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要的所有權調查和信用能力調查。轉讓合同簽訂前,應當核實轉讓方作為受讓方的資格。出讓方必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置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證明。轉讓方還應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情況,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是否存在重大債務糾紛等。,以避免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果。
2.評估事項咨詢。根據法律規定,國家控制國有土地的轉讓價格,當轉讓價格過低時,國家享有優先購買權。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必須經過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並經國土部門確認。3.稅費負擔的協商簽訂轉讓合同時,雙方應當就應納稅的項目、標準、金額進行協商,明確稅費負擔。根據相關規定,稅費的計算依據壹般是土地交易價格。交易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格的,應當以土地評估價格為計算依據。
4、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是受讓人必須關註的焦點。簽訂轉讓合同前,壹定要去國土部門和房產部門調查核實是否有抵押和司法限制。鑒於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糾紛難以調查,受讓方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提供相互擔保。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後,不可轉讓。可通過與抵押權人協商、以其他擔保方式替代或以轉讓費支付貸款取消抵押等方式實現轉讓目的。5.所有權變更程序與轉讓價款支付的相互制約。因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簽訂合同,經國土部門審批,完成相關手續,登記發證,有時還涉及抵押註銷等手續,所以轉讓費要分期繳納。即按照轉賬程序設定支付期限和金額,體現相互制約和監督以降低雙方交易風險。
6.土地用途及相關土地使用條件的變化國有土地出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的變化,尤其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讓前的土地多為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出讓後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規劃部門改變土地用途,繳納土地出讓金,還要繳納相關配套費用。有的雖然不改變土地用途,但需要改變出讓合同中明確的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用途和相關條件是否可以變更,變更程序和費用負擔應在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
7.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沒有約定的,推定為包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有土地必須達到規定的開發程度才能轉讓,劃撥國有土地沒有地上建築物也不能轉讓。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往往是與地上建築物或附著物壹起轉讓的。實踐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多以轉讓房地產的名義轉讓,地上建築物價值相對較小,對土地來說不大,不被重視。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第二十壹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至遲應當在期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為了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房子到期了還在,還是妳的,交土地稅就行了。產權是指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而不是房屋本身的所有權。根據國家規定,城市建設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房屋使用權70年,從取得之日起算。只要買方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有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房子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