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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發生交通事故,公司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

法律主觀性:

1.公司員工的交通事故誰來賠?

當事人自己造成的事故,看似不可預知的事故,實際上,如果進壹步分析,事故與責任人有關。當事人因過失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責任。當事人正常上班造成事故的,由造成事故的當事人承擔責任。

員工在為雇主工作時發生交通事故,雇主壹般對其職務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然後由雇主向員工追償。當然,如果車輛是員工損壞的,發生交通事故時員工並非從事工作行為,而是公車私用,員工本人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交通事故誰來賠?

1,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應包括:

(1)事故直接責任人包括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控制人、駕駛人;

(二)承擔替代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

(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機構。

2.特殊情況下主體的確定

(1)駕駛被盜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壹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是:盜竊者;

(2)擅自駕駛他人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壹般賠償主體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擅自駕駛人;

(3)職工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壹般為:用人單位;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駕駛未登記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壹般賠償主體為:支配車輛運營並取得運營利益的現車主;

(5)如果分期付款的賣方保留車輛所有權,發生交通事故,壹般賠償的主體是:車輛買方;

(6)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主體壹般為:肇事者或借用者;

(7)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主體壹般為:承租人;

(8)停放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壹般情況下,賠償主體為:車輛免費停放的,為掛靠人;如果是有償的,就是掛靠人,掛靠人。

(9)跟教練學車發生交通事故,壹般情況下,賠償主體為:教練;

(10)質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壹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為:質權人;

(11)未成年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壹般情況下的賠償主體為:車輛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12)如果乘客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失,壹般的賠償主體是承運人、其他車輛的所有人或駕駛人。

三、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壹方負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責任的,由保險公司(或機動車壹方)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死亡傷殘110000元,醫療費用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不足部分按責任分擔(機動車)

2.機動車方無責任的,由保險公司(或機動車方)在交強險免賠限額內賠償(身故傷殘11000元,醫療費1000元,財產損失100元),不足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和機動車交通事故

1,無人員傷亡,只有車損:

(1)雙方機動車均負主要、同等、次要責任的,雙方(或雙方機動車)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2000元)內互相賠償車輛和物資損失,不足部分由雙方機動車按責任分擔(主要責任70%,同等責任50%,次要責任30%)。

(2)機動車雙方全責無責的,由全責方賠償無責方全部車輛和物質損失;保險公司(非責任方)在交強險非責任限額內(100元)賠償所有責任方車輛及貨物損失。

2、有人員傷亡:

(1)雙方機動車負主要、同等、次要責任的,雙方(或雙方機動車)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死亡傷殘110000元,醫療費用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互相賠償對方車輛上人員傷亡的經濟損失,不足部分。

(2)機動車雙方全責無責的,由全責方賠償無責方的全部經濟損失;保險公司(非責任方)在非責任限額內(死亡傷殘11000元,醫療費用1000元,財產損失1000元)賠償所有責任方,不足部分由所有責任方承擔。

員工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是在員工上班時或者員工從事職務行為時造成的,應當由員工所在公司賠償。以上是關於公司員工交通事故誰來買單的知識。如果妳什麽都不知道或者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公司的律師。

法律客觀性:

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因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因過失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具體規則或者標準。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責任劃分是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基礎的。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在我國有統壹的規定,分為全責、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壹系列法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大致劃分了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具體內容如下: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2、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3.受害人和機動車對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的,由雙方分擔損失。4.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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