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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並減免法律服務費的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批準的其他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法律服務人員包括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其他社會法律服務人員和社會法律援助誌願者。第三條法律服務機構、執業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法律服務人員必須恪盡職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統壹受理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和籌集法律援助經費,承辦本轄區有重大影響和復雜程度的法律援助案件。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對象、範圍和形式第六條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本省的中國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受理:

(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且經濟困難的;

(二)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

(三)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資助的收養人;

(四)農村“五保戶”;

(五)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

其他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無力或者完全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受理。第七條前條所列當事人可以就下列法律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壹)刑事代理案件;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勞動報酬的法律事項;

(三)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受害人追償醫療費用和賠償的法律事項;

(四)追索撫恤金、救濟金和社會保險的法律事項;

(五)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6)需要公證的與個人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

(七)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婦女辦理法律事務,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八)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第八條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在公訴人出庭公訴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第九條對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外國被告人、無國籍被告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援助。第十條法律援助采取下列形式:

(壹)解答法律咨詢,起草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2)刑事辯護和刑事訴訟代理;

(3)民事訴訟代理人;

(4)行政訴訟代理;

(5)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6)公證書。第三章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受理第十壹條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於訴訟案件,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戶籍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失業保險金的有效證明,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三)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件和證據材料。

法律服務機構對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特別緊急的法律事項自願無償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協助當事人依照前款規定提出申請。第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者有疑問的,可以通知申請人補充或者說明,並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進行調查,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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