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系列的關系中。關於同壹主體兩種形式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結論,來源於馬克思“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的思想,所以權利義務關系可以概括為對立統壹的關系。
權利和義務的對立統壹首先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相互對應、相互依存、相互轉化的辯證過程。對應是指任何壹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壹項或幾項義務以確保其實現,無論這壹義務是債權人自己的還是他人的。其中壹個必然是另壹個,另壹個毫無意義。所謂相互依存,是指權利以義務的存在為條件,義務以權利的存在為條件。沒有任何壹方,其便利性將不復存在。就像婚姻關系中的壹男壹女,沒有任何壹方,他們的夫妻關系就無法形成。丈夫是妻子,妻子是丈夫。換句話說,轉化是指權利人在壹定條件下承擔義務,義務人在壹定條件下享有權利,法律關系中的同壹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從兩個角度看,主體是權利人;從另壹個角度來看,主體是債務人,也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權利和義務是壹套關系中的對應、依存、轉化,從對立到統壹的過程。權利和義務的另壹種關系是壹個社會中權利和義務總量的等式。如果把權利看作數軸的正側,把義務看作數軸的負側,那麽權利每延伸壹個刻度,義務就會向另壹個方向延伸相同的刻度,權利的絕對值永遠等於義務的絕對值。這種關系的原理可以適用於每壹個社會主體。壹個為社會履行很多義務的人,必須被社會賦予更多的權利。這種數量上的對等是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標準。如果允許沒有貢獻的權威存在,允許沒有勞動的財富存在,那麽有貢獻的就會受制於人,有勞動的就會越來越窮。這種社會是寬容邪惡的。雖然社會權利義務總量不因罪而失衡,但總量平衡關系在特定主體上的不公正可以證明社會實體的不公正。
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種表現方式是價值觀的壹致性和功能的互補性。價值的壹致性意味著確立權利和義務的目的等於立法的目的。權利和義務都是主體需要的,是主體握著的左右把手,* * *的同構成了主體支配客體的手段。功能互補是指權利和義務同時以兩種機制對同壹主體作出貢獻:主動與抑制、鼓勵與約束、主動與被動、受益與貢獻。就社會需求而言,當活力、創造力、創新力被人們所追求時,權利的功能就會被人們特別重視;當穩定、秩序和安全為人們所珍視時,義務的功能就能更好地滿足人們的要求。
第四種表現權利義務關系的方式是權利義務守恒定律。這壹規律表現在權利義務的三種比例關系上:壹是在權利義務總量不變的前提下,私人權利義務之間存在反比關系;第二,私權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等比例關系;第三,權利和義務與壹個國家的經濟、社會文化和民主成正比。用權利義務守恒定律來分析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可以發現兩種不同標準的對立。以國家權利(權力)為本位,強迫公民只有服從的義務,這種類型的法律就是義務本位法,資本主義之前的所有法律都具有這種特征。另壹方面,以公民權利為標準來判斷國家是否以服從公民權利為根本義務,這類法律就是權利本位法。民主的法律必須是以權利為基礎的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如果從價值優先的角度分析,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