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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是指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壹般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政府主要負責人是轄區消防安全的責任人。

法人的安全責任

壹般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責任

1,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指示規定;

2.對上壹級消防安全負責人負責,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3、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4、及時發現和整改火災問題、火災隱患;

5.學習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做到“五知”“三會”(知道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知道本崗位的防火措施和制度,知道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和防火專業或兼職,知道火災報警電話“119”,知道滅火的基本方法和措施。會報告火災,會使用各種消防設備,會組織疏散);

6、下班後切斷電源,關好窗戶、水龍頭,鎖好門,防止火災和水災事故的發生。

對合同標的的審查

1.法人資格考試。

法人資格審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是否依法成立;

(二)是否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

(三)是否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判斷壹個經濟組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非法人單位資格審查。

非法人單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資格,但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取得營業執照,依法允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對於此類機構,應審查其是否按規定登記註冊並取得營業執照。法人設立的部分分支機構或經營單位,可以在授權範圍內以所屬法人名義簽訂合同,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法人承擔。對於這類組織,主要審查其所屬法人實體的資格和授權。

3.外方資格審查。

如果對方是外國企業或組織,對其主體資格的審查應更加謹慎,明確其法律地位和性質。審查的主要內容有三個:

(1)企業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

(二)企業或者組織的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國籍、註冊地;

(3)企業是有限公司還是無限公司,是否具備法人條件。

4.個人自然人資格考試。

自然人資格審查主要是了解自然人的自然條件,確定其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簽訂的合同屬於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的,應當及時取得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的追認。

5.擔保人資格審查。

當合同的簽訂需要保證人擔保時,還應審查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首先,作為擔保人,妳要有民事行為能力;其次,保證人必須具備代為清償主債務的能力;最後,擔保人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的除外;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除非有書面授權)不得作為擔保人。

6.代理簽訂合同的代理人資格審查。

所謂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所簽訂合同的法律後果由委托人承擔。所以在審查合同時,壹定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即是否有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其代理行為是否超出授權範圍,最後是其代理權限是否超越代理權限。

7.對於從事某些重要生產資料或者特殊商品生產經營的特殊行業的當事人,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要求其取得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相應資質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法律顧問在審查合同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時,也應要求對方出示相應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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