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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查報告

法律調查報告(參考範文)

在我院近兩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現了壹個本不該出現的犯罪群體:大學生。為什麽這些生活在象牙塔裏,被社會關註的天之驕子會走上犯罪的道路?承辦人在辦案過程中需要註意哪些問題?怎樣才能減少大學生犯罪現象?帶著這些問號,筆者對我院受理的大學生刑事案件進行了調查分析。

壹、大學生犯罪的特點

(1)犯罪類型:大學生犯罪非常單壹。從目前的統計來看,只涉及盜竊和故意傷害,不存在作者在調查前主觀認為應該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案例;涉案大學生男女比例為7: 1,男大學生主要涉嫌故意傷害,女大學生無壹例外均涉嫌盜竊;

(2)涉案金額(後果):大學生涉嫌盜竊的對象均為流動性強的個人物品,如手機、信用卡、隨身聽等。,且涉案金額相對較少,大部分在1000元左右,僅有壹起案件涉及7000元(審查結果為不起訴);故意傷害罪最高的罪名是“輕微傷”,多為輕傷;

(3)侵害對象:大學生犯罪的對象多為同學,越熟悉越容易被侵害,就像宿舍同學壹樣。我不認識的人被侵害的情況只有兩起(壹起故意傷害案,壹起盜竊案);

(4)強制措施:大學生犯罪的主要強制措施是取保候審,擔保人壹般都能遵守法律,只有壹例因無法傳喚而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除外;

(五)處理結果:處罰壹般較輕。不起訴案件占15%,其余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審判程序壹般適用簡易程序。

(六)人員構成:涉及的大學生中,專業為民辦高校、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學院和公辦高校。在筆者收集的案例中,沒有出現公立高校本科生犯罪的情況。

(7)年齡結構:主要是本科壹、二年級和專科壹年級的學生。沒有本科三四年級學生犯罪的案例。

(8)戶籍特征:主要是外地來京就讀的大學生。當地學生犯罪的案例只有兩起。

(9)犯罪的主觀故意:這些大學生主觀惡性較小,沒有執拗的感情。他們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口供很穩定。從偵查階段到審判階段,沒有翻供。

二、大學生犯罪的原因分析

1,大學生法律意識普遍淡漠。

就中國目前的教育體制而言,重點還是學歷教育,而不是素質教育。雖然“重學歷輕素質”的情況在幾次呼籲後有所改善,但遠不理想。中小學教科書中沒有關於法制教育的內容。即使在大學,也只在大學第壹年開設壹門必修課“法學基礎理論”。在這種教育體制下,學生和家長只關註分數,忽視素質教育,遵紀守法的觀念非常淡漠。

2.社會環境和學校環境的影響。

大學生雖然已經是法律意義上的成年人,但由於他們大多從小在學校,與社會接觸不多,心理狀態還沒有達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圍環境對他們的影響不容忽視。

從社會環境來看,學生從小接觸最多的是電視、書籍、報紙和雜誌。港臺的壹些不良影視作品、雜誌,從視覺上、精神上沖擊著學生的人生觀、道德觀,潛移默化地影響著學生的言行。壹些浸淫已久的學生,離開中學的“高壓管理”,進入更為寬松的大學後,可能會誤入歧途。雖然絕大多數犯罪的大學生在事發後都後悔了,但也無濟於事。

從學校環境來看,犯罪大學生所屬的學校中,私立大學占了相當大的比例,成人教育學院位居第二。不可否認,壹些私立大學為吸引高考失利的學生和低分學生做出了積極的貢獻,成人教育學院也為那些想在社會上繼續深造的人提供了機會。而他們這種註重經濟效益,實行松散管理的辦學模式,也為當地的社會治安埋下了隱患,更不利於大學生的成長。

3.犯罪大學生心理原因分析。

(1)運氣和沖動。在大學生犯罪中,幾乎沒有預謀犯罪,大部分是沖動犯罪,即即興發揮。實施盜竊的大學生大多貪圖虛榮和享樂。在僥幸心理的驅使下,人們像鬼壹樣偷別人的東西,只有壹例是出於好奇和興奮而偷的;犯故意傷害罪的大學生大多頭腦發熱,容易沖動,傷害他人後後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和失落感的影響。在筆者收集的案例中,罪犯均為大壹、大二(含大專)學生,尤其是留學生。外地大學生第壹次來北京讀書,遠離家鄉親人,周圍環境變化大,心理處於從學生到成人的過渡期;再加上囊中羞澀,心理容易失衡或猶豫,孤獨感也油然而生。自控能力差或者壹直懶於思考的學生,如果沒有人給他們指導,很容易誤入歧途。

4.誘發大學生犯罪的“導火索”分析。

誘發大學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誘發犯罪的導火索,是受害人自身的防範意識不強,給了有不良想法的大學生可乘之機。盜竊案件中,贓物多由被害人放置在公眾視線之外的地方,導致思想不良的大學生入店行竊;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受害人對有暴力傾向(或醉酒)的大學生缺乏防範意識,不懂得及時避讓,以退為進,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三、承辦人辦理大學生案件應註意的問題:

1.在辦理大學生刑事案件中,承辦人應以挽救為主,以自我為中心,針對個案制定案件審查方案,針對不同類型的大學生犯罪采取不同的策略。對於壹直表現良好,只是暫時迷茫的大學生,要給予適當的安慰,鼓勵他們繼續學業(或繼續深造);對於個別確實主觀惡性大的“害群之馬”,承辦人也要註意與普通罪犯區分開來,仔細審查後再作出適當的結論。

2.承辦人要及時與學校和家庭溝通,深挖犯罪大學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率結案。大學是學生心理從幼稚走向成熟的轉折點,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如果在辦案中忽視對犯罪大學生周圍環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學生犯罪預防工作。承辦單位要以檢察建議的形式督促學校(主要是民辦學校)完善規章制度,樹立良好校風,特別是做好新生入學後的引導工作,加強大學生日常法律基礎教育,加大大學生管理力度,使學校在教育產業化的基礎上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果的最大化統壹。

3.承辦人要特別重視案件辦理後的回訪工作。犯罪的大學生主觀上並不惡毒,大部分是輕罪。壹般服刑壹年左右就會回歸社會,很多被判緩刑的大學生回歸社會的時間會更短。在很短的時間內,這些大學生經歷了人生中最慘痛的壹課。靠自己的努力很難“跌倒的地方站起來”,更多的需要身邊親友的幫助。然而,壹些學生家長“恨鐵不成鋼”,斷絕家庭關系,對出獄歸來的孩子冷嘲熱諷,進壹步打擊了犯罪大學生的生活信心,很可能促使他們再次陷入犯罪的深淵。承辦人要關註自己辦理的大學生犯罪案件,通過寫信、通電話等方式了解他們的近況,鼓勵他們改過自新,幫助犯罪大學生及時打消消極思想,重新揚起人生的風帆。

4.承辦人應及時對大學生犯罪案件或類似案件進行研究,找出相似之處,及時與犯罪發生地高校聯系,通過講座、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加強大學生的防範意識和法律意識,要求大學生平時保管好自己的錢財,遇事冷靜沈著,不沖動行事,能起到良好的預防犯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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