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規範農村村民個人建房行為,合理利用農村集體土地,保護耕地,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促進城鄉壹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以及《農業農村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壹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農發辦[2065433]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東屯鄉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的審批和管理。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個人建房,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在集體土地上建造、拆除、改建、擴建自己的房屋的行為。
第三條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管理必須遵循“先規劃、後建設、先審批、後用地、相對集中、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的管理責任主體,負責農村村民個人建房的組織管理和日常監督。
第五條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貫徹落實農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和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和流轉,糾紛仲裁和管理,農村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和違法用地查處,落實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相關政策,對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情況進行調查、監測和指導。
第六條區自然資源局指導農村集中宅基地、安置點和個人住房的規劃、地類認定、農用地轉用審批、違法用地查處(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違法用地查處),監督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劃管理。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宣傳有關土地和規劃的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加強對本轄區內個人住房建設的監管;加強巡查,發現違法建房跡象,立即勸導做好化解工作;發現違章建築行為,應立即制止,並向當地政府報告工作。每個行政村至少配備壹名村幹部,負責本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建房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農村村民個人住房管理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為組長,分管負責人為副組長,村管理站、自然資源管理、城管執法等部門工作人員為成員,具體負責農村村民個人住房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九條區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住房和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生態、完善功能、綜合防災的原則,及時編制或者修訂完善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引導村民合理有序開展住房建設。
第十條村莊規劃和農民安置區、集中建房修建性詳細規劃,必須符合區、鄉(鎮)土地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十壹條公路(鐵路)沿線的建築物應當與公路(鐵路)保持規定的距離。水源保護區、生態紅線控制區和河道、村鎮道路控制區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在村莊和集鎮,個人房屋拆遷重建,退讓達不到上述要求的,由鄉鎮交通、公路、自然資源和規劃、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後予以審批。城鎮規劃區內的道路紅線應當按照城鎮規劃控制要求實施。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住房應當集中規劃建設,原有村莊基礎設施條件能夠滿足村民生產生活需要的,要求村民在原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因規劃實施、地質災害、交通不便等原因確需搬遷的。,鄉鎮人民政府征求村民意見,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的區域內,為每個行政村設立1-2集中建房點。
第十三條傳統村落等劃定的禁止建設區、生態紅線控制區、山川水系保護用地、公路、鐵路、地質災害、高陡邊坡等控制區,禁止個人建房。
傳統村落、歷史建築等保護範圍內的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保護規劃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