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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2011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生活、生產和其他建設用水,保障飲用水衛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二次供水。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

縣(市)、峰峰礦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納入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水務、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衛生、技術監督、工商、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權,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供水實行合理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證供水與保證水質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有利於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的政策,並確定壹定比例的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專項用於管網改造,以保證城市正常供水。

城市人民政府鼓勵多元化投資開發城市公共供水水源,運營城市公共供水廠;鼓勵合理開發利用再生水,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鼓勵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現代化水平,確保城市供水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水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第二章城市供水水質管理第七條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自建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供應的飲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質達不到標準要求時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發現飲用水汙染危及人體健康,需要停止供水時,應當責令二次供水單位立即停止供水,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集中式供水單位停止供水。第八條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省政府劃定的範圍,設立明顯標誌,由環境保護、規劃、城建、水務、國土資源、衛生等* * *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源保護工作。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壹切汙染水質的行為。第九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設立水質檢測機構,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規定,應當對水源、水廠和供水管道的水質進行檢測,並定期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檢測結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飲用水水質進行監督和監測。檢測結果按照相關規定定期公布。第十條新安裝或者維修的供水管道和設備應當清洗消毒,水質合格後方可供水。第十壹條城市自建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定期進行常規檢測;各類儲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壹次。如果不能進行常規檢測,應定期將水樣送當地有水質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城市二次供水單位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供應生活用水。第十二條直接從事供水和管理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上崗前進行衛生知識培訓,並每年進行壹次健康檢查。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應當根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進行,並按照法定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四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不得自建水源。抽取地下水的原有自備水源應關閉。第十五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工程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確需增加城市公共供水的,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壹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投資交付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第十六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資金,除國家投資外,可采取地方自籌、利用國內外資金和受益單位* * *配合融資等多種渠道解決。第十七條從事城市供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有關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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