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有沒有網遊危害青少年的例子?

有沒有網遊危害青少年的例子?

2004年2月27日,65438,天津壹名13歲少年在網上沖浪36小時後,從24層樓頂跳下自殺。此後,張小藝父母將神州奧美網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6月9日下午,朝陽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庭前談話。出庭的原告是張小藝的父親及其律師,被告是代理律師,也是被告公司員工。

原告在訴狀中稱,張小藝在去世前至少有壹年時間是魔獸的消費者。魔獸爭霸是由全球知名遊戲軟件開發公司暴雪娛樂OR開發,以神州奧美網絡有限公司引進的版權在中國銷售的電子遊戲..魔獸系列產品因其血腥暴力的內容被美國娛樂軟件評級委員會(ESRB)評為“T”級,也就是說只適合13歲以上的兒童和成人。被告在中國境內銷售、經營魔獸產品,但未以適當方式披露其產品的內容信息,未如實披露其對13歲以下兒童的危害,消費者不能充分了解該軟件的潛在危害。原告認為,雖然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遊戲軟件管理制度,但並不意味著被告無需披露魔獸系列遊戲的有害信息。被告明知魔獸含有不適合未成年人的暴力和血腥,在美國被定義為不適合13歲以下兒童。但被告在中國銷售經營魔獸時,故意隱瞞產品缺陷。被告的過錯使得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無法判斷魔獸對未成年人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更無法預見危害後果。故張小藝的死亡與被告的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30%的責任。故依法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5438+萬元。同時,為了保護其他未成年人免受這種不健康遊戲的危害,判令被告對其在中國境內銷售、經營的魔獸遊戲的暴力、血腥內容及程度予以明示。揭露魔獸遊戲在美國被確定為“13以下未成年人不宜”的事實;表達“過度遊戲導致成癮,危害健康”或類似的警示語,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成癮。

被告回答:1。作為本案被告,不應對原告兒子的非正常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被告不存在侵權事實,故不應承擔賠償侵權損失等相關法律責任。首先,魔獸爭霸是壹款單機電腦遊戲,只有支持玩家在網絡上戰鬥的功能,並不是壹款網遊。屬於即時戰略類益智遊戲,奇幻色彩濃厚。遊戲故事背景基於虛構的神話內容,與現實生活沒有交集,也不可能在現實生活中客觀發生或存在,內容不血腥不暴力。同時,作為壹款單機遊戲,該遊戲與網遊最大的區別在於,它不需要長時間依賴網絡來獲得相應的裝備和推廣,因此不存在網癮的可能。其次,遊戲軟件《魔獸爭霸3-混沌之治》是正版產品,其外包裝上印有“請勿移動模仿遊戲中的人物!未成年人需要在監護人的監督下使用!”的警告語言。被告作為壹家合法註冊的企業,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立法權,無權制定或頒布任何相關的規章制度,包括遊戲軟件管理。作為本案被告,在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和渠道發行包括《魔獸爭霸》在內的相關遊戲軟件的過程中,已積極負責地履行了上述印刷警示用語和明確告知的義務。至於遊戲軟件,被美國分級委員會評定為T級,被評定為13歲以下未成年人不宜,不適用我國法律。美國的這種承認並不是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所強制規定的。最後,到本案原告提起訴訟時,也就是今天,中國所有網吧安裝運行的魔獸遊戲軟件都屬於盜版軟件,即無壹是正版。2.本案死者的非正常死亡與被告合法發行、銷售包括但不限於《魔獸爭霸》在內的遊戲軟件的生產經營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本案死者最終自殺的原因,絕不是用“網癮”“沈迷遊戲”來科學正確的解釋和說明。

談話中,被告稱:被告神州奧美網絡有限公司股東神州通信有限公司於2005年4月至10年6月收購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被告於2005年8月15日(該日期在張小藝死亡之後)合法登記成立。神州奧美公司無奧美電子(武漢)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東。5438年6月+2005年10月,神州奧美網絡有限公司取得奧美所有遊戲(包括涉案遊戲)的發行權及相關權利。所以,不應該是本案的被告。

由於原被告與被告在訴訟主體上存在爭議,法院決定給予原告壹周的舉證責任。

  • 上一篇:保潔員的工作職責
  • 下一篇:袁大頭銀元是拍賣還是私下出售?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