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賣淫罪的量刑起點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組織未成年人賣淫屬於情節嚴重,根據實際情況判刑。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1,為未成年人提供生命健康安全保障;
2.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
3.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4.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5.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依法保障適齡未成年人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6.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7.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8.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9、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合理管教;
10,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綜上,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條
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下列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行為:
(1)吸煙和飲酒;
(二)多次逃學的;
(3)夜間在外逗留,無故離家出走;
(4)沈迷網絡;
(五)與社會上有不良嗜好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加入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的;
(八)閱讀、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思想的書籍、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的;
(九)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6)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科學、文化、法制、國家安全、衛生和勞動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抵制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引導未成年人樹立和實踐社會主義。
第壹百零四條
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援助機構和律師協會應當對律師辦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指導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