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局機關政務活動的領導工作;進行全面的政策研究和協調;負責局機關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行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和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的督辦;負責會議組織、文件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文秘事務、來信來訪、接待聯絡等工作;負責本局的新聞宣傳,收集和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承擔統計工作,負責本局的財務、安全和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工資、幹部考核、職稱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就業和職業培訓科:
貫徹全市城鄉就業規劃的基本政策,制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制定全市就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就業管理措施和就業服務發展規劃;負責管理和指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就業服務;負責全市和區域勞動力流動的規劃和管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開發和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區域有序流動。負責制定社區就業發展規劃,組織建立社區就業服務網絡,組織落實下崗職工在社區實現再就業的政策措施,指導社區開發就業崗位。根據分工負責區域性“勞務協作”,並負責全市勞務招聘代理、咨詢和培訓業務的資質認定和管理;組織實施就業準入制度。制定全市城鄉職業技能培訓計劃,按照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職業技能鑒定;根據分工組織實施勞動準備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有關職工考核、表彰、獎勵和技能競賽的規章、政策和措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教師隊伍建設。
法律和勞工檢查科:
參與相關勞動和社會保險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清理;負責承辦市人大代表建議和CPPCC提案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在全市的實施情況;承辦有關法律事務,辦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法的普法和咨詢工作。制定全市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負責本行政區劃內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的管理和運行;依法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全市勞動監察機構和隊伍建設;負責勞動監察員的專業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組織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案件,處置對勞動關系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參與“110”社會聯動。監督企業落實國家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和職業(工種)工資指導價的相關政策措施;擬定最低工資標準並監督實施。
社會保險和基金監督科:
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社會保險標準化工作的領導;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提出審計意見;貫徹城鄉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分工制定改革規劃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審核和編制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基本征繳指標;監督保險經辦機構落實國家有關基礎養老金條件和職工退休政策;負責被保險人退休、提前退休的審核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審批;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網絡,組織和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有關社會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建立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違紀案件。
醫療保險科:
擬定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組織實施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療和定點藥店的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負責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維護和升級;承擔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審核職工患病、工傷治療、生育期間的支付項目和支付標準。
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
負責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依法處理勞動爭議;承擔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管理仲裁員和組織仲裁庭;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和印章;負責勞動爭議及其處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向仲裁委員會報告並請示;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