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成文法的公布和鄭、晉、楚三國的立法概況。春秋初期諸侯國基本沿用西周的法律。中期以後,由於經濟基礎和階級關系的變化,法律制度發生了變化。總的來說,這壹時期法制的壹大改革是諸侯國公布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下面簡單介紹壹下鄭、金、楚制定的法律。郭征兩次制定法律。第壹次是三十年,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鄭在位。鑒於當時社會關系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他“鑄刑書於丁,以為是國之常法”。這是中國古代第壹部正式出版的成文法典。第二次是在鄭十三年,也就是周十九年(公元前501)。鄭在位的時候,殺了鄧(公元前545年-公元前501年),用的是竹刑。《竹刑》是鄭鄧所作。他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所以史稱竹刑。竹刑的出現是法律發展史上的又壹大進步。以前鼎重,竹刑便於攜帶和傳播。2晉國晉國自文公以來,先後四次制定法律。第壹次是在晉文公稱霸期間,也就是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遺落法》;第二次是(趙)在金當政時制定的律令。第三次是範的刑書;第四次是範制作出版的刑書。這是繼鄭國公布成文法之後,晉國正式公布成文法。晉國公布成文法受到孔子的批評。楚國春秋時期楚國兩次制定法律。第壹次是楚文王寫仆區法的時候。役地法仍然是近代的窩藏法。第二次是在門上寫法條(毛、童毛)。根據《禦門法》,王子、大夫、兒子入朝時,不允許汽車進入宮門,以保證君主的安全。二、戰國時期的法律制度從周元王元年(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壹六國的時期,為戰國時期。(壹)法制1實施法治的指導思想。“不要親昵,不要極端高尚,脫離法律。”這是新興地主階級用來指導立法的思維,其中心是廢除舊奴隸主貴族所享有的法律特權,打破了奴隸制作為醫生不能被懲罰的藩籬。2法律公告。“編圖冊的達摩使,設在官府,分發給百姓。”。《布衣於民》向百姓宣法,使人人知法有法可依,從而否定了秘法。3輕罪重罰。“行刑,從輕。”指執行刑罰時對輕罪的加重處罰。“如果禁止強奸,那就更嚴厲了。”這壹思想對後世的立法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2)諸侯國的政治改革。在諸侯國取得政權的地主階級利用政權的力量在各國進行旨在發展和鞏固封建生產關系,建立封建政治的政治改革運動。首先是魏。魏文侯以李悝為總理,執行新政。李悝新政主要有三點:(1)“量力而行”,鼓勵開荒提高單位面積產量,廢除井田制,發展土地私有制。(2)“豐年”是指國家在豐年購買壹定數量的糧食,以備災荒;災荒年,國家出售壹定數量的糧食,以平衡糧價,防止舊貴族和大商人囤積居奇。(3)制定法典以維護新政權建立的統治秩序。其次是楚國的吳起。吳起的政治改革主要有兩個方面:(1)逐步廢除舊奴隸主的貴族特權。針對“大臣過重,諸侯眾多,上迫領主,下虐百姓”的情況,吳起提出了兩項措施:壹是“諸侯後裔賜三代,貴族收編”;第二,用過節省下來的錢“養戰鬥機”。(2)要“判明法律”,推進法治,整頓政治機構,減少不必要的官員。三是秦國商鞅主持的變法。商鞅在秦國頒布了兩項變法。第壹次是孝三年(公元前359年);第二次是在孝十二年(公元前350年)。(3)《國法經典》與“變法律為法律”李悝在魏文侯執政時期制定了《國法經典》。法典分為六章:賊、賊、網(或囚)、捕、雜、備。李悝認為“國王不應該急著做賊”,所以把懲治盜賊和小偷的《盜竊法》和《賊法》放在前面。在古代,賊主要指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賊主要指人身傷害、抗拒朝廷等嚴重犯罪。小偷是需要抓的,所以也培訓監獄法和逮捕法。雜法是用來概括除小偷以外的各種犯罪行為。“舉法”的內容是“舉法”,即在上述條文中統壹規定定罪量刑的壹般規則和原則,類似於現代刑法典中的總則,而舉法以外的五條則是“罪名體系”,類似於現代刑法典中的分則。采用《法律總綱總則》的編纂體例,與其他各章相對應,說明《法律經典》的立法技巧已經初步成熟,堪稱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系統的封建法典,是後世法典的起源。商鞅入秦主持變法時,將律學經典帶入秦,並在變法過程中,將律學經典改編為秦律,史稱“變律為法”。“韻”壹詞最早的含義是具有指定聲音的竹笛,指音樂的旋律、節拍和節奏,有穩定、恒常和“均勻分布”的意思。商鞅用法這個詞代替了法這個詞,強調法的普遍適用性、穩定性和必要性,是壹種穩定的、普遍的規則。這對秦法制的統壹和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從此,中國古代法典以“法”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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