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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土地糾紛怎麽處理?

集體土地使用權發生爭議,可以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調解或者提起民事訴訟。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壹種特殊的民事主體,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組織,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能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壹、集體土地使用權糾紛如何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解應當本著尊重歷史、面向現實的原則,從維護爭議雙方的共同利益出發,在土地權屬爭議調解過程中,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嚴格按照受理、調查、調解、處理的程序,及時化解矛盾,將矛盾化解在基層,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新農村。

1,談判。爭議雙方應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互諒互讓、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權屬爭議。

2.調解。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調解。村級組織之間的糾紛,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村民個人之間以及村民個人與村級組織或者單位之間的爭議,應當提交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調解。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電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請求的事項和理由,以及有關證據。

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後應當進行調查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

3.行政處理。調解不成、達不成協議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報請人民政府決定。

4.解脫。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的縣、市處理。

(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經當事人申請,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壹種特殊的民事主體,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組織,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能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公司的出資。《公司法》規定,可以用貨幣作價並依法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可以作價出資,但土地使用權僅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組織要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首先要通過國家征收將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然後通過土地出讓從國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再進行有效投資。

集體土地使用權糾紛處理時,並不像有些人想的那樣直接走司法程序。在農村地區,大多數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糾紛都由鄉鎮政府處理。如果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經過鄉政府協調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可以采取的司法救濟方式就是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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