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因這些活動而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這個概念反映出來的內容有兩個:壹是訴訟活動;二是由此產生的訴訟關系。並進壹步體現了通過訴訟解決民事糾紛的利弊:
1.民事訴訟的優勢
壹是客觀性。它基於法院作為糾紛解決主體代表國家主持民事訴訟活動,保證了解決過程和結果的客觀性,解決過程和結果不受當事人的幹涉。與壹些在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傳統習俗和觀念相比,它們對訴訟過程和結果的幹擾被降到了最低。
第二是公平。由於訴訟活動嚴格遵循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程序,對程序公正的追求保證了糾紛的有序公正解決,而其他方法在這方面略顯不足。
第三是強制性。國家的強制力在訴訟過程和結果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有權對阻礙訴訟秩序的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甚至在當事人不履行判決時依法采取強制執行等措施。這也成為當事人更傾向於訴訟解決糾紛的主要原因。
2.民事訴訟中的缺陷
壹個是成本高。從國家層面來說,整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到最終的執行結果,需要國家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從當事人層面來說,無論糾紛結果如何,當事人都會花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
第二,需要時間。嚴格的程序保證了公正,但同時也因其繁瑣、僵化,環節過多,甚至因各級法院案件過多而造成“積壓”,耗費大量時間,導致訴訟效率低下。
第三,結果合法但不壹定合理。法律規定在不考慮其他主客觀因素的情況下保證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容易導致結果合法但不合理,當事人難以從內心接受訴訟結果,產生對訴訟的不信任。
第四,地方保護主義明顯。地方法院為了維護地方經濟利益,往往打擦邊球,試圖做出有利於地方當事人的判決,無法做到真正的客觀公正。
(2)仲裁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給非司法機構的第三方進行審理,由第三方做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仲裁的前提是雙方有協議,提交仲裁的事項是法律允許的事項。與其他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仲裁也有其自身的優點和缺點:
仲裁的優勢。
壹種是自願的。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在雙方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自由、充分地反映自己的意願。原則上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思作出仲裁裁決。仲裁的這個特點,很容易讓雙方對判決結果更加信服,不會有發自內心的抵觸。
第二是靈活性。程序沒有訴訟那麽嚴格,很多環節可以簡化。
第三是最後的決定。仲裁裁決是可以執行的。壹方不履行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仲裁員是專業的。壹般都具有與所涉案件相關的專業知識,這與其他民事糾紛處理方式中的相關人員有顯著區別,使得仲裁在解決專業性較強的民事糾紛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第五,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原則上,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結果不公開,這也是仲裁與訴訟的顯著區別之壹。
2.仲裁不充分
第壹,當事人選擇仲裁員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但也為仲裁結果的不公正埋下了隱患,尤其是在目前相關法律還不是很健全的情況下,人為支配太明顯。
第二,仲裁強調的是最終裁決,相比訴訟高效快捷,但壹旦出現裁決錯誤,很難糾正。
第三,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使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權力和自由度過大,缺乏有效的約束和制約。
第四,受案範圍與訴訟相比相當有限,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仲裁解決。
(3)調解
調解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自願協商,就民事糾紛達成協議的活動;另壹種是人民調解。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
調解的優勢。
首先,調解程序更加靈活和簡單。這就決定了它不必嚴格遵循程序法規定的程序。調解時,可通過各種方式隨時通知當事人,調解場合、調解次數、調解方式不限。這些比訴訟解決糾紛更靈活。
二是有利於節約司法和社會資源。調解沒有申訴、上訴、再審等可能的環節和程序。
第三,糾紛處理更加徹底。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可以隨時提出糾紛所涉及的全部請求,同時進行處理,減少了新的糾紛和訴訟的發生。
本文希望通過比較幾種典型的民事糾紛處理方式的優缺點,找出糾紛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以此分析為基礎,建議建立符合國家實際情況的多元化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訴訟內外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相互融合和有機銜接,有效解決各類民事糾紛,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