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區,是指林地及其邊緣50米以內的區域。第三條森林防火聯防遵循自衛防禦、聯防聯控、防消結合、鄰裏互助的原則。第四條森林防火聯防實行林主任制度,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的林主任,對森林防火聯防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森林防火聯防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聯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聯防工作的具體實施,結合本地實際組建專業或半專業森林火災撲救隊伍。
濱海新區管理委員會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該經濟功能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區(縣級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森林防火的具體工作。
市、區(縣級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森林防火聯防中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各級消防救援機構配合當地森林消防隊開展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森林火災防治工作。第六條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推動將森林防火聯防納入村規民約,公布森林防火聯防聯系人和電話,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森林防火聯防工作。
森林防火聯防聯系人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任擔任,負責接收和報送火情信息,管理防火滅火器材,組織村民、居民參加防火知識培訓和森林防火演練。第七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發生火災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報告,並及早采取防火、滅火措施,控制火勢。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森林防火聯防宣傳活動,普及相關法律法規,提高全民防火聯防意識。第九條本市森林防火區實行網格化管理,各級林長劃定網格區塊,明確責任人,相鄰網格區塊建立防火聯防值班通報制度,共享信息。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預警和通信系統,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火災預警、火情監測、通信通報和防滅火聯動等機制。林業、應急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收集和更新相關信息和數據。第十壹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定期組織林業、應急管理等部門對各地森林防火聯防工作進行檢查。第十二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聯防巡邏工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設和管理護林員隊伍,明確其巡林、管理野外用火和及時報告火情的職責,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保障護林員的裝備和經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政府和林業、應急管理等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有森林防火任務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森林防火聯合檢查。第十三條森林火災發生後,森林火災所在地的鎮(街道)應當立即啟動森林火災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由常林指揮開展以下工作:
(壹)及時向上壹級森林局長報告森林火災的具體位置、規模和相鄰鎮(街),並報送預警通信系統;
(二)組織發生森林火災地區的人員疏散;
(三)組織專業或者半專業森林滅火隊撲救火災;
(四)及時通知相鄰鎮(街道)常林;
(五)動員相關村民和居民參與疏散和救援工作;
(六)組織劃定防火區域和防火時段並向社會公布;
(七)加強森林防火區的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第十四條相鄰鎮(街道)的林業主管部門接到鎮(街道)或者上壹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火災通知後,應當立即組織開展下列工作:
(壹)評估森林火災對本行政區域可能造成的影響;
(二)研究相關區域的人員疏散和火災防控方案;
(三)支援發生森林火災的鄉鎮(街道);
(四)劃定火災預防控制區域和時段,並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