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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如何規定食品廣告出問題後明星代言的責任?

名人代言虛假食品廣告應負連帶責任

3月15消費者權益日,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中關於“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連帶責任”的爭論,被全國兩會上明星的集體“委屈”放大,“明星代言”再次成為公眾關註的熱點。立法官員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最新規定,如果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可能會血本無歸。如果是這樣,是不是意味著明星的虛假代言就要走到盡頭了?

爭論

早在2007年央視“3·15”晚會,郭德綱“藏秘排油”減肥茶虛假廣告被曝光後,“明星代言”就受到廣泛關註。近年來,壹些明星總是與虛假廣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從唐國強、解曉東代言北京某醫院治療不孕不育,到葛優代言藝林木業,再到劉嘉玲代言SK-II...明星是否應該為虛假廣告承擔責任壹直爭議很大,以至於《廣告法》中規範“代言人”行為的法律條款壹直處於“空缺”狀態。

另壹方面,由於缺乏監管,明星代言行為更加混亂,因為即使是“虛假廣告”,代言人也不會為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以,我們看到郭德綱在被央視曝光後拒不承認錯誤,而且還有理有據地為自己辯護。鄧傑在三鹿奶粉事件後也說過“不退賠,不認錯”。

其實明星的反應是,我們的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劃定他們的行為和應該承擔的責任之間的界限。明星是否應該承擔虛假廣告的責任,如果應該,在什麽條件下,如何承擔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這些都是立法者需要考慮的問題。

不久前剛剛頒布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廣告的規定上比《廣告法》先行壹步。其中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與廣告法相比,最大的意義在於增加了“個人”二字。這壹規定的出臺可謂壹石激起千層浪,在"兩會"上引起了文藝界CPPCC委員的極大爭議

馮小剛委員認為,規定名人代言問題食品要承擔連帶責任是不公平的。“明星代言要負連帶責任。媒體打廣告、播廣告的依據是什麽?我覺得是基於國家質檢部門的認證,但是當這個產品出現問題的時候,媒體是不是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馮小剛問:“電視臺臺長有沒有試過吃廣告裏播的方便面?為什麽要讓明星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追究明星的責任,那麽電視臺、國家質監部門等媒體將承擔連帶責任。”張藝謀認為,明星作為責任鏈的壹環,應該承擔壹定的責任;倪萍說,在目前明星根本無法保證食品質量的情況下,她不會再接任何食品廣告了。

立法官員明確表示

名人虛假代言應負連帶責任。

針對“名人連帶責任制度”以及對新規更為詳細的解釋,記者昨日采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關負責人李元。

問:在今年的“兩會”上,壹些CPPCC委員提出了“明星連帶責任制度”,這是不公平的。為什麽要讓明星承擔連帶責任?政府部門和媒體呢?

答:《食品安全法》對行政部門和檢驗機構有更嚴格的規定。行政部門的責任更大,他們連推薦權都沒有。事實上,《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廣告”的規定,已經增加了壹條半。在第五十四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之後,增加了壹款“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負責食品檢驗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如果違反了本法的規定,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法律責任也規定了要受到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與廣告法相比,這次增加了“個人”二字。這壹條是為了防止社會名人和團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至於其他“虛假廣告”的責任主體,在《廣告法》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並不只是明星要承擔連帶責任。《廣告法》第三十八條: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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