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田公司負責井控工作,必須提供符合健康、安全和環保要求的作業條件,統壹協調和管理工程技術服務企業的井控工作。
(2)工程技術服務企業應對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環保和井控負責,必須提供符合油田公司要求的人力資源、設備設施和作業計劃,並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3)油田公司和工程技術服務企業總經理是井控工作的第壹責任人,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經理是井控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4)油田公司和工程技術服務企業分別成立井控領導小組,組長為井控第壹責任人。業主和工程技術服務企業所屬公司應成立相應的井控管理小組,由首席執行官擔任組長。
第67條鉆井監督制度:
鉆井監督對油田公司負責,代表油田公司行使監督權力,履行監督義務,承擔監督責任。及時糾正、制止和報告不符合設計和安全環保要求的行為。
鉆井監督依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和油田公司的管理規定、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鉆井設計、作業計劃和合同等。
壹級風險井鉆井監督必須入井,工程技術服務企業還應派駐安全監督。
第68條防噴器演習系統:
(1)鉆井隊每月至少進行壹次鉆井、起下鉆桿、起下鉆鋌和空井四種工況的演習。
(2)鉆井和空井條件下井口控制在3分鐘以內,起下鉆桿控制在5分鐘以內,起下鉆鋌控制在7分鐘以內。
(3)鉆井現場所有人員都應參加防噴演習。演練結束後,值班幹部會進行點評,提出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4)防噴演習記錄由隊員按要求填寫,並由司鉆和值班幹部簽字確認。
第69條“值班”責任制:
(1)鉆開油氣層前,在100米處開始“坐崗”。
(2)“值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鉆井隊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
(3)“值班”記錄包括時間、工況、井深、立柱數、鉆井液註入量、鉆井液增減、原因分析、記錄人和值班幹部驗收簽字等內容。
(4)發現溢流、井漏、油氣顯示等異常情況,立即向司鉆匯報。
第七十條鉆井隊幹部24小時值班制度:
(壹)鉆井隊幹部必須堅持鉆井現場24小時值班,值班幹部要掛牌或有明顯標誌。井控設備試壓、防噴演習、處理溢流、井噴和井下復雜情況等。,值班幹部應到場組織指揮。
(2)值班幹部應檢查井控崗位職責和制度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並認真填寫值班記錄。
(3)值班幹部和司鉆應在班前班後會上布置、檢查和講評井控工作。
第七十壹條井噴事故實行逐級報告制度:
(1)井噴事故的分類:
1,壹級井噴事故
井噴失控,導致有毒有害氣體超標逸出,或逸入地下礦掘巷道;井噴伴隨油氣爆炸和火災,嚴重危及現場作業人員和作業現場周圍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2.二次井噴事故
油氣井井噴失控;有毒有害氣體超標的油氣井發生井噴;從井中噴出的大量流體對河流、湖泊、海洋和環境造成了災難性的汙染。
3、三級井噴事故
壹口油氣井發生井噴。積極采取壓井措施後,24小時內仍未建立井筒壓力平衡,短時間內難以完成事故處理。
4.四級井噴事故
發生壹般井噴且井筒壓力平衡可在24小時內建立的事故。
(2)報告程序:
1.壹旦發生溢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井口。準確收集各種數據,同時鉆井隊值班幹部和鉆井監督及時向上級匯報。
2.接到井噴事故報警後,業主和鉆井公司應核實情況,初步評估和確定事故等級,同時向上級報告。
3.油田公司和工程技術服務企業接到報告後,根據事故情況決定是否啟動遼河油田井噴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啟動後,應符合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規定,油田公司應及時向當地政府部門報告。
4.壹、二級井噴事故發生後2小時內,按照集團公司《鉆井井噴失控事故報告信息采集表》的格式,以快報形式上報集團公司。發生三級井噴事故,應在24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報告。
(三)井噴事故發生後,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井噴事故的,將追究隱瞞者及其領導人的責任。
第七十二條井控會議制度:
(1)鉆井隊每周召開壹次以井控安全為主題的安全會議。
(2)鉆井公司和技術服務公司每季度定期召開井控會議。
(3)業主應每季度定期召開井控會議。
(4)油田公司和工程技術服務企業每半年召開壹次井控例會,總結、協調和解決井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安排井控工作。
第七十三條井控檢查制度:
(1)油田公司和工程技術服務企業每半年組織壹次井控檢查。
(2)施工方和鉆井公司每季度進行壹次井控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