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期(1949,10月-1957年末):初始期。新中國成立後,人民當家作主,建立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障制度被提上日程。1950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具有失業保護性質的《失業職工救濟暫行辦法》。1951 2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1950頒布的《保險條例》和《暫行辦法》規定了職工醫療、生育、養老、病假、傷殘、死亡、失業的最低標準,緩解或減輕職工因患病、死亡、受傷、傷殘、失業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其基本生活。《保險條例》經國務院1953和1956兩次修訂。到1956,我國享受保險待遇的職工人數相當於當年國有、公私合營和私營企業職工總數的94%。1956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保護條例(草案)》。65438-0957衛生部制定了《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病人治療辦法的規定》,增加了我國社會保險的覆蓋項目。此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制度也以單獨頒布法規的形式逐步建立起來。1950年頒布了《革命工人傷亡賠償暫行條例》,規定了革命工人傷殘、死亡待遇。1952頒布了《防止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指示》、《防止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實施辦法》和《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患病期間待遇暫行辦法》。1955發布《關於女職工產假的通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暫行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暫行辦法》。這些單獨的法律法規分別規定了疾病、養老、生育、意外傷害等保險待遇。到1957年底,我國統壹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框架已經形成,在保障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初步完成了基本的立法工作。
2.第二期(1958-1966年4月):發展期。1958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辦理工人、職工退休的暫行規定》和《關於辦理工人、職工退休的暫行規定》,放寬了退職、退休條件,適當提高了待遇,解決了企業和機關退休辦法之間的矛盾。為了解決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的浪費問題,我國分別於1965和1966頒布了《關於改善公費醫療的通知》和《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的通知》,改善了職工生病時的醫療待遇。同時,為保證職工在患病或生育期間能得到合理的休息、病假和產假,做好職工因病、因傷不能工作的鑒定工作,衛生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研究制定了《批準職工病休產假試行辦法》和《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通則》。這壹時期確立了社會保險待遇的異地支付方式。為方便異地退休職工及時享受待遇,減輕基層負擔,厲行節約,避免支付失誤,中華全國總工會在1960制定了《長期勞動保險待遇異地支付試行辦法》。為了合理解決輕工業和手工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工人退休、退職的福利問題,1966年4月頒布了《手工業工廠、社會工作者和社員退休、退職福利統籌辦法(試行草案)》和《手工業工廠、社會工作者和社員退休、退職處理辦法(試行草案)》。這兩個試行草案中集體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的實施範圍、條件和條件。通過上述立法的完善,中國的社會保障立法得到了進壹步的發展。
3.第三期(1966年5月-1976年10月):停滯破壞期。“文革”開始於5月,1966。十年內亂期間,我國社會保障立法體系受到嚴重幹擾和沖擊,社會保障立法處於停滯狀態,已建立的社會保障體系遭到嚴重破壞。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被否決,勞動保險被醜化為“修正主義”、“腐蝕人民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式上對勞動者有利,實際上腐蝕了他們的意識”、“助長了懶人”,導致理論上的混亂和誤解。在實踐中,取消了勞保管理機構,停止了社會保險待遇的征繳、管理和調整制度,部分地區暫停了正常的退休、退職工作,保險待遇的異地支付辦法也被迫停止。特別是1969年,國家出臺了《國有企業財務工作若幹制度改革方案(草案)》,停止提取社會保險費,取消社會保險費統籌制度,將社會保險改為企業保險。這降低了勞動保障的社會化程度,大大削弱了勞動保險的功能和意義。總之,十年內亂,中國的社會保障立法不僅沒有進步,反而大大倒退了。
4.第四時期(1976 10至今):恢復、改革、創新時期。1976 10,十年內亂結束,中國進入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保障體系全面恢復重建。65438年至0984年,為適應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中國進行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社會保障立法從社會保障運行機制、模式類型、項目構成、待遇水平、管理社會化等方面進行了深入改革創新。頒布了大量社會保障法律法規。65438-0986國務院發布《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制度。同年,《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頒布,中國失業保險制度初步建立。65438-0987國務院發布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病人治療辦法。65438-0988國務院頒布《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進行生育社會保險試點。1990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強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管理的通知》。同年,《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出臺,明確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方向。1992年初,勞動部、國家體改委、人事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關於深化企業勞動人事、工資分配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繼續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國家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資金,按照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統壹籌集。適當擴大失業保險範圍,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按照國家政策用好基金,使其盡快發揮作用,建立健全審計、檢查、監督辦法。65438-0992,廣東、海南、深圳社會保障制度綜合改革開始運行,以失業、養老保險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1996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了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同時,失業保險得到加強。截至1994年底,已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地方性失業保險政策法規,其中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將失業保險覆蓋範圍從國有企業職工擴大到非國有企業職工,全國有9500萬職工參加失業保險。1994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我國勞動者享有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作出了明確而系統的法律規定。圍繞勞動法的實施,勞動部頒布了17配套法規。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線”為基礎的現代社會救濟制度。繼上海6月1993出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助辦法後,廈門、青島、福州等城市相繼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了以大病醫療統籌為主要內容,醫療費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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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Www.cnflyy.com法律應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