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協調名城保護相關部門的工作,推進綜合執法。
會澤縣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相互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的名城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城保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監督名城保護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實施;
(三)研究制定古城保護的相關措施和實施方案,參與重大項目實施的審查;
(四)組織編制、修訂和完善房屋修繕指南和修繕方案、廣告指南、商業發展規劃和名城保護名錄;
(五)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單位對名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名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展示工作;
(七)組織挖掘名城傳統文化,開展學術研究、宣傳和對外交流;
(八)縣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曲靖市、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名城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積極爭取上級名城保護專項資金的投入。
鼓勵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建立名城保護基金,用於名城保護。第七條每年5月18日為會澤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宣傳日。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名城的義務,並有權勸阻或舉報破壞名城的行為。第九條曲靖市、會澤縣人民政府對在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規劃第十條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名城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十壹條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和修改名城保護規劃、保護詳細規劃和核心保護區修建性詳細規劃。電力電信、道路交通、防震減災、公共消防、旅遊開發、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名城保護規劃相銜接。第十二條會澤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名城保護規劃,建立名城保護名錄制度。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位置、邊界、形成時間和歷史價值,並向社會公布。第三章保護範圍和對象第十三條名城保護範圍由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組成,具體區域由會澤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名城保護規劃劃定並公布。第十四條名城保護對象包括:
(壹)伊通河、金鐘山、文廟區、大佛寺區、古城內外歷史街巷、傳統民居院落、廳堂、寺廟、鑄幣局等形成的歷史城區整體格局和風貌;
(二)伍佰村古民居、祠堂、祠堂、廟宇的整體格局和風格;
(三)文物保護單位、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以及與名城格局密切相關的山水、森林、湖泊等自然環境;
(4)古遺址、古井、古碑、古巷、古橋、古門窗、古匾額、古貨臺、古照壁、古門、古牌樓、名人舊居、古樹名木、歷史地名、歷史建築名稱、商業老字號等。;
(5)雜色銅工藝品、土陶工藝品、窯洞音樂、小唱燈籠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6)銅商文化;
(七)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文化遺產。第十五條名城保護重點:歷史城區東至翠屏街,南至金鐘山頂,西至大佛寺牛家祠堂,北至鮑彤路,總面積2.51平方公裏;白屋明村東至沙壩口鐵塔,南至白屋村吉梗路,西至馬家沙溝,北至後宮路20米,面積0.53平方公裏。