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第161條規定:“為證券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和個人,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出具的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對責任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在應當負責的內容上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還有壹些司法解釋涉及註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界定。具體為:最高人民法院1996《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驗資證明如何處理的批復》;199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的批復》等。
雖然《註冊會計師法》和《證券法》都規定了審計師第三人的法律責任,但其責任性質是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並不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②中將其定義為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中,歸責原則經歷了三個階段:結果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原則。但由於註冊會計師提供的獨立審計服務是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職業活動,如果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無異於要求第三方再進行壹次審計,從社會成本的角度來看是不合理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的司法解釋中,要求審計人員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承擔過錯推定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的核心仍然是過錯的認定,與過錯責任不同的是舉證責任發生了轉移。對於註冊會計師來說,如果能夠證明自己在審計過程中沒有過錯,就可以避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二、加強註冊會計師民事法律責任約束的途徑
規範審計收費的關鍵是強化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約束。強化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涉及制度設計和制度執行兩個方面。有必要從立法角度明確註冊會計師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從司法角度加強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同時,要完善獨立審計準則的制定,強化註冊會計師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能力,使法律責任約束的威懾力真正有實施的基礎。為防止“重罰重法”造成的行業縮水效應,應積極推進註冊會計師職業保險,為事務所提供適當的風險轉移渠道。
(壹)完善註冊會計師民事法律責任制度
雖然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了註冊會計師對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責任,但相關的司法解釋也開始為公眾對註冊會計師提起訴訟創造條件,並已有成功案例。但是,在追究註冊會計師對第三方的民事法律責任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許多需要政策法規支持的問題。
首先,確定註冊會計師對第三人的責任範圍。我國現行的《註冊會計師法》和《證券法》沒有界定“第三方”的範圍,也沒有區分欺詐和過失,這意味著任何對虛假審計報告感興趣的人都有權向註冊會計師索賠。雖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很重,但現實情況恰恰相反。司法機關對證券訴訟壹直持否定態度,對投資者向註冊會計師提起的訴訟設置了諸多程序障礙,使得註冊會計師面臨的訴訟威脅很小。
第二,訴訟的替代形式。由於證券交易民事糾紛涉及的利益主體眾多,如何提高訴訟效率、簡化訴訟程序成為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可以采取的訴訟形式主要有:個人訴訟、共同訴訟和集團訴訟。最高法院在《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中規定,虛假陳述案件只能以單獨訴訟或者* * *共同訴訟的方式受理,不得以集團訴訟的方式受理。這壹規定的理由是:證券市場壹旦發生侵權行為,被侵權的投資者數量眾多,侵權行為和侵權人往往不是單壹的,投資者不可能起訴同壹被告;同時,目前國內還沒有類似於美國的中介機構對數萬投資者及其損失進行登記和計算。僅僅依靠人民法院完成公告、登記權利人、選擇加入訴訟是不現實的。因此,在證券市場賠償訴訟中,與大量原告采取同壹訴訟方式,符合人民法院的現有條件和證券市場的現實。有學者提出,創造條件,引入集團訴訟形式,可以降低投資者的舉證難度和訴訟成本,增加其訴訟動機,從而更好地保護其利益。
(二)不斷完善獨立審計準則體系
在審計訴訟案件中,註冊會計師是否有過錯往往爭議較大,難以認定。壹般來說,未盡到應有的註意義務屬於過錯。問題在於如何確定註冊會計師的應有註意義務。《證券法》第壹百六十壹條規定“為證券發行、上市或者交易出具審計報告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就審計而言,註冊會計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準則或執業規則是“公認審計準則”,獨立審計準則的完善也制約著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完善的獨立審計準則不僅能直接影響審計過程,還能提高獨立審計質量;還可以通過事後間接追究法律責任的方式,提高註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的謹慎程度。
此外,完善的獨立審計準則也是註冊會計師的保護傘。因為法院在處理審計訴訟時壹般采取過錯推定和證據倒置的原則,如果註冊會計師能夠證明自己在審計過程中沒有過錯,就可以避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完善的獨立審計準則有助於註冊會計師對審計訴訟進行有力的辯護。只有完善的獨立審計準則才能起到合理的抗辯作用,使註冊會計師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官確認的註冊會計師註意義務標準並不總是完全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他們會通過法院判決積極推動審計準則的演進。因此,審計專業團體應積極改進獨立審計標準,以便防患於未然。
(三)提高對從事證券業務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資格要求
目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普遍以有限責任形式執業。他們往往承擔30萬元限額內的經濟責任,從事百萬元、千萬元甚至上億元資產的獨立審計。這顯然是權力與責任的不匹配,使得法律責任約束成為壹種不可思議的空頭威脅。要提高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門檻,確保其具備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經濟實力。
具體的完善途徑有兩個:壹是提高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是有資格開展上市公司獨立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資本標準。以註冊資本的形式,保證了抵押資產占事務所總資產的比例,提高了事務所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二是創造適當條件,積極推進事務所合夥制改革。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由註冊會計師合夥設立,合夥人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樣,合夥人會更加勤勉地進行獨立審計活動,以保護他們自己的財產。因此,合夥人制度是強化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保護資本市場投資者利益的有效途徑。
(四)推行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為事務所提供適當的風險轉移機制。
對於資本市場的投資者來說,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使得審計服務具有了提供保險服務的功能。投資者壹旦因虛假財務會計信息遭受投資損失,將有機會獲得註冊會計師的經濟賠償。然而,由於法院認定的註意義務並不總是完全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註冊會計師可能會受到難以證明自己清白或無辜等問題的阻礙,有時註冊會計師還要承擔意想不到的風險補償責任。如何分散轉事務所面臨的風險?責任保險在西方發達國家非常普遍,可以實現風險的分散和轉移。責任保險是指依法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如果沒有責任保險,事務所可能會因害怕法律賠償風險而拒絕為高風險客戶提供審計服務或退出高風險審計領域,這不僅會傷害註冊會計師,從長遠來看,也會損害股東和投資者的利益。然而,目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比例不足30%。例如,在北京的236家會計師事務所中,只有70家左右購買了職業責任保險,不足30%。因此,有必要創造條件推進註冊會計師責任保險,為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可靠的風險分擔和轉移機制。
第三,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過大的負面影響
從社會整體來看,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不是越重越好?當然不是。因為過度的法律責任會導致審計費用增加,審計服務減少,社會成本增加。美國的歷史經驗為我們的理論分析提供了實踐證據。
美國司法界擴大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範圍的第壹個目的是發揮法律責任的約束功能,促使註冊會計師更加重視,減少虛假信息的出現。根據Elmas規則,審計報告主要是為客戶的利益而準備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只是偶爾受益。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經營環境的變化,資本市場的運行越來越依賴於會計信息。在20世紀60、70年代,沒有人堅持註冊會計師只對其委托人負責,而是要求註冊會計師對股東、債權人、政府機構、潛在投資者和廣大公眾負責,註冊會計師職業圈也認可這種責任。
擴大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範圍的第二個目的是實現有效的風險損失分擔,因為註冊會計師可以通過購買責任保險和提高收費來向社會分擔責任成本。支持Elmas規則的最有力的理由是,讓註冊會計師對公眾承擔不確定的責任將危及註冊會計師的職業生存。在1933的《證券法》和1934的《證券交易法》更為嚴格地規定了註冊會計師對第三方的民事責任之後,當時美國註冊會計師的職業領袖喬治·O·梅(George O.May)曾提出抗辯:“我無法長期相信這部法律是公正的或有效的。它精心設計了壹個證券購買者可以從其他非交易方獲得投資損失賠償的可能性,而這種可能性可能只是因為有壹些他當時並不知道的文件或者是他決定購買股票時根本沒有閱讀的報表,而這些報表恰好存在錯誤和遺漏。而我們將為此承擔的損失賠償是無法計算的。”然而,在1968的rusk cortese訴Levin案中,法官對Elmas規則和限制註冊會計師責任的傾向提出了質疑:“為什麽要強迫無辜的信任方承擔證明會計師失職的沈重舉證責任?他們可以將責任保險的成本轉移給客戶,客戶最終會將成本轉移給所有的公眾消費者。最後,可預測性規則的應用難道不能提高會計界的謹慎性和技術水平嗎?”
在這種商業環境和思維方式的背景下,基於上述目的將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擴大到第三人的意見很快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然而,註冊會計師第三方責任的擴大帶來了許多新的社會問題。第壹,大量的審計訴訟案件和不斷上升的審計索賠金額並未能減少審計過程中的疏忽。虛假或錯誤的財務信息仍然充斥在資本市場,審計失敗經常發生。第二,註冊會計師沒有采取積極措施提高審計質量來應對訴訟危機,而是采取被動防禦策略,減少甚至退出高風險服務領域,大幅提高審計費用來應對審計訴訟。第三,在保險市場上,註冊會計師責任保險的保費越來越高,甚至在美國出現了“保險危機”。7.許多會計公司無法以可承受的價格購買責任保險。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調查報告顯示,美國“六大”以外的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理賠金額從1987增加了2/3,達到1991,責任保險費從1985增加了300%,達到1。1985的責任險平均免賠額是4.2萬美元,而1991的責任險平均免賠額是24萬美元,幾乎是1985的6倍。在如此沈重的保費負擔下,40%的事務所被迫在沒有購買責任保險的情況下執業。第四,在損失賠償方面,也出現了嚴重的搭便車和濫訴現象。法院有堆積如山的向註冊會計師索賠的案件,很多法官整天忙忙碌碌,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正是由於上述原因,自20世紀80年代末特別是90年代以來,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和司法機構的態度發生了變化,註冊會計師對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的範圍縮小了。也說明只有適當的法律責任約束才能提高社會的整體有效性,註冊會計師承擔過輕的法律責任或過重的法律責任都是不合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