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確定氣象災害防禦助理員和信息員,負責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管理、氣象災害收集和報告、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氣象科普宣傳等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定期組織氣象災害防禦助理員和信息員的培訓,為其配備必要的裝備,並給予經費保障。第二章防禦規劃和設施建設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利用本市地理系統信息,結合當地氣象災害特點、風險評估結果和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編制氣象災害防禦體系規劃和應急預案,並根據氣象災害變化情況及時修訂。
氣象災害防禦體系規劃應當包括氣象災害易發區、趨勢分析預測、防禦標準、防禦項目和措施、監測站(點)布局、防禦設施建設及相關部門職責、應急措施等內容。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氣象災害指揮系統及其職責、預防預警機制、應急處理和保障措施、災後恢復重建措施。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測預警信息,以及氣象災害的嚴重程度、緊急程度和災情變化,及時作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的決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和受災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第七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制定氣象災害監測、氣象災害信息分析處理、氣象災害預報發布、人工影響天氣指揮與作業、雷電災害防禦等系統和預警標誌設施的建設計劃,並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後實施。第八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體系建設規劃,會同市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全市氣象災害防禦重要設施設備建設規劃,並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後實施。第九條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裝備規劃建設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氣象雷達、氣象衛星綜合應用、氣象自動探測系統和雷電定位、氣象信息傳輸網絡等氣象災害信息監測設施。第十條氣象災害防禦體系建設規劃和氣象災害防禦重要設施設備建設規劃的調整、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三章監測預警預報第十壹條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的聯合監測,根據防禦氣象災害的需要,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網絡。
聯合監測網的成員單位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聯合監測網成員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市氣象主管機構提供氣象災害監測預報所需的氣象、水文、雨情和災情信息。第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應急聯動機制,由氣象部門牽頭,協同工作。
氣象、應急、水利、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的發生情況,加強對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和次生災害的聯合監測,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第十三條各級氣象臺(站)監測到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可能或者已經發生時,應當立即向本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氣象臺(站)報送的氣象災害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後,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報告。未充分核實的突發重大氣象災害信息,應當邊核實邊上報,不得遲報、瞞報。第十四條災害性天氣警報和預報由市、縣(市)氣象臺(站)根據氣象主管機構的職責分工統壹發布;氣象衍生災害預報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布。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必須設置統壹的災害天氣預警設施,在發布雷電、大風、暴雨等災害天氣預警信息時,向公眾發布災害天氣預警。
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和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免費向公眾發布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