保全尚未屆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壹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裁定撤銷保全。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應符合兩個條件:

1.急需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對其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2.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主動,為保證未來判決的有效執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迫於國家賠償壓力,壹般不會主動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只有壹個,即判決可能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而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是否需要提供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法院裁定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未提供擔保,那麽人民法院將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財產保全案件,壹般應當審查下列情況:

首先,當事人必須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第壹百零壹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當然,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101條規定,申請人應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第三,財產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其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或者避免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可能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第四,財產保全的範圍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無論是勞動仲裁這種解決糾紛的方式,還是勞動訴訟,如果存在財產可能被轉移損害自身利益的情況,那麽在訴訟之前或者訴訟期間都可以對財產進行保全,但是在保全完成之後是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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