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
(壹)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水生野生動物;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重點保護陸生、水生野生動物;
(三)經科學評估,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的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資源管理,將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嚴格規範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和人工繁育,禁止非法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第五條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人工繁殖和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執行。第六條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或者運輸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非法獵捕、交易、運輸、消費野生動物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舉報。第七條商品交易市場、網絡交易平臺、餐飲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配送等經營者,不得為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提供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
餐飲場所不得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名稱、綽號、標誌、食譜招攬顧客。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和社會其他方面應當積極開展生態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全社會成員要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改掉過度食用野生動物的不良習慣,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第九條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對執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野生動物保護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本辦法規定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
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名錄及其調整,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十壹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有關自然保護區,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繁殖、遷徙停歇、隱蔽、越冬等場所劃定為禁獵區和禁漁區,並結合當地實際規定獵(漁)期(季節性河流、湖泊除外)等形式予以保護。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傷害、瀕危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向當地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報告,並可以采取相應的救護措施。野生動物集中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野生動物收容所和救護機構。第十三條影響或者破壞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征求同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四條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所需經費,應當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在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年度經費中列支。
自治區設立野生動物保護基金,基金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五條保護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避免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和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條禁止在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活和繁殖場所使用劇毒藥物。特殊情況下確需使用的,必須經當地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批準,並采取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